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66篇;相关期刊189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传媒大学第二届新闻学与传播学博士生学术研讨会等;审判公开的相关文献由29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亚明、张宇飞、谭世贵等。
审判公开
-研究学者
- 王亚明
- 张宇飞
- 谭世贵
- 高一飞
- 梁平
- 王佳星
- 蒋惠岭
- 叶青
- 吴贝威
- 周斌
- 尚珊
- 尹卫华
- 张建伟
- 张林凯
- 曹前前
- 李轲
- 杨婷
- 游伟
- 王伟亮
- 王霞
- 田坤
- 肖文芳
- 赵蕾
- 邱聃
- 陈卫东
- 陈聪
- 颜良
- 骆少华
- 魏晓阳
- 黄晓颖
- 齐慧玲
- 龙飞
- 丁广宇
- 于振宇
- 于淞合
- 代盼盼
- 任瑞红
- 伊文嘉
- 何国雄
- 何波
- 何淼玲
- 何育凯
- 兰鹏
- 冀放
- 冀祥德
- 冯姣
- 冯悦
- 冯金龙
- 刘东升
- 刘丽
-
-
梁泽敏
-
-
摘要:
司法公开的信息化迫使被追诉人个人信息广泛而长久地暴露于信息网络,庞大的数据库功能随时可能干涉被追诉人的信息安全。刑事程序法领域尚未充分重视被追诉人信息保护的程序价值,司法公开职权色彩明显,具体操作层面缺乏统一的文本规范等。基于此,刑事程序法应看到被追诉人信息保护的程序价值,转变司法公开的权力本位主义,注重保障被追诉人涉信息公开的知情同意权、救济监督权,完善犯罪记录社会退出机制,同时探索建立诉讼文书公开的“一站式递进”系统,实现监督和运转的一体化。
-
-
冯金龙
-
-
摘要:
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然要将司法规律熔炼于审判当中。审判中心主义为审判公开原则提供了新的命题,对于其在权力配置、制度安排和价值取向的各方面提出新标准。然而,我国在具体实施审判公开的过程中依然存在部分庭审公开受到限制、部分审判程序依然未公开、部分审判理由仍未公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类型不够完善等阻碍审判公开进行的问题,新的理念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落差。为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应当转变审判理念,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的公开,同时利用信息化时代的便利,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
-
-
舒鑫
-
-
摘要:
“司法边缘化地区”的居民缺少对于法律的信仰.换句话说,法治的理想并未落实到司法边缘化的地区中去.法律对司法边缘地区的约束力不足.一方面实践生活中,实际上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刻较少(农村地区解决纠纷多依靠私力救济);另一方面,对于边缘地区的普法并未完全,即许多村民是不懂法律的,在此意义上,还存在律师参与不够、法律援助不足等问题.审判公开制度在该地区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将裁判过程在该地区有效地公开,促使居民参与到裁判的制作过程中去,有利于司法公信力在边缘化地区的树立,有利于审判公开制度在边缘化地区落到实处.
-
-
-
金飞艳
-
-
摘要:
庭审直播是本轮司法改革贯彻深化审判公开原则的举措,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之一,在新冠疫情期间更是发挥了普法宣传之功能,因而理应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研究.以庭审直播正当性和效用性为导向,集中围绕庭审直播的理论基础去理解该制度:第一,第三人效果从传播学角度探讨庭审直播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效果;第二,公众参与原则从政治学角度探讨庭审直播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效果;第三,审判公开原则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庭审直播在深化该原则的作用.
-
-
高一飞;
王佳星
-
-
摘要:
信息技术与司法活动的融合发展使先例参考活动趋于智能化,类案检索逐渐成为人民法院高效的办案辅助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我国类案检索机制进入规范化新阶段.类案检索活动的完整流程包括"实行检索""确定结果""运用结果"三个环节,类案检索结果的运用是实现类案检索目的的关键.统计结果显示,在提及类案检索问题的裁判文书中,法官主动检索的情形较少,不足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情形的四分之一.现行规范仅要求可以将类案检索报告作为法院内部监督依据,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将检索结果写入裁判文书,法官在裁判说理中对类案检索问题也大多采取回避态度.相关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缺乏分析说理,表现为主动公开型说理普遍论证性不足与被动回应型说理普遍回应不足,导致类案检索问题在不少案件中成为当事人不服判决的理由,影响类案检索机制效能发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类案比附的说理难度导致法官不会说,二是案多人少的结案压力导致法官没时间说,三是没有追责压力导致法官不愿说.要求法官重视对类案检索结果的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有力工具,有利于促进法官心证公开,提高个案裁判说服力,并且不会对成文法体制造成冲击.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已经写入党的文件,要求裁判文书写明类案检索结果是改变裁判文书说理不够现状的必要、重要的举措.综合考虑法官对类案检索结果的裁判说理困难,说理规则的设计可考虑以下路径: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法官应当在裁判说理中作出回应;对类案强制检索报告的四类案件,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类案识别、可参考性判断及裁判规则总结等内容;对法官主动进行的非强制性类案检索,也应鼓励法官积极说理.
