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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2-11-30

主办单位: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会议文集: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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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尽管新《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并将证明责任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然而,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数少、成功率低.其根源在于,当前的证据合法性证明机制含有矛盾、失衡以及悖论的因素.这使得排除非法证据以及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的制度目的难以实现.为充分保障人权以及正确地发现事实,我国应当建立起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司法控制机制,并辅之以当事人等的程序参与权为制约.
  • 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在庭审中要进行关于量刑证据的调查与辩论.但是,由于量刑证据供给不足、量刑证据规则缺失以及量刑程序模式"失灵"等原因,使中国当前刑事审判中量刑证据的法庭调查缺乏应有的成效.为了切实发挥中国量刑证据的法庭调查在保障量刑公正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既有必要按照自由证明的理念构建专门适用于量刑程序的证据规则,还应该摒弃"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实现量刑程序的"完全独立".
  • 摘要:在司法裁判中,裁判者必须依靠经验法则才能进行法律解释、证据评价、事实推定等活动.由于具体经验法则的非成文性、裁判者经验法则的个体差异性和裁判者应用经验法则的偏差性等局限性,经验法则的司法应用存在巨大的风险.而克服此种风险应当满足三个方面的规则:一是司法裁判中的经验法则应当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二是司法裁判应合理考量经验法则的例外情形;三是应设立合理的程序救济机制.
  • 摘要:物证鉴定中容易发生物证污染问题,对物证鉴定意见的得出和适用造成不利影响.本文深入研究了物证污染的发生原理和机制,并从证据科学的视角对物证污染的有关问题加以分析,提出应针对物证污染的具体情形,分别考察污染对物证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影响.
  • 摘要:在英国,当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作证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的谎言向陪审团作出警告,防止陪审团不恰当地将被告谎言视为定罪证据,导致事实认定的不公正.该规则起源于补强证据规则时代的R v Lucas案,后经R v Burge and Pegg案重申,又经后续的判例不断发展完善.从这些判例中,可以归纳出英国在对刑事被告谎言风险进行裁量性警告问题上的基本理论:在内容上,警告陪审团要谨慎评估对被告撒谎的证明以及被告撒谎动机对证明力的影响;在适用上,法官要依据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案情中证明力的风险作出适当的警告;在性质上,这种裁量性警告属于证明力规则的范畴.
  • 摘要:不少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刑罚个别化与刑罚统一是一对不可兼得的二难悖论命题,以致在两个都想要或者在两个都不大想要之间纠结不已.以笔者之见,刑罚个别化与刑罚统一并非二难悖论,相反,二者均是刑事法治的当然追求,是刑罚透明化、可预测性的当然要求.可以认为,刑罚统一是对任意量刑的否定,而刑罚个别化是对刑罚统一的再否定,这样的否定之再否定的过程是司法由粗放式运行到标准化运行再到精细化运行的发展过程.美国的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为我国提供了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刑罚个别化的良好经验.我国应当在总结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和立法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构建我国的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
  • 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其中第53条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这意味"排除合理怀疑"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存在之法理不仅就有法律性,而且具有宗教,这种宗教性与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宗教性是相通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适用中涉及到宗教问题,要正确对待适用合理怀疑标准中宗教因素的影响.如果一味否定宗教因素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影响,这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如果毫无限制地任由宗教因素左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则有失偏颇,因而,须调节排除合理怀疑之宗教性与法律性的平衡.
