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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68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1506篇;相关期刊243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证据科学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第四届全国“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化学问题”学术研讨会、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等;刑事证据的相关文献由493位作者贡献,包括汪纲翔、陈浩铨、崔敏等。

刑事证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68 占比:23.52%

会议论文>

论文:16 占比:0.80%

专利文献>

论文:1506 占比:75.68%

总计:1990篇

刑事证据—发文趋势图

刑事证据

-研究学者

  • 汪纲翔
  • 陈浩铨
  • 崔敏
  • 张琮军
  • 黄道
  • 杨卫国
  • 杨迎泽
  • 蒋云飞
  • 何家弘
  • 朱铭元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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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晶晶
    • 摘要: 刑事证据领域引入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期待是通过防范冤假错案、规范办案程序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有机统一。为实现这一司法期待,我国部分地方法院进行了设定证据指引规则、校验单一证据、综合分析多类证据等司法探索。然而,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领域仍然面临证据指引规则不能统一证据标准、证据校验流程僵化、证据分析无法实现实质化判断的实践困境。在明确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司法定位的基础上,依据法定证据分类与办案经验逻辑设定阶段化证据指引规则,通过正向划定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范围与反向赋予司法主体证据检验流程选择权,落实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辅助定位。
    • 孙戈
    • 摘要: 目前,有关证据转化的研究多立足于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而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证据的效力研究和程序设计则被忽视。通过对现有证据转化模式的批判可以发现:刑事证明标准并非高于行政证明标准,刑事证据收集认定程序未必更为严格,刑事证据“当然转化”为行政证据的模式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刑事—行政”证据转化是解决“事实证明的需要与证明资源有效性”这一根本矛盾的客观需求,其转化的深层基础是行政法与刑法的密切关系以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相似性。明确多种转化情形的证据移送接收主体,确立“经审查转化”的要求,设置补充调查程序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强调刑事非法证据、技术证据无需审查不可转化,是建构“刑事—行政”证据转化的最优路径。
    • 张嘉豪
    •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证据材料的转化范围,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展的一大突破,为两法证据衔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行、刑证据衔接问题,但由于法律条文中规定得过于笼统,并未进一步将程序流程予以细化,由此导致实践工作中运行自由度过大、适用标准不一、法律监督难以起效等情况发生。为了有效解决证据转化制度中所存在的上述冲突与争议,应当予以完善。
    • 徐明阳
    • 摘要: 随着刑事证据审查规范不断修改、完善,我国在刑事证据领域发展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审查模式:在纵向上,形成了“证据材料-证据-定案的根据”三步骤审查模式;在横向上,建构了依证据种类划分审查规则模式。但这种审查模式的不协调性愈发明显,限制了刑事证据审查的发展空间。为重新理顺关系,克服困难,应当借鉴大陆法系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审查的两步骤模式,并以我国传统证据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为基础,将两者有机结合,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审查模式。
    • 蒋云飞; 向立
    • 摘要: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在原有行刑正向衔接的基础上增加行刑反向衔接规定,一个亟须厘清的问题随之浮现:行刑反向衔接中的刑事证据能否转化为行政证据使用?现有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论学说对此问题的回应存在巨大分歧。尽管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转化具有法理支撑和现实需求,且两类证据存在一定的相通性,但在证据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合法性质疑和实操困境。立足于畅通行刑双向衔接的规范目的,应当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肯定刑事证据可以作为行政证据使用的资格,同时在制度层面明晰可转化刑事证据的种类范围和使用规则,构建完善的证据转化审查机制,确保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有序转化使用。
    • 孙明泽; 苏志远
    • 摘要: 区块链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作为存证方式其可以确保刑事证据进入审判阶段的证据能力,顺应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根本价值取向,实现“证据信息增量”.通过实践探索发现,区块链技术的赋能命题存在“结果确认”的实践误读,具体表现为“认证而非存证”的功能定位、“印证而非自证”的范围适用以及“确认而非保证”的作用机理.通过技术反思,我们应当探究区块链技术何以赋能“存证”目的、“自证”手段以及“保证”效果,明确区块链存证的“过程保证”原理.展望区块链赋能刑事证据的未来图景,我们应理性选择由“结果确认”到“过程保证”这一应用逻辑,并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训”、技术运行的“自律”以及实践基础的“构筑”加以保障,以强化“存证”的稳定性、“自证”的技术性和“保证”的一致性.
    • 孙再阳; 李胜男
    • 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2018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首次规定了证据转化制度,从而使公安机关在初查行政执法阶段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初查的行政执法证据转化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助于证据的衔接,保证证据链条的完善;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规定过于抽象使可转化的行政证据种类范围界定不明、初查中行政执法主体和刑事诉讼主体同一、初查的侦查实质化等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在公安机关初查的行政执法证据转化改革中,为了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有必要明确证据转化的种类范围、引入侦查比例原则和证据核实程序、细化和系统化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 朱欣瑶
    • 摘要: 以交通管理在行政与刑事责任划分为出发点,将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划分书视作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依据是不尽合理的,行政执法中的责任认定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刑事上责任的.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原则不同、主体不同、收集程序不同,如何将两法证据进行互相运用便成为了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对于两者的转化应该充分考量其证据存在的异同,在转化主体、衔接审查、检察监督多维度细化等方面,力求实现两法之间的顺畅衔接.只有将两法证据衔接理论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达到实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 马静华; 杜笑倩
    • 摘要: 当前对律师通过网络披露刑事证据的行为缺乏有效规制.通常情况下,律师单纯披露证据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可能违反行政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应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同时,律师披露刑事证据还可能产生影响公正审判、阻碍侦查目的实现、侵犯当事人隐私的风险.考虑到律师网络披露证据多是情况紧急或者缺乏有效救济等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非常手段,对该行为不宜通过刑事或行政立法严厉打击,应该主要通过律师行业内部纪律处分来实现.从司法监督的角度,律师披露刑事证据对于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合法办案和公正司法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过度依赖舆论、不当披露证据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司法信任危机,对长期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 凯特·霍沃思; 张保生; 熊依婷
    • 摘要: 本文阐述了一个严重但目前尚未被公开承认的问题,即关于警察-犯罪嫌疑人访谈证据的证据一致性问题.我们从语言学视角揭示了当前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集中考察了现行侦查实践公然不顾语言学家对语言早已形成共识的几个关键阶段.与适用于物证的严格保存原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访谈数据在访谈室制作与法庭出示之间经历了重要转型,尤其是书写文本和口语文本之间的格式改变.本文主张,尽管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提供了保护措施,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现行警察访谈证据出示制度中,无意间仍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例行的扭曲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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