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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的教义学解构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及规制路径成为刑法教义学所必须面对的理论命题.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体,不具有刑法意义的独立意志和主体地位.人工智能体面临“刑事责任”的二重否定,即有责性缺失的责任前提否定,以及刑罚无效的责任本体否定.研究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问题应秉持前瞻性而非超前性的理论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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