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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7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05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9107篇;相关期刊49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暨第二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等;利害关系的相关文献由681位作者贡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1、何天文、朱光潜等。

利害关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05 占比:3.56%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19107 占比:96.42%

总计:19817篇

利害关系—发文趋势图

利害关系

-研究学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1
  • 何天文
  • 朱光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吴思
  • 徐涛
  • 丁国民
  • 刘军红
  • 刘忠泽
  • 刘怀川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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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栏目介绍"信息安全"栏目:"信息安全"栏目为IT系统安全管理提供安全的建议、方法,文章以分析、建议为主,需结合实际的应用环境,避免单纯的概念性论述。可以围绕自己近期的工作内容,如工作中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或结合近期的工作内容谈谈体会,工作总结和经验。工作中所想所感,分析其来龙去脉及产生原因,问题的利害关系及可能达到的效果。工作中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安全策略方面的设置,信息技术在单位的引进、消化的过程。安全建议,针对某一安全风险做出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性建议。单位如何满足安全合规性要求。
    • 邱耕田
    • 摘要: 社会发展面临着规律性和利益性两种根本的刚性约束。其中,利益性约束为社会发展指引着方向,规定了人们在发展中所追求的最核心、最稳定、最持久的任务就是趋利避害。正是在趋利避害的发展进程中,又必然地生成了社会发展的安全性制约因素。在马克思主义安全观看来,安全反映的是一种利害关系,就发展和安全的统一性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密切关系。一方面,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发展支配着安全;另一方面,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追求和基本保障,它对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反作用。在利与害的矛盾运动中形成了趋利避害规律,正是该规律的作用导致了安全发展的形成,安全发展在本质上是利大于害的发展。要实现安全发展,必须坚持科学安全观的指导原则、发展原则、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斗争原则、共利性原则和守规性原则。
    • 张又文; 董妍
    • 摘要: 法院在适用“利害关系”条款否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时,存在着对“利害关系”理解不同的现象。对此问题,在我国立法期待和司法定位中均有所阐述,但在裁判中还存在已有利害关系判断标准虚置和诉的利益要素混用等现象。因此,亟需在司法实践层面明确采用狭义诉的利益概念,将行政诉讼所保障的利害关系从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中解释和分离出来,并厘清利害关系的实体与程序性审查,避免不同阶段审查重点的混淆与偏差,以解决实践中的上述问题。
    • 柳树
    • 摘要: 在植物界,有一类植物极善投机,过着倚仗“靠山”的寄生生活。这座“靠山”,学名叫寄主植物。寄生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营养物质,完全依赖于寄主植物。寄主植物繁荣茂盛,寄生植物也郁郁葱葱;寄主植物腐朽枯干,寄生植物也随之寿终。概言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依附的利害关系,由此展现得淋漓尽致。
    • 张松伟
    • 摘要: 问题:一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被抽中参与评标,妻子工作的企业也来投标,需要回避吗?妻子是该企业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张松伟:笔者的观点是不需要回避,理由在于该评审专家的妻子在企业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政府采购需要回避的主体是谁?利害关系有哪些?如何判定利害关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回避的主体有两类。
    • 摘要: [裁判摘要]: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在于查明事故情况、认定事故责任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属于职务行为,为维护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调查组成员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该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
    • 徐李霞
    • 摘要: 案例经过投诉基本情况涉诉项目系N市重点工程,其定制灯具采购及相关服务I标段以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A灯饰制造商(以下简称“A公司”)致电招标代理单位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代理单位也以电话方式作出答复。A公司对答复不满意,遂于法定期限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N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以下简称“N市交管办”)进行投诉。收到投诉3日内,N市交管办以“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 刘雪鹂
    • 摘要: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明确了一审判决遗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将一审判决遗漏的诉讼主体限定为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这一概念由此应运而生。然而,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究竟属于司法解释对新法的“创制”抑或是“细化”,学界及实务界的立场并不相同。就当前情况而言,单一的诉讼参加程序已无法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作为第三人诉讼参加程序的特殊形态,初露头角。从实定法出发,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包含三种形态:因无法共同起诉的原告转化而来的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义务合一裁判下的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因无法共同应诉的被告转化而来的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
    • 林莉红; 蒋文峰
    • 摘要: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和“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确定标准,回应了对第三方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但同时也导致了两种标准在内涵以及关系理解上新的潜在争议或偏差。关于现行法第三人两种确定标准的理解,应回归其文义层面,从而认为“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在内涵和所确定的第三人范围上囊括了“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此之下,从界定第三人范围这一确定标准的基本功能出发,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的规定只需要“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其中一种即可满足现有立法、司法及理论上之期待。
    • 何源
    • 摘要: 科学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将利害关系确定为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但是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尚缺乏共识,实务中只能依赖法官的主观认知。为了建立客观的原告资格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以下简称“刘广明案”)中引入德国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然而,这不仅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激烈争议,就其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洋理论”移植至我国行政审判适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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