  • 摘要: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性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讯问笔录也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有利于在询问、讯问笔录与书面证言之间建立严格的区分和界限,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 摘要:美国儿童在刑事审判中经过一个不具备证人资格到具备证人资格的历史流变过程.美国在正式庭审中很重视采取一些措施保护儿童证人权益使其免受二次伤害.被告享有质证权,但此项权利在美国并非一项绝对的权利,为了保护儿童证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美国刑事审判中对儿童证人保护的措施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我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部分进行不小的改革,成绩斐然,总体上学界给予积极评价。此次未成年诉讼程序诸多的改革及一系列耳目一新制度的制定出台。提出儿童证人出庭作证应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客观需要,适应严峻现实挑战的客观需要,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客观需要。
  • 摘要:间接反证是复杂的民事证据法概念,其内涵的界定直接取决于其适用之范围.因此间接反证的适用范围界分是研究间接反证的核心问题.本文从间接反证概念背后的基础理论入手,以二元性事实认定结构为对象,分析了对间接事实分配证明责任的两种思路,在比较评析的基础上,将对非A或非B事实的证明排除处间接反证之范畴;进而从理论和实证上研究二元事实结构的具体形式,分析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和表见证明中攻击防御的具体可能,明确间接反证主要应用与表见证明中;最后,借助仓田法官与石田教授之论战,并以实证分析之方法,讨论我国间接反证的事实对象问题,将间接反证适用范围进一步纯化。
  •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对行政证明证据形式、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探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证明的本质及其应属的证据类型,并根据相应原则提出认定行政证明的规则。实践中的行政证明存在着行政确认性行政证明和作证性行政证明的区分.行政审判实践中将行政证明一概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书证加以审查认定实质上是一种误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证明的类别相异,其证据方法、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也应当区别对待.将作证性行政证明归入证人证言的证据方法是解除行政诉讼中作证性行政证明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时面临困境的最佳路径.
  • 摘要: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轰动案件引发人们对于鉴定意见可靠性、可信性问题的思考.作为证据制度的司法鉴定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必须符合客观可靠、公正可信的基本要求.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将鉴定置于侦查"的立法定位,使得刑事侦查中的技术运用、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的区别被忽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虽然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添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但是关于保障鉴定意见可多性和可信性基本要求的证据规则——在修改后的刑事程序中依旧缺失.因此,"侦查中心"主义的立法基调没有发生转变.关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后续立法应当完成从注重职权便利的需要到重视权利保障的转变.目前立法中被追诉人鉴定启动权、知悉权等权利的缺位和相关证据规则的缺失,应当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弥补.
  • 摘要:我国现行的非法供述排除中,被告人承担责任不是权利,也不是一般的初步证明责任,而是完整的证明责任.从当前的排除供述实践看,被告人也事实上承担着这种证明责任,从而也导致排除程序启动的困难与非法供述排除的不畅.从排除供述的前景看,应当把被告人的责任限制为主张责任;作为一种保障,同时规定被告人滥用该主张的后果为诬告陷害等不利后果.
  • 摘要:英美法系在很早以前就认识到了专家在审判中的重要作用,而现代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则是对抗制的产物.在中世纪,专家是以陪审团成员或者法官顾问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的,由法官进行引导和控制,以保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16世纪,随着知情陪审团被不知情陪审团所替代,法院开始传唤专家出庭,就某个专业问题向陪审团提供意见和结论.到了18世纪,英美法系审判中对抗的因素越来越多,双方当事人开始传唤专家作为各自的证人出庭提供意见,但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专家证人并不具有偏向性.直到19世纪中期,专家证人开始为各自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在法庭上为就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专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现代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产生.提出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在参考英美法系专家证据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吸取其历史教训,避免其固有的缺陷,将中立性作为改革的核心理念。无论是鉴定人还是专家辅助人,都要明确和保证其中立性,进而保障整个司法鉴定的中立性。这样做,不但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也可以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 摘要:自由心证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自由心证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自由心证的正当性是其基础,系统论作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方法论为自由心证正当性研究提供了新视角.系统论认为,自由心证系统相比法定证据系统而言,在系统构成要素的多样性、系统结构的合理性、系统环境的适应性等方面均占据优势,更加符合系统论的基本原理,这就是自由心证的正当性依据.
