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6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篇、专利文献648502篇;相关期刊57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天水行政学院学报等;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文献由73位作者贡献,包括吴晓华、李全庆、李赵奎等。
行政诉讼第三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48502篇
占比:99.99%
总计:648571篇
行政诉讼第三人
-研究学者
- 吴晓华
- 李全庆
- 李赵奎
- 王成明
- 陆一平
- 陈力
- 黄鸣霞
- 于帅江
- 井凯笛
- 任永安
- 何渊
- 余明永
- 侯峥
- 刘书旺
- 刘元美
- 刘峥
- 刘昭华
- 刘茵
- 刘荣康
- 包琳琳
- 华玉刚
- 吴卫军
- 吴德松
- 周佑勇
- 周健翔
- 周郁昌
- 孙凌
- 尹权
- 尹立仁
- 崔巍
- 康百文
- 张凤平
- 张殊钢
- 张洪润
- 张海燕
- 徐银华
- 朱叶
- 李会勋
- 李慧鹏
- 李贺霞
- 杨佳
- 杨峥嵘
- 杨晨
- 杨桦
- 杨炼
- 杨莉萍
- 林莉红
- 汪彩华
- 王宜文
- 王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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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莉红;
蒋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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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和“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确定标准,回应了对第三方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但同时也导致了两种标准在内涵以及关系理解上新的潜在争议或偏差。关于现行法第三人两种确定标准的理解,应回归其文义层面,从而认为“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在内涵和所确定的第三人范围上囊括了“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此之下,从界定第三人范围这一确定标准的基本功能出发,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的规定只需要“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其中一种即可满足现有立法、司法及理论上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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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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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发回重审、第三人范围扩张及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现实困境.发回重审第三人范围扩张表现形式为规范文本过度解读及"利害关系"的不限位发展.追根溯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规范文本的解读停留在表面,且未对第三人进行有效的分类,导致第三人识别标准的界限模糊不清.虽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被过度适用,但制度蕴含了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及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功能.以核心要素、本质要素和辅助要素为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的考量要素,通过类型化分析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的评价体系,构建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案件的范围.通过明确界定"利害关系"、第三人类型划分的认定标准及以裁判合一为标准确定发回重审第三人类型,进一步规范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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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松;
王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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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电力供应的公用事业属性和自然垄断属性,我国《反垄断法》、《电力法》、《民法典》等规定了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和连续供电义务。配合行政机关对电力用户实施停电,则突破了上述规定,基层供电企业往往在“连续供电”与“配合停电”之间不知所措。近年来,由于企业违法建设、排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尤其是2016年国家启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伴随而来的“环保风暴”使得配合停电的频次大幅增加。停电势必给被停电的企业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受损企业和个人往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供电企业往往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被停电企业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第三人,面临讼累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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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勋;
魏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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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制约二审法院以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任意将案件发回重审,有必要明确何为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分为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与普通参加诉讼第三人.把握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可借助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将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区分为原告型与被告型.原告型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为保护规范理论,被告型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原则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二者均不能转化为第三人,只能以共同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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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茜;
任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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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复议改变之诉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应否列为第三人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梳理了复议改变后引起诉讼的113份行政判决书,发现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第三人确定标准不一,在对收集的样本进一步比较分析后,提出了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是否列为第三人具有相关性的几种情形的假设,并建立决策树模型进行验证.数据表明,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更有可能列为第三人,剩余案件中其成为第三人的几率则相对较低.本文从现行法律制度、行政隶属关系、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角度对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充当第三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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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圣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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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当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最为基础与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于2014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利害关系"的界定、行政主体能否作为第三人、第三人的分类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仍存在很大争议,所以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进行讨论与研究仍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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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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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于第三人的资格认定有较大变动,这是对以往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的弥补.关于第三人资格的认定避免了一部分关于相关利害关系的争议,却也增加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关系的疑惑,仍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认定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