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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6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4篇、专利文献420972篇;相关期刊157种,包括法律适用、人民检察、人民司法等; 二审法院的相关文献由364位作者贡献,包括子君、倪西湖、吴汝信等。

二审法院—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64 占比:0.09%

专利文献>

论文:420972 占比:99.91%

总计:421336篇

二审法院—发文趋势图

二审法院

-研究学者

  • 子君
  • 倪西湖
  • 吴汝信
  • 周治华
  • 徐肖艺
  • 时小云
  • 智敏
  • 曹书瑜
  • 李文成
  • 沈俊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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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陆杨洁; 杨萍
    • 摘要: 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1年,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某市2010年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包含某村地块。2018年,该市政府同意原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呈报表》。经公开挂牌,某公司竞得案涉土地,签订《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该市政府批准同意,原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毛某某等6人系某村村民,认为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某等人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六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出前,涉案土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故六原告与该被批准征收土地的后续审批利用行为已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摘要: 近日,《中国招标》关注到一则行政裁决案件。其典型性在于,某供应商因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被地方财政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期限届满后,该供应商再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却因其受到罚款的额度达到较大数额标准,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因而仍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被取消中标资格,且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再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中,财政部门及法院均支持上述处罚决定。该案件在实践中较为鲜见,即使是常年关注招标采购领域法律与实务研究的人士,也有不同见解。虽然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但相关探讨并未划上句号,而是引发了新的话题。就该案件反映出的焦点问题,本期“法眼看采购”栏目特邀请三位法律专家撰文分析,同时欢迎持不同观点的读者朋友参与讨论。
    • 万力; 张熠枫; 田夏
    • 摘要: 二审法院刑事审判庭内部分设为办案组和综合组,虽明确了各自权能所在,但也面临诸多困境。从刑事审判法官角度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人员配置不合理、错位,办案压力趋大。就综合审判法官而言,既要办理刑事案件,又要处理日常事务、负责调研工作,精力有限,致使办案效率不高,质量有虞。鉴于此,立足于我国二审法院办案组和综合组二元分设的架构之上,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二审法院刑事审判庭职能优化,探讨其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及规则运行,以期形成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让“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上,合适的岗位上拥有合适的人”。
    • 何学源
    • 摘要: 勘察是建设工程重要的前期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决定建设工程后续工作的质量,勘察设计文件中的质量错误也极容易造成建设工程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如何认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实务问题。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尝试分析法院认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赔偿范围的思路。案情简介本案为建专岩土公司、疾控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案件的一审法院为福建省建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闽0703民初746号;二审法院为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闽07民终1113号。
    • 张祺炜
    • 摘要: 【案情】1995年2月,葛某入职某公司。1997年4月25日,该公司与葛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1月7日,葛某向当地人社局投诉,要求人社局责令某公司补缴其1995-1997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葛某投诉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已超过2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葛某不服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其投诉事项已超过2年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且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葛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人社局不予受理葛某的投诉正确,驳回其诉讼请求。
    •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种植户司某花7万元从袁某处买来辣椒苗,种到自家60亩农田里。可最后种出的辣椒结果率极低,司某怀疑其购买的辣椒苗有问题,遂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袁某培育辣椒苗时,所用的是自封袋包装无标签种子。最终,二审法院判处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 任平; 王亚东
    • 摘要: 就被告人的上诉权而言,它不仅是辩护权的充分延续,也是进一步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必备条件。上诉不加刑能够打消被告人的思想顾虑,鼓励其上诉,通过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来达到案件防错纠错的目的,进而实现公平正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请求加重自己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驳回。
    • 李龙昌
    • 摘要: 近日,一场历时两年的有线电视与网络电视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落下帷暮,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作为B移动公司代理人参与其中,了解中国电信行业目前发展的现状及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进程中出现的历史性变革,这些技术问题事关国家通信资源发展战略,涉及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次的司法判决,对商业道德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中的准确认定和判断,对全国电信行业因此类情形引发的竞争一槌定音,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也具有司法指导及现实引导作用。
    • 陈朝阳; 胡林蓉
    • 摘要: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不应绝对化地将发回重审次数限定为一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作限制性解释合乎诉讼目的论,也才能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多样性挑战。司法实践应着重审查再次发回重审的必要性,充分考量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等价值因素。若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基本事实未经第一审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第一审诉讼,又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情形的,二审法院可裁定再次发回重审。
    • 李天来
    • 摘要: 202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审判案例。上诉人兴业银行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岳典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二审法院围绕一审胜诉的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缺乏上诉利益的问题、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抵销未获支持的情况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在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基础上,又丰富了上诉利益的内涵而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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