  •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国内外讨论比较热烈的声纹鉴定意见表述问题进行了概述.首先介绍了目前正在使用的听觉分析法、"声纹"分析法、声学分析法、听觉-声学分析法和说话人自动识别五种鉴定方法,指出了各种方法的优缺点;然后对现存的二元判决、可能性等级、似然比和英国立场四种鉴定意见表述形式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分析发现,没有任何一种意见表述形式是没有问题的,实践中选择何种形式表述鉴定意见要综合考虑其科学性、逻辑性、现实性和可行性等多种价值选项;最后认为解决该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各领域专家加强在鉴定方法上的基础性的合作研究.
  • 摘要:本文阐述了重新审视指纹鉴定基础理论及标准的必要性.整理并分析了世界范围内指纹鉴定基础理论及标准研究概况,并由此归纳出"指纹特征组合特定性概率模型"应当具备的特性.本文提出了新的概率计算模型,并分析得出5个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结论.首次以概率计算(而非经验总结)的方式得出了8个特征点的鉴定标准.首次论述了"特征点相互间距"对指纹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影响.
  • 摘要:证明妨碍问题作为我国证据制度改革领域的关注焦点之一,呈现出日益普遍化和严重化的态势.以此经验事实为考察对象,遵循"问题发现、类型归纳、成因探寻、理论基础挖掘、优化路径论证"的逻辑进路,分别从理论、实践和规范三个维度以及域内与域外双层视角,对证明妨碍的内涵特征、本质成因、现有规制机制以及相关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反思.在此基础上,围绕证明妨碍行为的定义模型、类型化样态以及证明妨碍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基础,融合我国的现实语境和本土资源,以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为大背景,分别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制裁机制、免责事由及程序保障等方面为证明妨碍制度的体系化重构与优化提出了一些设想和思路,以期推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革新、提升证据规则与司法程序功能之间的契合度和协调度.
  • 摘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在量刑和非法证据两个领域的不断深化,如何处理非法正据量刑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影响这两项改革实效的关节点.非法证据与量刑的关系,涉及个核心问题,一是,非法证据能否在量刑程序中使用;二是,如果可以,在量刑程序中女使用非法证据.为了在量刑程序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同时,也不妨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震撼效力,需要确立一个客观标准来判断在具体案件的量刑程序中是否使用非法证据,此外,需要有限制加重的规定,即减轻非法证据对加重被告人量刑方面的影响.
  • 摘要:整体分离痕迹在盗窃、杀人、强奸、爆炸等刑事案件以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会经常出现.深入理解整体分离痕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而提高这种痕迹的检验鉴定水平,对于增强其在法庭上的可采性,使其成为价值更高的科学证据是法庭科学家们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的评析,结合对整体物质和新界面两个关键词对整体分离痕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入探讨,对整体分离痕迹的概念进行了适当的拓展。同时针对不同整体物质的特点归纳总结出鉴定应选取的特征:单一体一般选择断口特征即可;同质组合体应先选择加工特征和附加特征,再选择使用特征;异质组合体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利用固有特征、加工及使用特征、断口特征和附加特征。
  • 摘要:随着中日交流,尤其是经济往来的不断增加,在案件诉讼中有时会涉及到日籍当事人的汉语录音资料.对此,利用录音中日本人所说汉语的特点来进行人身分析对某些案件的侦破和公正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探讨日本人所说汉语的特点及对其进行言语人身分析时的注意事项.提出进行语法分析时尽量选用较长语句,在分析时要综合考虑言语人语音中语音、词汇、语法等综合信息,防止以偏概全,造成误判。总之,在分析时,要从语音、词汇、语法全方位综合进行人身分析,才能去伪存真,准确进行日本人所说汉语的人身分析。
  • 摘要:亲子鉴定是判断人与人之间生物血缘关系的检验方式.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Alec Jefferys将DNA的分析技术应用至亲子鉴定上.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的进步,DNA鉴定方法越来越快速、灵敏与可靠,目前的主流趋势为运用聚合酶连锁反应分析体染色体短片段相连重复序列的多型性.人类染色体的DNA内,短片段相连重复序列系指重复单位的序列仅二至七个碱基,且相连排列的重复次数极少者,其具有长度多型性的特征.透过聚合酶连锁反应大量复制DNA,再藉由短片段相连重复序列的多型性,即可将不同的个体加以区分,这就是人身鉴定的原理.本文对于DNA亲子鉴定进行简要的回顾,并介绍临床执业上需要进行DNA亲子鉴定的原因及所面临的伦理与法律议题.DNA亲子鉴定可能为受检者个人与家属带来心理社会上的冲击,因而本文将探讨以下四个主题,其中包括:个人隐私与尊重自主、代理问题讨论、亲子关系探讨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提出对于现况与未来执业的伦理与法律思考.
