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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

罪刑均衡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0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7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2323篇;相关期刊14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等;罪刑均衡的相关文献由206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文昊、刘畅、房绪兴等。

罪刑均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7 占比:0.87%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22323 占比:99.11%

总计:22523篇

罪刑均衡—发文趋势图

罪刑均衡

-研究学者

  • 陈文昊
  • 刘畅
  • 房绪兴
  • 李振林
  • 王彦
  • 胡平
  • 陈兴良
  • 付金豹
  • 刘军
  • 刘浩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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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周洁; 张江丽
    • 摘要: 入罪数额作为数额犯的基本犯罪构成要素,决定着犯罪成立与否。入罪数额可以划分为立法型与司法型、明确性与概括性、单一型与选择型等多种类型,对于概括型入罪数额带来的司法适用问题,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化的差异规定与同一规定。差异化的入罪数额既表现为罪名之间的横向差异,也表现为不同时代同种罪名的纵向差异,但这种处理方式引发了学者在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就入罪数额差异化正当与否的分歧;同时也有学者对贪污罪与受贿罪是否应当适用同一标准提出质疑。入罪数额差异化现象的存在有自身的正当性基础,它不仅是罪刑均衡得以实现的基本路径,而且是刑事政策调控入罪数量,保持刑法谦抑性的需要。
    • 陈小艺
    • 摘要: 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刑法属性是探索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的起点。统一界定虚拟财产的概念,既是明确其刑法属性的前提,也是坚持法秩序统一的必要条件。虚拟财产刑法属性的判断需遵循刑法独立性原则。可运用广义说界定虚拟财产,通过明确虚拟财产具有“财物”“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多重刑法属性,围绕实行行为所反映的法益侵害性分别选择侵犯财产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多元化刑法保护路径,并在定罪量刑环节引入被害人学视角,以在个案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
    • 蒋太珂
    • 摘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配置,应当满足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全面评价说的立场,不但错置了罪刑均衡原则的比较对象,而且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收买”行为和“拐卖”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虽然保护同一法益,但相较于“收买”行为单纯侵害人格法益,“拐卖”行为由于包括了“拐”的行为,还侵害了人身法益。因此,对“收买”行为的处罚要轻于“拐卖”行为。“收买”行为直接侵害了人格法益,间接造成了对被害人人身法益的危险。由于后者已经由数罪并罚规则所评价,在判断“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仅需要考虑前者。鉴于纯粹的“收买”行为直接引起的社会危害性和“侮辱”“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目前刑法关于“收买”行为的处罚规定,尚属允当。
    • 陈凌剑
    •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僵硬性使得其无法直面“风险社会”对刑法提出的要求。罪刑法定的价值关怀在于保护个人权利,而现代刑法的功能在于保障人权,也在于社会防卫。由此,罪刑法定原则亟须转变才能适应现实要求。这种转变既包括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也包括价值内涵的转变,同时还需要罪刑均衡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进行补足,这样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适应当代刑法的新要求。
    • 温家珠
    • 摘要: 对企业犯罪的处理遵循传统的诉或不诉的二元路径存在着功能性障碍,以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作为考察是否对涉罪企业起诉的依据,改良现有的暂缓起诉程序是一种积极的企业犯罪治理的制度选择。程序的改良首先要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基于对我国企业犯罪追溯模式的现状及问题进行考察,从刑罚权依据、保障权利依据以及程序独立性依据三方面论证涉案企业合规暂缓起诉程序的正当性。要发挥该程序的积极效果,需要完善企业合规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合规计划内容、考察主体及相关事项,使合规暂缓起诉并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结合当前试点经验为该程序的具体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进而推进中国式刑事合规的发展。
    • 陈强
    • 摘要: 在法律实证主义背景下,构成要件理论催生出了限制的正犯概念,共犯的严格从属性也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之上生长起来,二者结合形成的处罚漏洞为间接正犯的诞生提供了契机。随着犯罪构成体系的演进与限制从属性获得立法认可,间接正犯概念沿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路径扩张开来。但在“罪刑均衡”取代“补充处罚”成为间接正犯新价值取向的当下,应当对间接正犯的泛化类型进行检讨与限制,回归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核心的实质认定思路。
    • 陈俊良
    • 摘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裁判中存在普遍的罪刑失衡,因为以司法解释为根据的主流观点为发展下线人数设置了间接发展的计算规则,致使罪量被严重高估。以全国规模的“善心汇”传销组织为典型案例,对1792份裁判文书中的数据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可知,现有罪量计算规则无法合理描述罪刑之间的均衡关系。所谓间接发展规则在刑法教义学上存在滥用体系解释技巧、忽视共犯作用耗损以及过度导入刑事政策三个维度的具体缺陷,将之一一修正之后,应对初犯的积极参与者转而适用直接发展规则。
    • 刘浩
    •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同层面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且这些价值取向具有独立意义,应当在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得到相应体现。除程序法上的罪刑逻辑关系,刑事政策与社会认知对于罪刑逻辑关系也具有不同理解,故罪刑逻辑关系并不只是刑事实体法层面的问题。对于认罪认罚的行为人,应当先在实体法的意义上予以罪刑合理性的分析,以实现刑法体系中的罪刑均衡,然后在此基础上予以程序法意义上的从宽减免,进而实现刑法体系之外的罪刑均衡,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独立意义。
    • 陈伟; 冯思柳
    • 摘要: 零包贩毒作为实践中常见的毒品犯罪类型,通常具有向多人或多次贩毒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具有显明性与特殊性,系从严治毒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上的反映,彰显了我国通过刑事手段遏制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但是,毒品数量只是衡量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零包贩毒亦存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非典型案件.在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和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寻求刑法总则中的但书出罪予以救济难以获得实践认同.遵循刑事法治理念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对零包贩毒的刑事责任追究应突破唯数量论的局限,综合评判涉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造成的客观危害,通过定罪免刑与酌定减刑制度化解非典型案件的罪刑不均衡问题.除此之外,为了保持刑法总分则的协调一致、刑法与禁毒法的顺畅衔接,应在后期立法修订时有所调整,为零包贩毒的规范适用提供现实空间.
    • 张红良; 赖锐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实施强迫卖淫犯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规定出现了一些争议,包括未能完全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与刑法罪数理论相悖并可能造成罪刑失衡等.这些争议观点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争议的解决并不至于急迫到立即修法,可在司法过程中予以适当化解.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主动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妥当适用数罪并罚规定,力争在现有刑法规定的框架下,实现对强迫卖淫犯罪合理的定罪量刑,以求得犯罪处置的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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