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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0篇、专利文献484篇;相关期刊129种,包括法律与生活、人民司法、浙江人大等; 一审法院的相关文献由265位作者贡献,包括邬春校、郭小生、于秀艳等。

一审法院—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80 占比:36.65%

专利文献>

论文:484 占比:63.35%

总计:764篇

一审法院—发文趋势图

一审法院

-研究学者

  • 邬春校
  • 郭小生
  • 于秀艳
  • 伍健
  • 刘斌
  • 区鸿雁
  • 张庆东
  • 徐肖艺
  • 李文成
  • 杨力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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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刘蓓
    • 摘要: 1案件情况2021年6月,村民孙某某使用由某县供电公司安装并管理、户名为孙某的电能表,将电源线连接到自家责任田对禾苗进行抽水灌溉,使用过程中不慎遭电击倒地,虽经急救医生现场抢救仍不幸身亡。孙某某家人以疏于管理为由,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2一审判决:供电公司担责六成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涉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归责原则和供电公司在该涉电事故中有无过错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
    • 陆杨洁; 杨萍
    • 摘要: 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1年,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某市2010年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包含某村地块。2018年,该市政府同意原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呈报表》。经公开挂牌,某公司竞得案涉土地,签订《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该市政府批准同意,原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毛某某等6人系某村村民,认为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某等人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六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出前,涉案土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故六原告与该被批准征收土地的后续审批利用行为已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郭红敏
    • 摘要: 时任“全国优秀法院”、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后任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的王建民,利用职务便利吞公款及公共财物价值8.14万元,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73万多元,并且个人决定将单位公款200万元出借给他人使用,因其犯贪污罪、受贿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一审法院判决未认定其挪用公款罪,原公诉机关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抗诉,2022年1月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抗诉案作出终审裁定。
    • 钟京涛
    • 摘要: 案例2015年4月,某市郊区村民唐某在征地拆迁中获得3套拆迁安置住房,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合同载明出卖人为置业公司,买受人为唐某。随后,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2016年10月,唐某将其中一套面积118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70万元出售给陈某,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生效时,陈某支付65万元,唐某交付房屋钥匙,余款待房屋办理过户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陈某一直占有使用案涉房屋。2017年5月,置业公司办理了案涉房屋的首次登记,随后通知唐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并告知案涉房屋办证建筑面积为136平方米(不需另外补交房款)。同年8月,陈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唐某,要求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唐某以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已大幅上涨且面积增加18平方米为由,要求陈某按市场价补交房款34万元,否则不再出售案涉房屋。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陈某于2018年8月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唐某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何学源
    • 摘要: 勘察是建设工程重要的前期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决定建设工程后续工作的质量,勘察设计文件中的质量错误也极容易造成建设工程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如何认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实务问题。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尝试分析法院认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赔偿范围的思路。案情简介本案为建专岩土公司、疾控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案件的一审法院为福建省建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闽0703民初746号;二审法院为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闽07民终1113号。
    • 王斋
    • 摘要: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亮剑,对远在国外、多次提交伪造对方当事人签名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被告裴某罚款5万元。【案件回放】多年前,远在国外经商的裴某因资金紧缺找潘某借款一笔,因到期未还被告上法庭。为逃避还款,裴某在一审中提交了伪造的《延期还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变更为不得超过10年,自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因该条款表述不清,未被一审法院采信,一审判决裴某归还本金1019584.85元及利息。败诉后,裴某仍不死心提出上诉,并根据一审的裁判意见,再一次提交伪造的《延期还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变更为不得超过10年,延长到2029年4月8日”。
    • 张跃胜; 李丹阳
    • 摘要: 某地产公司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200000元,后买方以买卖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为由不愿与卖方订立正式合同,卖方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未签订正式合同,判决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解除,该公司收取的20000元定金返还给买方。
    • 张琳琳
    • 摘要: 1992年4月27日,赵某入职天津某人力公司,被该公司派遣至天津某同林公司从事环卫工作。赵某与人力公司先后签订数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0月28日,赵某与人力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后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园林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120元,以及因园林公司拖欠该工资造成的误工费等损失165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与经济补偿金2810元,上述各项费用和诉讼费由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陈兵; 李鑫
    • 摘要: 2021年2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饿了么”)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下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402号]。一审法院认定美团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饿了么的合法权益,判决美团赔偿饿了么经济损失100万元。从行为违法性判断标准的角度来说,一审法院试着阐释并运用了一种滥用“优势地位”的法理及规则,这既区别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上写入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不完全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理上所标定的滥用交易关系上“相对优势地位”的内涵与特征,如何看待法院所认定的“优势地位”行为,值得关注与思考。
    • 陈朝阳; 胡林蓉
    • 摘要: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不应绝对化地将发回重审次数限定为一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作限制性解释合乎诉讼目的论,也才能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多样性挑战。司法实践应着重审查再次发回重审的必要性,充分考量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等价值因素。若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基本事实未经第一审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第一审诉讼,又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情形的,二审法院可裁定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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