  • 摘要:本文以我国采用测谎技术的案例为分析样本,展示测谎技术及其结论在诉讼中采用的实际状况。并通过对测谎技术原理和国内外对测谎技术及其结论立法例的介绍,展开对测谎结论诉讼证据属性及其法律规制的讨论。作为证据而言,测谎结论具有客观性、能证性和无限性;作为诉讼证据而言,测谎结论具有主观性、法律性和有限性.采用测谎结果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当事人合意或同意为前提,不得因一方当事人拒绝测谎而形成对其不利的心证.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测谎结果的"有限采用规则",测谎结果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增强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在刑事侦查中,测谎结论可以作为"线索型"证据使用;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证据型"运用尚需区别对待.
  • 摘要:我国2012年新刑诉法首次设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对于刑事辩护来说意义重大.从证据法的角度看来,专家辅助人意见具有言词证据、意见证据、弹劾证据的多重属性,因此意见的内容应围绕鉴定意见中的专门性问题,并结合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规则来提出;而法庭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也应从准入资格与可靠性两方面进行,以免专家辅助人意见替代鉴定意见来主导审判.
  • 摘要: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这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提供了基础.由于该条规定的相对原则且条款本身过于简疏,而需要落实这一条款内容的公安部规定(修订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征求意见稿)亦未能很好地解决,需要理论根据程序衔接与证据的内在要求给予解释.在解释该条的过程中,除应保持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主体的契合并对其主体作出严格限制外,还应准许行政机关对存在瑕疵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进行补正,公检法机关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无法转化的关键性言词笔录按照"准书证"予以接纳,以此来维护刑事诉讼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良性沟通;同时,还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出庭制度,以保证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证据能够真正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
  • 摘要:量刑证据是指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助于查明案件中存在的量刑情节的一切事实.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量刑证据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控辩双方对自己的量刑主张均应承担举证责任,未完成举证责任将导致量刑主张不成立.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量刑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过于苛刻,不利于法院全面收集量刑证据.通过综合分析,提出量刑的证明标准应作如下构建:"转化型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辩方提出反驳意见的,其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普通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反驳意见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涉及死刑适用的量刑情节的证明是"排除合理怀疑"。
  •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警讯录音录像制度.如何科学理解、切实贯彻落实这一制度是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在科学理解警讯录音录像制度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应做实质性解释,对"可能"的界定应以法定最高刑为准,在录音或录像方式的选择上应坚持录像优先原则.为了切实发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应建立警讯录音录像的随案移送和审前开示制度,并对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确立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措施.在程序性制裁方面,应当可反驳地推定违反警讯录音录像规定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具有可采性,即便控方推翻了这一推定,也应允许对警讯笔录的证明力做不利推定.
  • 摘要:在事实认定科学化的诉讼背景下,科学证据在法庭事实认定方面作用日益重要.科学证据在接受事实裁判者的审判时,同样要接受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拷问,只是因其科学性而呈现出不同的审查内容.科学证据带有与生俱来的科学权威性,使其具体要接受法官在可靠性、有效性、可复检性、可验证性,以及相关性和合法性上的审查和判定.还不能忽视科学自身固有局限性,它是多种属性的复合体,带有主观性、不确定性、模糊性.因此,要将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和法律性并重,只有以法律性为保障的科学性才更有助于我国诉讼活动接近于客观真实.
