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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涉及的若干争议问题剖析

     

摘要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不能用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理论解释我国刑法关于轮奸的处罚规定。对有责任能力的人与无责任能力的人共同轮奸妇女的情形,并非只有按“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的区分制的观念,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将轮奸等同于共同正犯类型的强奸,用共同正犯的认定和处罚规则处理轮奸案件,不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轮奸只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将轮奸者作为强奸罪的加重犯处罚不具有科学合理性,有必要回到原有的按强奸罪基本犯从重处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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