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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7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59347篇;相关期刊135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2007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程序选择权的相关文献由209位作者贡献,包括何敏、余保才、刘丽等。

程序选择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7 占比:0.12%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59347 占比:99.88%

总计:159538篇

程序选择权—发文趋势图

程序选择权

-研究学者

  • 何敏
  • 余保才
  • 刘丽
  • 刘月华
  • 初立君
  • 包汉财
  • 孙建荣
  • 常晓云
  • 方胡韬
  • 李玉珍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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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王晶晶
    • 摘要: 刑事证据领域引入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期待是通过防范冤假错案、规范办案程序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有机统一。为实现这一司法期待,我国部分地方法院进行了设定证据指引规则、校验单一证据、综合分析多类证据等司法探索。然而,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领域仍然面临证据指引规则不能统一证据标准、证据校验流程僵化、证据分析无法实现实质化判断的实践困境。在明确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司法定位的基础上,依据法定证据分类与办案经验逻辑设定阶段化证据指引规则,通过正向划定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范围与反向赋予司法主体证据检验流程选择权,落实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辅助定位。
    • 李毅
    • 摘要: 智慧法院是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顶层政府的设计、法院系统的需求与技术市场的利益驱动共同形成了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逻辑体系。然而,上述逻辑体系带来了国家治理与基层实践的张力、“技术治理主义”的内卷化与“数字弱势群体”的程序选择权缺失的理论困境,同时也导致区域空间发展不均衡、建设水平与适用程度不匹配、技术手段应用与尊重应用者主体性的竞争关系处理不良等实践不足。在智慧法院4.0版本建设过程中,应强化智慧法院建设的顶层设计、建立以司法需求为导向的智慧法院成果开发机制和凸显应用者的主体性地位。
    • 黄忠顺
    • 摘要: 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 杨焘
    • 摘要: 中国民事在线诉讼建设具有鲜明的新时代特色,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利民,程序主体原则、处分原则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指导下的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有利于人民程序利益最大化,回应了人民的多元利益诉求。民事在线诉讼仍以诉讼为本质,其程序选择权的法律性质仍属于程序形成权,应当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而当前民事在线诉讼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皆存在程序选择权不充分、程序异议机制不健全、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困境,亟待通过合理限定程序选择权、健全程序异议机制和健全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助力民事在线诉讼在未来发展路径上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诉讼规律,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化与精细化。
    • 谢登科
    • 摘要: 电子诉讼系统平台是在线诉讼活动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我国在线诉讼实践探索中存在“统一系统平台模式”和“多元系统平台模式”之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线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原则,为在线诉讼适用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当事人同意”不宜界定为当事人授权同意,它本质上是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线诉讼的“同等法律效力”原则,它通过简约立法方式赋予在线诉讼活动相应法律效力,让我国在线诉讼活动不再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为解决原生型在线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危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在线诉讼程序法,将我国在线诉讼实践探索的成功经验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
    • 杨小龙
    • 摘要: 从2012年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已将近十年,小额诉讼程序在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着发展中的问题.本文将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角度,提出适用范围不够灵活、没有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开庭时间不够灵活、缺少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几点思考,以期能够使小额诉讼程序更加完善,从而发挥出更大作用.
    • 王庆宇
    • 摘要: 民事异步审理是传统线下审理和在线同步审理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案件审理方式.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案件审理方式的正当性论证需要从多重视角来进行.在对传统的突破方面,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民事异步审理将突破传统理论和规范,进而获得其自身的历史正当性;在程序价值方面,民事异步审理对公正的保障为其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在程序选择权方面,对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增加了其正当性;在获取信息的保障方面,民事异步审理中信息的获取并不会与同步审理产生本质差别.民事异步审理向同步审理的转换和更多技术应用的空间也都同样提供了民事异步审理作为一种独立审理方式的正当性依据,同时也为民事异步审理自身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
    • 张雅霖
    • 摘要: 诉讼抵销兼具实体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双重属性,前者由实体法规范,而后者的法律效果需通过在诉讼法上建立相应制度加以规范。诉讼抵销既是防御方法亦是权利主张,因此可通过事实抗辩或反诉方式提出,程序选择权应交与当事人,且法院应将其作为独立的权利主张进行审查。对诉讼中提出的抵销主张,法院原则上应予以实质性审理,仅在因抵销权人过错导致审理延迟、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违反主管与管辖规定、有限的法官裁量认为不宜审理的情形下,例外地不予审理。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前提下,对经审理的抵销主张,应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等规范赋子其既判力效果。以抗辩方式提出的抵销主张也应构成诉讼系属,对其不宜再允许另行起诉、重复主张。
    • 王沂筠
    • 摘要: 诉讼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缩影,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我国于2012年8月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并在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进一步细化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以高效便民为价值取向,有力地促进了当事人接近司法,并缓解了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资源短缺局面.虽然我国各个法院积极开展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并取得一定成就,但受国情所限,仍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法官司法理念存在偏差、当事人缺乏程序保障、救济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权利人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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