-
-
高一飞;
王佳星
-
-
摘要:
信息技术与司法活动的融合发展使先例参考活动趋于智能化,类案检索逐渐成为人民法院高效的办案辅助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我国类案检索机制进入规范化新阶段。类案检索活动的完整流程包括"实行检索""确定结果""运用结果"三个环节,类案检索结果的运用是实现类案检索目的的关键。统计结果显示,在提及类案检索问题的裁判文书中,法官主动检索的情形较少,不足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情形的四分之一。现行规范仅要求可以将类案检索报告作为法院内部监督依据,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将检索结果写入裁判文书,法官在裁判说理中对类案检索问题也大多采取回避态度。相关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缺乏分析说理,表现为主动公开型说理普遍论证性不足与被动回应型说理普遍回应不足,导致类案检索问题在不少案件中成为当事人不服判决的理由,影响类案检索机制效能发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类案比附的说理难度导致法官不会说,二是案多人少的结案压力导致法官没时间说,三是没有追责压力导致法官不愿说。要求法官重视对类案检索结果的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有力工具,有利于促进法官心证公开,提高个案裁判说服力,并且不会对成文法体制造成冲击。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已经写入党的文件,要求裁判文书写明类案检索结果是改变裁判文书说理不够现状的必要、重要的举措。综合考虑法官对类案检索结果的裁判说理困难,说理规则的设计可考虑以下路径: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法官应当在裁判说理中作出回应;对类案强制检索报告的四类案件,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类案识别、可参考性判断及裁判规则总结等内容;对法官主动进行的非强制性类案检索,也应鼓励法官积极说理。
-
-
高一飞;
王佳星
-
-
摘要:
信息技术与司法活动的融合发展使先例参考活动趋于智能化,类案检索逐渐成为人民法院高效的办案辅助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我国类案检索机制进入规范化新阶段.类案检索活动的完整流程包括"实行检索""确定结果""运用结果"三个环节,类案检索结果的运用是实现类案检索目的的关键.统计结果显示,在提及类案检索问题的裁判文书中,法官主动检索的情形较少,不足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情形的四分之一.现行规范仅要求可以将类案检索报告作为法院内部监督依据,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将检索结果写入裁判文书,法官在裁判说理中对类案检索问题也大多采取回避态度.相关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缺乏分析说理,表现为主动公开型说理普遍论证性不足与被动回应型说理普遍回应不足,导致类案检索问题在不少案件中成为当事人不服判决的理由,影响类案检索机制效能发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类案比附的说理难度导致法官不会说,二是案多人少的结案压力导致法官没时间说,三是没有追责压力导致法官不愿说.要求法官重视对类案检索结果的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有力工具,有利于促进法官心证公开,提高个案裁判说服力,并且不会对成文法体制造成冲击.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已经写入党的文件,要求裁判文书写明类案检索结果是改变裁判文书说理不够现状的必要、重要的举措.综合考虑法官对类案检索结果的裁判说理困难,说理规则的设计可考虑以下路径: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法官应当在裁判说理中作出回应;对类案强制检索报告的四类案件,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类案识别、可参考性判断及裁判规则总结等内容;对法官主动进行的非强制性类案检索,也应鼓励法官积极说理.
-
-
李思宜
-
-
摘要:
法律明确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而辩护律师能否参与审判委员会议事立法尚付阙如.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允许辩护律师参与审委会的举措引发了较大争议.一方面,辩护律师参与审委会体现了审判公开和控辩平等原则;另一方面,规范的延展性、律师资源供给与审委会案件数量的平衡以及司法理念的进步性,增强了辩护律师参与审委会的可行性.从机制构建的角度出发,当检察机关的代表列席审委会时,应通过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或赋予值班律师审委会参与的权利,以保障律师同等参与;在程序层面,应重点从辩护律师的启动申请、议事阶段、监督和惩戒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
-
林海伟
-
-
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方式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仍未得到充分关注.限制公开出庭作证制度基于证人的不同需求,允许证人采取不同程度的不公开方式出庭作证,从而鼓励、引导和促进证人出庭作证.该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具有独立价值:证人在审判公开制度中失语,不出庭作证与不公开审判之间有着限制公开出庭作证的独立空间;证人的多重保护需求超出证人保护制度所局限的人身安全范畴与单一保护方式;拒证权缺失,限制公开出庭作证可对原有的免证主体作有限弥补.限制公开出庭作证的内在正当性在于尊重证人的独立人格、实现证人权利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公开和面对面质证加以合理限制.其制度构建应遵循严格限制、个案判定、递进适用、有效补偿及制度衔接等基本原则,具体方式在庭审公开与庭审不公开两个层面展开,不必作过多区隔,以符合清晰简明的制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