  • 摘要:笔者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探索经验,探讨正当化事由的证明问题。正当化事由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目前主要限于正当防卫,新刑事诉讼法则未明确加以规定.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在公诉案件中,正当化事由的举证责任由辩方承担,控方始终承担证明有罪和反驳时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辩方的证明标准始终低于控方,控方最终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方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分别承担正当化事由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普遍低于公诉案件,分别是排除合理怀疑和相对偏低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 摘要: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适用问题,是实践中长期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而言,有必要对该条款的实质内涵、可衔接适用的行政证据的范围、行政证据衔接适用的具体方式等问题做进一步的解读和澄清.
  • 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公众对于司法的合理监督会促进社会进步,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毫无根据的无端猜疑,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退化.这是由于司法的印证证明模式与公众的印证证明模式之间存在区别造成的,通过Netlogo社会模拟实验,在价值层面构建共识平台以及在证据材料层面对于不恰当的效果进行抵消可以对此问题有所帮助.
  • 摘要:我国"两个证据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分别以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实施程序.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启动时间是在一审宣判前均可以,启动条件是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合理理由的怀疑.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应采用法庭调查的方式进行,具体调查阶段应由法官自由裁量.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且其证明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检察机关对争议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可采用否定式和肯定式两种证明方式.对于裁决及救济的具体方式,应兼顾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需要.
  • 摘要:英美证据法缘起的"陪审团之子"或"对抗制产物"的主流观点,不能为大陆法系是否存在证据规则提供理论参照.从一个功能比较的视角出发,证据规则本质上是一种裁判信息的约束机制,立法者既可以在审判阶段也可以在审前阶段,对流向事实认定者的裁判信息进行约束,英美证据法采取了前一种方式,而大陆法系证据规则主要采取了后一种方式.大陆法系证据规则包含少量审判证据规则和大量侦查证据规则,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是判例也是其重要来源之一.
  •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188条增设的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填补了我国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空白.这一规定,丰富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内容,使容隐制度呈现出回归的端倪,彰显了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相较于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和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只能视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无论是权利主体范围,还是权利内容,都有进一步完善发展的广阔空间.应引起注意的是,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规定在实施中可能遭遇被误读、阻碍案件证明、流于形式以及侵犯被告人对质权的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尚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对这些风险和问题应充分认识、合理应对,以使司法实践准确落实这一规定,并为确立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奠定基础.
  • 摘要:证明妨碍行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大量存在,特别是控制有绝大多数证据材料的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然而由于我国有关医疗诉讼的立法对证明妨碍行为缺乏详细的规定,以及民诉理论上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所存在的证明妨碍行为的研究较为薄弱,我国的证明妨碍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比较粗浅.因此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分析,提出将证明妨碍理论应用到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之中,证明妨碍理论的法理基础说明了证明妨碍理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予以适用的正当性,即理论上的可行性。而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证明妨碍理论同样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在考虑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时,一般应考虑三大价值目标:救济、惩罚和预防。然而,救济目标与惩罚目标对于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选择,存在相冲突的考虑因素。救济目标在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公平,在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时,法院所考虑的因素更多的在于妨碍行为对被妨碍人所造成的不公平的程度,而较少考虑妨碍人主观可归责性的高低。反之,惩罚目标在于对妨碍人的妨碍行为进行制裁,在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时,法院更多考虑的是妨碍人主观可归责性的高低。因此,在确定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时,必须考虑诉讼公平和对妨碍人的惩罚两种目标,一方面要确保妨碍人不致因妨碍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避免被妨碍人取得比不存在妨碍行为时更为有利的地位。
  • 摘要: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已将电子数据纳入到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中,接下来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数据审查规则.然而,目前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识尚存在以偏概全等误区,要想正确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必须首先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标准.
