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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与适用研究

     

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兜底罪名是类型化思维的体现,有助于实现刑事立法概括性与明确性的统一,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缺乏明确的构成要件,容易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口袋罪。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为了应对社会热点问题多会涉及该罪,其中存在若干规定不够明确,错误扩大本罪适用范围的情况。对此司法机关在对其解读和适用时仍需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站在目的解释的立场上接受文义解释和同类解释规则的制约。某一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同质的手段危险性和结果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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