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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1年内共计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篇、专利文献28231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治研究、法制博览等; 行为共同说的相关文献由8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俊、王霖、章智栋等。

行为共同说—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2 占比:0.32%

专利文献>

论文:28231 占比:99.68%

总计:28323篇

行为共同说—发文趋势图

行为共同说

-研究学者

  • 王俊
  • 王霖
  • 章智栋
  • 陈文昊
  • 陈斯洁
  • 何萍
  • 姜道余
  • 张明楷
  • 杜国强
  • 段东鹏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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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浩雨
    • 摘要: 片面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如果将片面实行犯视为单独犯,则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共同正犯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实质是“全部行为全部责任”,对片面实行犯按该原则处罚并未违反责任主义原则.此外,采用何种共犯本质学说与是否承认片面实行犯并无必然关联.通过对我国《开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教义学解读可以发现,片面实行犯符合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存在相关判决.因此,我国应采用片面实行犯肯定说.
    • 魏昕玮
    • 摘要: 关于片面共犯的成立问题,有学者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上否认了片面共犯的成立;也有学者从行为共同说立场上肯定了片面共犯的成立.我国关于共犯理论的本质,通说是犯罪共同说,这使否定论成为通说.但近年来,我国刑法共犯理论不断成熟发展,从犯罪共同说出发持否定说的通说受到了质疑.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基础出发论证片面共犯的成立是有据可依的,为解决实务中的相关案例提供了新的理论思路.
    • 何萍
    • 摘要: 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对犯罪结果有帮助作用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律师被指控与当事人形成共同犯罪的案件屡见于报道,并由此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有不断扩张之趋势,主要原因在于把主观上的"明知"等同于共同犯罪中的"通谋",对于片面合意认定为共同犯罪。另外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与帮助犯之间的界限也并未厘清。为了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权保障之功能,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严格把握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条件。即便帮助者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确定相应罪名,而未必与实行者构成相同的犯罪。
    • 杨文辉; 赵晓雯
    • 摘要: 间接正犯概念最初作为德国“量身”创设的本土化产物,极大弥补了极端从属性说带来的实质化规范不足,并随之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务中得以应用。在犯罪论体系以四要件犯罪构成为主流、犯罪参与体系以犯罪共同为主导的背景下,间接正犯成为我国司法实务中产生“适用惯性”的“借用物”,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实现应有的法律谴责具有重要“补救”功能,是“两弊相衡取其轻”。但随着犯罪论体系向三阶层转型以及行为共同说、限制从属性说等理论的产生发展,现有犯罪参与体系中的独立犯、教唆犯、帮助犯对间接正犯的有效分流已可行。否定间接正犯概念在我国的司法适用已是“两利相权取其重”,间接正犯概念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历史使命终将完成。
    • 何萍
    • 摘要: 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对犯罪结果有帮助作用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律师被指控与当事人形成共同犯罪的案件屡见于报道,并由此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有不断扩张之趋势,主要原因在于把主观上的"明知"等同于共同犯罪中的"通谋",对于片面合意认定为共同犯罪.另外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与帮助犯之间的界限也并未厘清.为了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权保障之功能,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严格把握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条件.即便帮助者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确定相应罪名,而未必与实行者构成相同的犯罪.
    • 王霖
    • 摘要: 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社会整合进程,以智能合约为载体的新型共犯样本呈现出异化形态,对此传统共犯归责模式面临"去中心"环境下网络平台的监管弱化、"假名主义"环境下交互主体的参与虚化、合约主体意思联络"单向一次性"的归责困境,需在尊重数字逻辑的前提下联动调整共犯归责逻辑,以实现智能合约共犯归责范阈的外限界定与内限梳清。在外部界限层面,需将合约自执行程序规范还原为因果共犯论逻辑,并等置转换为合法则的条件公式,从而于入罪向度上实现虚拟参与行为与现实法益侵害之间因果流程的具体判定;在内部界限层面,需对中立性的智能合约运维平台进行类型划分并匹配构建内涵"事前基于自主发现产生的验证、报告"与"事后基于被动通知产生的断网、消除"注意义务体系,同时对合约主体的共犯归责在客观层面、主观层面分别引入行为共同理论与"符号语言"意思联络理论,从而于出罪向度上实现合约共犯参与类型的梳清与处罚范阈的缩限。
    • 王一帆
    • 摘要: 针对过失共同犯罪能否按共同犯罪论处,在学理之中颇有争议.共同犯罪中主要有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之差异,过失犯罪中主要涉及对过失犯罪的构造理解也即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的差异.立足于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过失正犯能否成立,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的肯定说之分.在共同义务共同违反说中,如何认定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注意义务或共同的结果避免义务,应注意义务与过失犯罪的关联,共同注意义务的认定以及共同违反的认定.
    • 张雅然
    • 摘要: 共犯本质所指的应当是包括共同正犯人在内的广义共犯的“共同性”问题,应当以共同正犯的认定和归责为中心,同时“共同性”的认定标准对狭义共犯也应当适用。共犯本质就是对共同犯罪中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缺乏独立或直接因果关系、且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共同性”的犯罪人,被整体评价的标准和理由的探究。应当基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寻找行为共同论在我国共犯体系中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贯彻个人责任原则的实现。
    • 梁萌瑜; 童德华
    • 摘要: 承继共同正犯理论中,后行为人的归责问题,不但是刑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的实际难题。对于后行为人是否应当归责,学界有着纯粹肯定说、纯粹否定说及部分肯定说的争论。学说争论之背后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处罚原则和共同正犯本质也即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分立,从承继共同正犯的理论根基出发进行分析,修正肯定说在理论上立足于整体主义承认共同正犯的存在,同时兼顾个人责任原则,是更为合理的理论选择。此种理论在司法实务中对单一犯和复合犯的认定也具有实践价值,具有其他理论路径所不具有的实践合理性。
    • 杨贺凯
    • 摘要: 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态,虽然片面共犯中的行为人之间只存在单方的意思联络,但片面知情的一方主观上对于整个犯罪过程具有完整的认识,客观上将他人的犯罪行为纳入自己的行为之中,两者的行为互相补充、互相利用,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若否定片面共犯的成立,将暗中帮助人的行为抛离出共同犯罪之外进行单独评价,势必会造成对行为整体危害性的误判,进而无法对犯罪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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