  •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石,是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原则.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尽管仍然没有明确"证据裁判"原则,但是,"证据裁判"之原则精神和理念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并且比较旧法有所拓展和加强,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防止冤案错案,也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权威.考察证据裁判原则的缘起与嬗变,探索其内涵与本质,并进一步解析证据裁判原则精神在立法修正中的延展和缺失,认清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趋势,对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之顺利实施大有裨益.
  • 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庭科学的勃兴,也推动了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的研究.科学证据采信的难题长期挑战着传统的证明方式.考察美国的科学证据采信制度发现:诸如弗赖伊案、多伯特案以及《联邦证据规则》702条等判例立法展现了美国联邦法院对科学证据采信的认识转变.其制度嬗变背后呈现三大特征,即重视对科学证据的"科学性"把关、通过判例不断调整采信标准、以程序规制弥合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的知识鸿沟.对我国科学证据采信的现状考察发现,采信标准的立法尚不完备,存在依据鉴定机构等级评估鉴定意见的误区,法官对科学证据的采信存有难点而说理少,司法人员迷信科学证据,科学证据审查对抗性不足等问题.科学证据采信的完善必须从强化审查鉴定主体、检样提取程序、鉴定原理等环节多管齐下.
  • 摘要:不论是讯问方法违法下的重复自白还是讯问程序违法下的重复自白,美、英、德、台湾地区有关判例在判断重复自白可采性时均是分析前次的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对后来的供述产生影响.此种分析严格来说不是"毒树之果"理论的运用,而是"非法讯问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我国应采用"非法取证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以便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为法院排除重复自白提供法律依据.采用此种分析方法须综合考量个案中的具体因素.
  • 摘要:2012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制度作出修改,标志着司法鉴定主体格局的中国模式初步确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步:中国选择了一种以鉴定人为主、专家辅助人为辅的司法鉴定主体格局,由二者共同为案件中涉及的专门知识问题服务.然而,配套制度的缺憾可能造成这种模式选择希冀凸显的立法理念不能完全表达,期盼达到的目标不能完全实现.
  • 摘要:本文介绍了油漆物证的提取、检验及鉴定结论的出具和应用,油漆物证检验在我国己经开展多年,油漆检验的技术方法趋于成熟,科研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今后油漆物证检验鉴定水平的提高应当及时引进高灵敏度的分析方法,多种分析方法的综合应用是微量物证专业发展的方向,既可以获取油漆的更多信息,提高油漆物证的区分率,检验结果还可以相互佐证,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研究”初步建立了“汽车油漆物证信息系统”,并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但数据库油漆样品的种类、数量、物理性质、化学成分等各项参数信息亟待完善,完善数据库的信息和检索查询功能,实现对未知油漆样品来源的准确推断是油漆物证检验的必然趋势。
  • 摘要:社会科学证据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已经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长达百年的应用历史,关于这种证据的研究也已经具备了长久的学术积淀。与此相对的是,无论是对科学证据的研究抑或从证据法学的研究来看,关于社会科学证据的探讨在我国都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本文对这种新型证据所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展开了初步的分析和论证,指出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作为科学的两大学科门类已经得到共识的背景下,有必要也将科学证据相应地划分为自然科学证据和社会科学证据这两大基本的类型,这不仅是理论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的急切需要。围绕社会科学证据而表现出来的四个密切相关而且呈自上而下种属关系的概念便分别是“专家意见”、“科学证据”、“社会科学证据”、“社会调查报告”。对比那种过多地依靠法官的经验和生活常识判案的传统做法,社会科学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科学证据,通过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不仅可以提高法律解释之客观性,也可以为事实认定提供一种更为客观的考量标准,从而使法官在进行自由心证的时候也可以将判决建立在更加客观的证据的基础之上。
  • 摘要:以认罪案件为基础的协商性司法对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其中也包括证明标准制度.不过,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和证明方式存在巨大差异,因此,被告人认罪或有罪答辩对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明标准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我国在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构建了以认罪案件为基础的多元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从实然层面来看,简易程序在立法、司法中采取"同一证明标准说",但从应然的角度简易程序应采"略低证明标准说".认罪案件中证明标准的松动并不意味着放弃对案件真实的探究和人权保障之目的,不过与传统刑事诉讼制度相比,认罪程序存在实现诉讼目的不同机制.
