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80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600篇;相关期刊27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2007年城市安全与和谐法制建设研讨会等;当事人主义的相关文献由522位作者贡献,包括宋英辉、孙长永、左卫民等。
当事人主义
-研究学者
- 宋英辉
- 孙长永
- 左卫民
- 李华
- 邹焕聪
- 陈群
- 龙宗智
- 傅宇星
- 傅郁林
- 冀宗儒
- 卢永红
- 叶新火
- 商琳琳
- 奚玮
- 孙镇平
- 季金华
- 宋振武
- 张世全
- 张卫平
- 张春宝
- 张晓华
- 张晓霞
- 徐阳
- 施鹏鹏
- 李丽
- 李德惠
- 李昌林
- 杨莉
- 欧阳爱辉
- 潘洪凯
- 王峰
- 王海军
- 王雪琪
- 肖平
- 胡志光
- 胡琳琳
- 胡铭
- 袁义康
- 覃兆平
- 谢佑平
- 谢登科
- 邹亮
- 郎婧
- 陈立伟
- 高洪宾
- 黄学贤
- 黄怡捷
- 丁可
- 丁子薇
- 丁彩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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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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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经济繁荣→实体权利义务倍增→民事程序丰满和精细”是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变革与法律演进、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错的集中缩影。“案多人少”不仅不是诉讼体制转型的结果,反而是转型不彻底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先以“人少”为着眼点,随后才将“案多人少”与民事程序简化对应起来。“案多人少”使中国式民事程序简化逻辑从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调整为减轻法院负担,并集中表现为简化程序之选择适用向强制适用的转型。强制型民事程序简化在我国历经两个阶段,与以“大调解”为名的第一轮民事程序简化相比,普通程序简易化、简易程序小额化和诉讼程序非讼化构成了简化第二波,并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达到高潮。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并非仅仅靠缩减司法职权范围即可自动实现,这毋宁是在明确职权范围的同时提高司法能效的结果。“案多人少”的解决不是“管出来”的,而要遵循诉讼规律,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使法律统一适用和“同案同判”在当事人主义的土壤中生根发芽。中国式民事程序简化的逻辑也亟需从减轻法院负担的行政化思维转换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要的当事人权利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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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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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是促进执行实施权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受程序构造差异的影响,中国法和德日法分别选择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执行财产调查模式,使得"执行难"成为我国独有的社会问题.但是,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由于经济基础的颠覆性变化,"财产调查的实效性"逐渐取代"执行机关与债权人的责任分担"成为财产调查的核心议题.财产调查实效性的本质是与社会财产的存在形式相适应的财产调查能力.面对现代社会的财富存在形式的流动化、隐私化、分散化特征,应对执行实施权进行重构,并投入增量的司法资源.在此意义上,中国法相较德日法拥有明显优势,但国家不应承担全部的金钱成本,而宜向使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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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然;
刘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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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开示制度探索权是《指导意见》赋予检察机关保障制度运行规范性和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真实性的重要权力.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根治我国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职权性逻辑"过分压盖"协商性逻辑"的桎梏,强化辩方协商的参与度和有效性,以提升制度运行公正性并助推落实检察"客观公正"义务.基于认罪认罚制度属性,将证据开示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为证明嫌疑人所犯罪行的实体性证据材料和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影响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两项程序性证据材料,并明确开示的时间、地点、程序以及不当证据开示的制裁措施,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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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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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程序同时容纳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涵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政府多种诉讼主体.实践中,环境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新颖性需要法官发挥积极作用,其原告的特殊性使诉讼两造无法形成充分对抗,同时,法官可超越或重构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这使得民事诉讼中所坚持的当事人主义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受到质疑.诉讼模式决定诉讼制度的整体基调,协动主义和职权主义无法成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分析框架,当事人主义依然是当前我国环境民事诉讼模式的理性选择.环境民事诉讼应将程序规则在当事人主义的技术方案中进行解释,基于公益、私益诉讼的目的不同,在规范审判权的基础上构建差异化的"程序群",同时发挥支持起诉、释明、群体诉讼等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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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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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心证公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理法官对涉及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和评判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过程。我国的心证公开制度存在适用规范缺失、具体内容界定尚未厘清、效果保障尚需加强等问题。在践行环境方面,形成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的法官队伍;在立法层面,对心证公开的规定不只是散落在司法解释层面,更多的是在法律层面予以系统化、明确化的规定;在配套程序方面,注重心证公开适用的原则和方式等程序规定;在监督机制方面,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和救济权,对法官是否依法公开心证进行监督。以此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心证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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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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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混合式”诉讼之含义意大利1988年的刑事诉讼改革极具震撼力,被称为是自1808年《重罪法典》以来,欧洲大陆最具颠覆性的一次程序革命,是欧陆传统职权主义国家全盘引入当事人主义的一次尝试。尽管1992年意大利宪法法院通过三个著名的判决(第24号、254号和第255号)对这一改革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正,但意大利学术界普遍认为,198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已经是当事人主义结构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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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亦尧;
张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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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今,我国环境案件的审理表现出越来越显著的专业特性,因此必须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认定工作才可以消除技术性问题和相关争议。鉴于我国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施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兼有的体制,作者提出对司法鉴定的科学充分性规则进行设计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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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泽冰;
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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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域外羁押审查可以概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职权主义模式将是否羁押视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当事人主义模式则是法院被动听审.我国审查逮捕立法与听证化改革均未赋予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权限,导致无论是历次修法还是当前的听证化改革,都因缺乏对模式的准确定位而陷入纯技术性的调整.我国的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革,应当首先探讨模式定位问题,在回归职权主义本来内涵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调查权,并最终建立程序密度高低有致的差序审查格局,而不应当将改革重点放在对有限案件如何进行对审审理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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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丽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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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审判方式改革在批判超职权主义观念的基础上,主张向当事人主义的目标发展,大大削弱了法官依据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分析发现,对真实的追求是民事诉讼的真谛,当事人主义并不排斥法院实施证据调查.在我国,应当通过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司法者能动地输出司法正义。发现真实是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法院职权行使的最低限度和必要界限。法官在对事实无法获得确切的心证时,依据职权对现场进行勘验为必要的证据调查,这是法官心证的权力,应当确立为法官的固有权责,法官有权行使但是不能放弃。在此基础上,设置法院的证据调查程序和措施,处理好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前准备程序,改进证据收集方式,确立法官的阐明权(义务),完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通过制度的规范化以及彼此之间的协同运作,保障法官能动的实现发现真实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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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可
- 《2016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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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火灾原因调查是《消防法》赋予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消防机构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目前,物流仓库、城市综合体、批发市场等大体量的建筑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涉及的当事人就非常多,这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也面临一些难点.本文从现场保护、损失统计等方面对该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当事人主义、建立火灾事故认定代表制度、完善送达制度、协作调查机制几个角度提出了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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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勋
- 《2007年城市安全与和谐法制建设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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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纠纷的类型日渐多元化,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功能有所削弱,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快速增加。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但单一的诉讼程序无法有效解决形态各异的各类纠纷,为此,有必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满足公众对司法的需要。小额程序是专门针对轻微小额事件设计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为了保障国民接近司法的权利。小额程序并非是通常程序进行简单的简化,小额程序是在反思通常程序对抗式诉讼结构的弊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其法理及构造与通常程序都有较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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