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刑事证据规则之探讨

摘要

@@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形成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结合的混合式诉讼结构体系,强化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化。而与控辩式庭审方式相适应的刑事证据规则极不完善,已成为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突出问题。1979年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只有6条,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证据立法增加到8条,但无实质性改进,相关条文仍较简单,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证据规则更是匮乏,只有“口供补强”等有限的几个规则,这些证据规则也是迫于司法实践的要求,“临事而设法”,就事论事,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在体系上存在诸多空白,这与证据制度在诉讼法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制定施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我国改革和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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