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裁判文书写明类案检索情况研究

裁判文书写明类案检索情况研究

     

摘要

信息技术与司法活动的融合发展使先例参考活动趋于智能化,类案检索逐渐成为人民法院高效的办案辅助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我国类案检索机制进入规范化新阶段。类案检索活动的完整流程包括"实行检索""确定结果""运用结果"三个环节,类案检索结果的运用是实现类案检索目的的关键。统计结果显示,在提及类案检索问题的裁判文书中,法官主动检索的情形较少,不足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情形的四分之一。现行规范仅要求可以将类案检索报告作为法院内部监督依据,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将检索结果写入裁判文书,法官在裁判说理中对类案检索问题也大多采取回避态度。相关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缺乏分析说理,表现为主动公开型说理普遍论证性不足与被动回应型说理普遍回应不足,导致类案检索问题在不少案件中成为当事人不服判决的理由,影响类案检索机制效能发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类案比附的说理难度导致法官不会说,二是案多人少的结案压力导致法官没时间说,三是没有追责压力导致法官不愿说。要求法官重视对类案检索结果的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有力工具,有利于促进法官心证公开,提高个案裁判说服力,并且不会对成文法体制造成冲击。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已经写入党的文件,要求裁判文书写明类案检索结果是改变裁判文书说理不够现状的必要、重要的举措。综合考虑法官对类案检索结果的裁判说理困难,说理规则的设计可考虑以下路径: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法官应当在裁判说理中作出回应;对类案强制检索报告的四类案件,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类案识别、可参考性判断及裁判规则总结等内容;对法官主动进行的非强制性类案检索,也应鼓励法官积极说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