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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

行政证据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1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105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法律适用、证据科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等;行政证据的相关文献由113位作者贡献,包括苟吉芝、蔡小雪、史茜等。

行政证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1 占比:4.57%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14%

专利文献>

论文:2105 占比:95.29%

总计:2209篇

行政证据—发文趋势图

行政证据

-研究学者

  • 苟吉芝
  • 蔡小雪
  • 史茜
  • 周士逵
  • 姜虹
  • 姬亚平
  • 宋维彬
  • 曹福来
  • 李永才
  • 杜磊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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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冯俊伟; 王玉荣
    • 摘要: 事故调查报告是对安全事故等发生的原因、经过、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的综合性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判断其证据能力时,面临事故调查主体缺乏刑事调查权、事故调查程序规范化不足和事故调查报告难以归入法定证据种类等争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101条是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规范,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规范运用有重要意义.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与其所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作出区分.对事故调查报告证据能力应当严格审查,从事故调查主体中立性、调查人员专业性、调查程序正当性、调查结论可靠性等方面进行.
    • 孙戈
    • 摘要: 目前,有关证据转化的研究多立足于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而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证据的效力研究和程序设计则被忽视。通过对现有证据转化模式的批判可以发现:刑事证明标准并非高于行政证明标准,刑事证据收集认定程序未必更为严格,刑事证据“当然转化”为行政证据的模式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刑事—行政”证据转化是解决“事实证明的需要与证明资源有效性”这一根本矛盾的客观需求,其转化的深层基础是行政法与刑法的密切关系以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相似性。明确多种转化情形的证据移送接收主体,确立“经审查转化”的要求,设置补充调查程序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强调刑事非法证据、技术证据无需审查不可转化,是建构“刑事—行政”证据转化的最优路径。
    • 蒋云飞; 向立
    • 摘要: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在原有行刑正向衔接的基础上增加行刑反向衔接规定,一个亟须厘清的问题随之浮现:行刑反向衔接中的刑事证据能否转化为行政证据使用?现有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论学说对此问题的回应存在巨大分歧。尽管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转化具有法理支撑和现实需求,且两类证据存在一定的相通性,但在证据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合法性质疑和实操困境。立足于畅通行刑双向衔接的规范目的,应当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肯定刑事证据可以作为行政证据使用的资格,同时在制度层面明晰可转化刑事证据的种类范围和使用规则,构建完善的证据转化审查机制,确保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有序转化使用。
    • 朱欣瑶
    • 摘要: 以交通管理在行政与刑事责任划分为出发点,将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划分书视作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依据是不尽合理的,行政执法中的责任认定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刑事上责任的.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原则不同、主体不同、收集程序不同,如何将两法证据进行互相运用便成为了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对于两者的转化应该充分考量其证据存在的异同,在转化主体、衔接审查、检察监督多维度细化等方面,力求实现两法之间的顺畅衔接.只有将两法证据衔接理论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达到实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 雷修
    • 摘要: 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属于不同层次的证据,两者无论在取证主体、取证方式还是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别.然而近年来实务中大量的行政证据涌入刑事诉讼,被当作刑事诉讼的证据来使用.因此,正确把握与区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避免不加审查地将行政证据当作刑事诉讼证据来使用,已成为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认为,面对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困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加以区分,并根据不同的行政证据类型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提出应对措施.
    • 王喆; 朱文婷
    • 摘要: 为了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诉讼效率,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情形,为其转化为刑事证据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粗疏,对于哪些证据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以及转化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为了解决行刑交叉案件中的证据适用问题,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范围和程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 杜宜泽
    • 摘要: 法律条文既体现其所属的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同时又有独有的立法目的.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一个法条,才能在实践中真正理解、正确实施、切实发挥法条的功效.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个大的立法目的的框架下,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适用的主体、方式等具体问题,还需要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 杜宜泽1
    • 摘要: 法律条文既体现其所属的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同时又有独有的立法目的。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一个法条,才能在实践中真正理解、正确实施、切实发挥法条的功效。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个大的立法目的的框架下,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适用的主体、方式等具体问题,还需要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 黄越1
    • 摘要: 近年,两法衔接案件逐渐增多,行政执法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案件也同比上升。其可转化依据的条文是我国2018年刑诉法第54条第2款,该条规定部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转化提供了通道。可转化的内在需求是因为这些证据一般都是不可重新收集的,侦查机关再次重新获取不一定能再次获得同等价值的证据,同时再次取证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希望此类证据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在转化的过程中,要注意法条所规定的可以移送的范围和审查所移送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同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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