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3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6584篇;相关期刊194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等;审判中心主义的相关文献由410位作者贡献,包括佀化强、刘文化、卞建林等。
审判中心主义—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6584篇
占比:99.46%
总计:66947篇
审判中心主义
-研究学者
- 佀化强
- 刘文化
- 卞建林
- 杨正万
- 胡铭
- 陈运祥
- 亢晶晶
- 余韵洁
- 倪润
- 傅娟文
- 傅桢桢
- 刘瑶
- 叶扬
- 叶继林
- 唐雪莲
- 姬艳涛
- 孔文飞
- 孙寒璞
- 曹晖
- 朱巧红
- 李昕言
- 李欣
- 李芳
- 李诏楠
- 杨迎泽
- 江佳佳
- 江涌
- 王东海
- 王乐龙
- 王贤
- 董彬
- 谢登科
- 赵敏
- 赵莹
- 邹志强
- 郑显文
- 郑臻
- 闫霞飞
- 阳曼怡
- 陈卫东
- 陈瑞华
- 马凯
- 马春娟
- 高小艳
- 魏中礼
- 魏斌
- 丁乐
- 丁艳杰
- 万力
- 严义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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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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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党的十八大为标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确立的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为司法改革的重点,构成了当前司法体制格局下的全新的司法审判总体框架。本文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结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探究审判委员会未来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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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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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刑事案件多层次诉讼体系不断完善,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制度逐渐成型。根据实务反馈和学理探讨,该制度总体上与一审审判程序类型多元化发展同频共振,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难题,包括未能充分适应审判繁简分流的需要、影响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关系、损害被追诉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对此,需要统筹采取应对方案:以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统筹推进审理期限制度和相关制度改革;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优化职权配置关系;调整现行审理期限规定以提升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水平;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依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时间保障;完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等绩效考核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由此,方能为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智识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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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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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起点,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勘查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所获证据要接受庭审的考验。尤其在公民和律师权利高涨的背景下,现场勘查人员更要克服侦查本位意识,实现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树立现场勘查工作服务于审判的理念。现场勘查工作应立足于勘查程序、监督机制、人员出庭的完善。具体而言,以“一长四必”机制构筑侦勘一体化,打破侦查壁垒,同时提高侦查人员出庭应诉能力,使得现场勘查工作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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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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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15年至2017年间,“以审判为中心”的主要研究内容可分为三部分:一是该诉讼制度的含义;二是该诉讼制度实现路径;三是该诉讼制度与相关命题之间的关系。在2018年至2021年间,“以审判为中心”的研究样态发展为:对该理论、规范的跟进性研究以及实践推行的实证研究。当前,研究成果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助力有所不足,原因在于尚未厘清三重影响因素:一是理论模型与改革文本的体系分歧;二是讨论主体与参与主体的认知矛盾;三是技术改革与体制改革的路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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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婉迎;
索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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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该降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土化思想的缺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简化了检方的刑事证明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定罪的标准必然降低。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本土诉求来考量,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选择法定的证明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应注重协商的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性、坚持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在此基础上,法定证明标准的选择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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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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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理念与实践上均具有丰富内涵,也突出了我国诉讼制度中心转变的主要内容。而基于“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总体演变趋势,法治部门应结合国外实践响应、法治缺陷弥补需要、改革存在积极助力、对接世界要求等因素,针对立法与实践对接不足、改革过于仓促等问题,通过推行试点革新、设立规范适应期、发布模范案例、落实基本法治原则等途径,实现更为科学的诉讼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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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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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指定管辖旨在保障监察事项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实践中,监察指定管辖存在监察指定管辖法定事由不明确、作出监察指定管辖决定的主体不统一、指定管辖机关的资格审查不严谨以及管辖衔接错位等问题。究其缘由,主要是监察机关对监察指定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定位存在认识偏差。为修正上述认识偏差,应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监察指定管辖模式为导向,明确监察指定管辖的适用范围,合理设置监察指定管辖的具体程序,明确规定监察指定管辖机关的审查资格,推动监察指定管辖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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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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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发问规则的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度层面上,我国证人发问规则存在配套制度缺位、逻辑不自洽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庭审证言的地位及处理庭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仍未形成统一认识。建议在比较英美法系交叉询问制度与大陆法系发问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交叉询问规则进行本土化调整,提升庭审发问规则逻辑自洽性,增加控辩证人区分,允许有条件的诱导式发问;在发问规则配套制度上,厘清证言笔录与当庭证言的关系,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分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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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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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的采纳应当归于庭审,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也应当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最后综合全案的证据予以认定。现有刑事司法鉴定证据规则是以职权主义为背景建立的,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暴露出司法鉴定证据规则与审判中心主义的不相适,存在证明规则、鉴定体系、证据质证等方面的缺失问题。为此,应当严格将侦查鉴定与作为定案证据鉴定予以区分,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侦鉴分离的诉讼证据规则;确立“实质证明标准”规则;完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及采纳方式;完善当事人对鉴定的自主选择权,有效地防止因司法鉴定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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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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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然要将司法规律熔炼于审判当中。审判中心主义为审判公开原则提供了新的命题,对于其在权力配置、制度安排和价值取向的各方面提出新标准。然而,我国在具体实施审判公开的过程中依然存在部分庭审公开受到限制、部分审判程序依然未公开、部分审判理由仍未公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类型不够完善等阻碍审判公开进行的问题,新的理念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落差。为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应当转变审判理念,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的公开,同时利用信息化时代的便利,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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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城
-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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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法庭审判在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以直接、言词的方式公开、集中地进行,以确定有罪指控是否成立;这种实体的判断必须经过公审,原则上不得以公审以外的程序决定.审判中心原则使审判权制约侦查权、起诉权得以实现,法院成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因此,审判中心主义"不仅是刑事程序法治化的重要基础,而且对于国家的整个民主宪政制度建设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应当说,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研究和讨论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化,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面对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以一种强大的活力拓展出的多元化格局,针对我国特有的问题以及深层次的原因,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指出“阶段论”并非是导致我国庭审虚化的“罪魁祸首”;另一方面,对“审判中心”的过分强调,反而导致对审前程序的公正缺乏应有关注.“阶段论”、“流水作业”可以说都是形式,关键是形式下面有什么内容.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以辩护权保障和权力制约保证了以正当程序发现真实,我国庭审虚化的要害不在于“阶段论”或“流水作业”,而在于各诉讼阶段均没能实现辫护权的切实保障和追诉权力的有效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