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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

正犯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4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3篇、相关期刊97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法学等; 正犯的相关文献由151位作者贡献,包括贾凌、黎坤、刘大强等。

正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3 占比:100.00%

总计:143篇

正犯—发文趋势图

正犯

-研究学者

  • 贾凌
  • 黎坤
  • 刘大强
  • 刘明祥
  • 刘瑞瑞
  • 华旭东
  • 吴波
  • 周啸天
  • 张雯
  • 李状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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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海利
    • 摘要: 国内学界关于共犯人关系的交叉关系说与递进关系说均存在疑问,重合关系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也存在不足。共犯人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取决于其背后采取的基本立场,根本上则与共犯人关系据以解决的基本问题,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密切相关。前者关涉共犯人的犯罪成立及刑法的处罚范围,后者关涉共犯人的处罚前提及刑罚个别化。根据共犯人关系据以解决的基本问题,区分制共犯人关系更为妥当,值得借鉴。据此,解释论上,我国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第27条与第28条规定的均是帮助犯;第29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含义是指“判处正犯的刑罚”,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中的“罪”应限制解释为“重罪”。
    • 刘明祥
    • 摘要: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不能用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理论解释我国刑法关于轮奸的处罚规定。对有责任能力的人与无责任能力的人共同轮奸妇女的情形,并非只有按“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的区分制的观念,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将轮奸等同于共同正犯类型的强奸,用共同正犯的认定和处罚规则处理轮奸案件,不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轮奸只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将轮奸者作为强奸罪的加重犯处罚不具有科学合理性,有必要回到原有的按强奸罪基本犯从重处罚的模式。
    • 邓毅丞
    • 摘要: 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不法构造,有排他性要件必要说和排他性要件不要说之争。排他性要件不要说曲解或者片面理解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而当前的排他性要件必要说则混淆了不同层次等置性问题。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共置于同一条款,两者之间应当在法益侵害的支配及其程度上有等置性。作为犯的行为支配在本质上是对因果进程的支配。由此,不真正不作为犯也应具有因果进程支配性。因果进程支配性由危险的禁止性和危险的严重性共同构筑。排他性要件的功能在于确证法益处于严重危险的境地,应视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正犯性根据。在欠缺或者解除排他性的场合,不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但有可能成立狭义共犯。过失不作为犯的正犯性较为缓和,不必以排他性为限制要件。关于排他性要件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假定的盖然性规则,对法益侵害的隐蔽性、第三人的救助难度等因素做全面审查。
    • 罗世龙
    • 摘要: 当前研究对正犯实质化的基本内涵和范畴缺乏清晰的认识。正犯实质化是指从存在论角度看,行为人没有亲自实行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但经过实质化、规范化的评价后,可以视为行为人亲自实行了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它属于解释论范畴,而非立法论范畴。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均是正犯实质化的结果。从形式维度来看,正犯实质化体现为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的方式由亲自、全部实行变为间接、部分甚至不实行;从实质维度来看,正犯实质化体现为正犯成立标准的功能化演变。
    • 罗世龙
    • 摘要: 当前研究对正犯实质化的基本内涵和范畴缺乏清晰的认识.正犯实质化是指从存在论角度看,行为人没有亲自实行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但经过实质化、规范化的评价后,可以视为行为人亲自实行了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它属于解释论范畴,而非立法论范畴.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均是正犯实质化的结果.从形式维度来看,正犯实质化体现为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的方式由亲自、全部实行变为间接、部分甚至不实行;从实质维度来看,正犯实质化体现为正犯成立标准的功能化演变.
    • 皮勇; 杜嘉雯
    • 摘要: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罚量配置往往低于实行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实行行为,甚至形成无帮助行为则无实行行为的新型犯罪样态,对于这类帮助行为的刑罚处罚必然需要在原犯罪论体系中重新划定犯罪量并加以定型化,以此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具体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尤其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是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处理的关键.立法中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已有相关实践,《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提供了应对这一困境的新思路:通过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方式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然而理论上对于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尚有争议,为进一步明确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以及提高当前其判断规则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探究.
    • 刘方可
    • 摘要: 单一正犯理论、扩张正犯概念支持下的交叉关系说有使正犯彻底实质化的危险,导致正犯虚无化.递进关系说主张按照预防必要性大小区分主从犯是混淆了量刑规则与有责性关系.双层次区分说区分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共同犯罪诸概念之间出现竞合,无法真正说明正犯与主犯的关系.相比较而言,重叠等同关系说具有可取性,正犯就是主犯,主犯就是正犯.既然如此,应将我国共犯体系构建为主从犯区分体系,搭建我国自己的共犯术语体系,排除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正犯概念,提倡主犯概念,排除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正犯、共犯概念区分,倡导主犯、从犯概念区分.主从犯共犯区分体系不仅有理论自洽,也具有司法实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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