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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

庭审直播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2888篇;相关期刊96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9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研讨会等;庭审直播的相关文献由148位作者贡献,包括李蒙1、高一飞、吉鸿程等。

庭审直播—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2 占比:1.1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2888 占比:98.83%

总计:13041篇

庭审直播—发文趋势图

庭审直播

-研究学者

  • 李蒙1
  • 高一飞
  • 吉鸿程
  • 吴献举
  • 尹卫华
  • 张欢
  • 张长昊
  • 徐迅
  • 杨帆
  • 许栋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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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彭景秀
    • 摘要: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开展,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庭审直播的建设速度随之增强,庭审直播在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愈发重要。我国的庭审直播在国家政策支持、顺应司法改革的趋势、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法律实效的体现及公众法治观念的提高等多重因素影响下迅速发展。庭审直播方式也不再局限于电视、图文报道等方式,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丰富了庭审直播方式,增加了微博庭审直播、远程庭审直播等新兴直播类型。通过研究中国庭审公开网和微博的庭审直播案件过程,发现存在庭审直播观看的准入条件缺乏、庭审直播案件观感体验差、庭审直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舆论等方面等现实且紧迫的问题,对此应当完善庭审直播网站准入条件、提高案件直播案件质量、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监测社交平台后台数据以及合理引导舆论导向等措施,以期庭审直播发展更加完善。
    • 李硕; 郭振杰
    • 摘要: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信息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背景下,数据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给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庭审网络直播中仍汇聚了海量个人敏感信息和人脸声音信息,与作为结果公开的裁判文书上网在个人信息保护有所差距。庭审直播中个人信息失控风险加大,庭审直播要求信息的“公开”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应坚持比例原则,立足庭审直播的价值目的,区分信息的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明确直播类型化范围,坚持信息公开知情同意原则,规范信息处理者的治理责任,完善匿名化处理技术,基于信息生命周期限制存储期限,强化侵权公益诉讼和刑事责任等,构建有限公开的中国模式。
    • 张灿灿
    • 摘要: 因为公众认知差异、案件报道专业性不足等原因,庭审直播容易引发舆论争议.为摆脱这种困境,需要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共同发力,做好庭审直播后的释法普法工作.
    • 金飞艳
    • 摘要: 庭审直播是本轮司法改革贯彻深化审判公开原则的举措,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之一,在新冠疫情期间更是发挥了普法宣传之功能,因而理应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研究.以庭审直播正当性和效用性为导向,集中围绕庭审直播的理论基础去理解该制度:第一,第三人效果从传播学角度探讨庭审直播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效果;第二,公众参与原则从政治学角度探讨庭审直播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效果;第三,审判公开原则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庭审直播在深化该原则的作用.
    • 摘要: 2016年,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线试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对所有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该网站实行互联网直播。戴至2020年6月2日,该网站在全国累计直播案件7363941件,累计访问量为24367001348余次,庭审直播方式俨然已经成为促进司法公开的有力手段。一方面,我国开展庭审公开促进了司法公开,通过直播和录播可以做到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 唐应茂; 刘庄
    • 摘要: 本文采用实验方法,对西部某基层人民法院2020年11月所有庭审案件进行随机抽样,确定直播案件和不直播案件,构造庭审直播的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两组案件视频进行分析,测量反映诉讼参与人行为的客观指标(如语速和基频),比较直播组和不直播组诉讼参与人客观行为指标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程度如何.研究发现,在存在直播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语速显著放慢,法官和诉讼代理人语速则没有显著变化,而所有主体的基频(反映说话人音调高低)范围显著缩小.这些发现表明,庭审直播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加谨慎、减少所有主体在庭审中的极端情绪和行为;具有较多直播经验的法官和诉讼代理人则不会受到直播的过多影响.这都说明庭审直播没有对审判公正性造成干扰.
    • 魏伊慧
    • 摘要: 与传统的法庭旁听不同,庭审直播自20世纪中期起便颇具争议,虽然在历经长时间的讨论与试行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庭审播送呈现出从禁止到允许的趋势,却也谨慎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驱动下,中国庭审直播工作受到了几乎毫无限制的大力推动,却忽略了庭审直播对司法公正、诉讼参与人隐私造成的影响与侵害。为了缩减庭审直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推进中国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事业的同步进行,法官应当在考量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当事人、证人对庭审直播的态度以及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隐私权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为进一步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中国庭审公开网也应做隐名化设置,对诉讼参与人个人隐私信息做消声或截断处理,并对案件直播回放进行限制。
    • 左卫民
    • 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行和各级法院的积极实践之下,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新路径并受到了广泛关注.无论是从域外经验还是本土实践来看,庭审直播都未成为司法公开的普遍形式.从法理角度审思,庭审直播与司法公开的根本宗旨存在冲突,难以成为司法公开的适当路径.从长远来看,应当在准确把握司法公开的本质含义、价值界限的基础上,探寻一条更加合适、有效的司法公开实现路径.司法公开的价值不应挤压、侵入其他价值范畴.司法公开不得影响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不得过分暴露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司法公开的根本宗旨,是在有限时空条件下针对特定主体的公开.司法公开主要应当以一种即时化、概括化、静态化的形式实现.将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普遍形式存在潜在风险,可能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误区.其法理上也背离了司法公开的经典定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和独立,不宜作为改革的目标而推广,只能作为例外的情形.
    • 吴思然; 张健
    • 摘要: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适用后的一年时间里,改革进行到了新的阶段.对S省2019年100个案件庭审分析发现,立法修改以后,在庭审实质化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陪审员作用不明显、证据种类单一、出庭作证不足、质证方式单一、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现阶段庭审实质化实现的关键就在于庭审的重要环节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避免庭审参与人员职责虚化,优化刑事诉讼庭审举证环节、加强庭审环节的实际效用,从而实现最终审判落实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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