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
职权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3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57篇;相关期刊226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职权主义的相关文献由42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卫平、龙宗智、汪纲翔等。
职权主义
-研究学者
- 张卫平
- 龙宗智
- 汪纲翔
- 石先钰
- 邹焕聪
- 陈群
- 傅宇星
- 冀宗儒
- 卢永红
- 吴杰
- 喻明
- 宋振武
- 左卫民
- 张春宝
- 徐阳
- 方双复
- 施鹏鹏
- 曹登润
- 李华
- 李昌林
- 李磊
- 江伟
- 王峰
- 王瑞剑
- 胡志光
- 胡琳琳
- 褚亚男
- 覃兆平
- 谢登科
- 郝振江
- 霍海红
- 黄学贤
- 丁亮华
- 丁建国
- 丁颖
- 万毅
- 中村英郎
- 于献龙
- 于雷
- 任寰
- 任重
- 伍玉功
- 伍艳芬
- 何俐
- 何兰平
- 何峰
- 何晶
- 何能高
- 何辛
- 余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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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宗宇;
谭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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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整违约金,国内学说和司法实务均对此存在较大分歧。赞同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理由在于,《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并未明确禁止此种主动性调整,其有丰富的比较法支撑,且有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权能赋予。然而,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与违约金的制度逻辑相违背,与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现行规范相冲突,超越了司法中立的基本立场。违约金的公平与否,归根结底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认同,法院无权也无必要加以干涉。违约金的过高过低不是涉及善恶的定性问题,仅是涉及高低的定量问题。依职权调整违约金与我国惯行的司法政策不合。当前,相关裁判规则对违约金调整的启动机制已然足够宽松,没有必要再大开阀门过度袒护违约人。在违约金调整的司法实践中,随着法官释明义务的逐渐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现实需求已微乎其微。在此背景下,自无必要冒着动摇违约金制度根基的风险,赋予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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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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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参与权,提升鉴定结果的信服度与司法公信力,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现行法第七十九条)把鉴定程序的职权主义改革为当事人主义模式。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改革后鉴定程序启动错误的情况仍然普遍。其主要原因在于法院疏于审查启动鉴定的必要性,以及法官对民诉法中某些重要法条与原理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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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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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运行趋势总体良好,但实践中职权主义复辟与举证责任滥用的司法乱象不容忽视.究其原因,既有传统超职权主义影响,也有立法上证明责任、文书提出命令规定粗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尽管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予以细化,但现有规定尚存不足.如要实现对司法乱象的有效修正,首先要深化对制度法理的理解,其次对现存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再完善,最后尚需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强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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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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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是促进执行实施权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受程序构造差异的影响,中国法和德日法分别选择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执行财产调查模式,使得"执行难"成为我国独有的社会问题.但是,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由于经济基础的颠覆性变化,"财产调查的实效性"逐渐取代"执行机关与债权人的责任分担"成为财产调查的核心议题.财产调查实效性的本质是与社会财产的存在形式相适应的财产调查能力.面对现代社会的财富存在形式的流动化、隐私化、分散化特征,应对执行实施权进行重构,并投入增量的司法资源.在此意义上,中国法相较德日法拥有明显优势,但国家不应承担全部的金钱成本,而宜向使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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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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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草案发布之后,我国民事程序尤其是家事程序的重心应由纠纷解决转向权利保护.这种转向是由家事权利的特点、国家权力介入的方式等因素决定的.为实现权利保护的目的,家事程序法应以职权主义为中心构造程序原则,职权主义既能适应家事事件复杂多样的特点,又能满足国家对家事事件的公益性参与或监护性介入.基于权利保护目的和职权探知主义的原则,我国家事程序立法应采取独立法典式立法体例,由此既能使民事诉讼法摆脱通常民事诉讼程序和家事程序相互掣肘的现状,也能补足民法典裁判功能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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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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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草案发布之后,我国民事程序尤其是家事程序的重心应由纠纷解决转向权利保护。这种转向是由家事权利的特点、国家权力介入的方式等因素决定的。为实现权利保护的目的,家事程序法应以职权主义为中心构造程序原则,职权主义既能适应家事事件复杂多样的特点,又能满足国家对家事事件的公益性参与或监护性介入。基于权利保护目的和职权探知主义的原则,我国家事程序立法应采取独立法典式立法体例,由此既能使民事诉讼法摆脱通常民事诉讼程序和家事程序相互掣肘的现状,也能补足民法典裁判功能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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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榕
-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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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逐步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化的过程中,实现了由以法院调查取证为主向主要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只在特定情形下方通过调查取证予以补充之变迁.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也体现了对法官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的限缩,这一改变对我国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的配置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如何配置都很难在实践中产生预期的效果,因此,在重新厘定法官在调查取证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为避免行使无序状况的再度出现,有必要引入当事人的诉权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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