  • 摘要:本文从激励功能的视角审视证据排除规则,将这种激励功能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着眼于法庭上的事实认定.既然在理性主义传统中发现真相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目标,那么就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交"最符合争议事实本身之性质的证据".作为对英美证据法学者有关最佳证据论辩的总结和反思,戴尔·南希所提出的最佳证据原则理论对某些排除规则具有解释力.尽管这些规则背后可能有多元的政策理由,但同时能够激励诉讼双方提交最佳证据,强化、矫正对抗制本身的激励作用.第二个方面着眼于法庭外的行为,包括审前诉讼阶段中的行为和诉讼外的行为.对于前者,排除规则通过否定行为收益的方式提供反向激励,而对于后者通过降低潜在成本的方式提供正向激励.这体现了对外部政策的保护,激励功能的大小取决于几方面的变量.
  • 摘要:本文从入库样本的采集、检测方法建立和检索参数筛选、数据库软件编制、软件应用与功能优化四个方面介绍了胶带物证理化检验数据库的建设方案,旨在为微量物证数据库的建设提供参考。
  • 摘要:大脑生理结构的特点以及汉字书写规则的限制,决定了绝大多数中国人习惯运用右手书写汉字.大部分个体极少或从未使用左手进行汉字书写,导致其对左手执笔方式较难适应,书写动作协调性较差,书写的左手汉字笔迹与本人右手正常笔迹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该特性也使得部分书写人在某些案件中,为掩盖自身真实笔迹,故意临时改用不善执笔的左手进行汉字书写.然而,人体大脑的生理特性以及书写技能的迁移互换,使得行为人书写的左手伪装笔迹中除带有部分左手字共性特征以及易变特征外,仍保留了较多能够反映行为人自身书写技能的习惯特征.分析、检验左手伪装笔迹特征,可以在确认左手伪装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检材笔迹进行同一认定.
  • 摘要:目的:建立血液、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吗啡、O6-单乙酰吗啡的分析方法.方法:样品经乙腈沉淀蛋白后采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直接检测,以待测毒品的同位素作为内标进行定量.结果:血液、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吗啡、O6-单乙酰吗啡添加量分别为10μg/L、20μg/L、50μg/L时平均回收率范围在64.0%~100.4%之间.结论:本方法快速、简便、灵敏度高,在1小时之内即可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毒品定性和定量,非常有利于涉嫌吸毒者的快速认定,为实际办案提供技术支持.
  • 摘要:举证妨碍的法律效果宜从其所针对的对象或功能上区分为制裁和救济.举证妨碍的救济是一种具有补救性质的,意图以其他替代方式证明案件事实或由法官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效果.关于举证妨碍救济,大陆法系国家流行的"证明责任倒置说"与"自由裁量说"及我国学者主张的"多元适用说"均存在重大缺陷.举证妨碍的界定及其效果应从具体举证责任角度来加以把握才更具实践意义,应当在举证妨碍救济制度建构中加入时间性因素,也即将举证妨碍救济置入双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互动的程序流程中来加以考虑,举证妨碍效果的选择是情境依赖的.
  • 摘要:证人不出庭、出庭难是我国刑事司法的顽疾之一,这使刑事审判一直在不规范、低层次的状态下运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未解决此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随后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是否出庭最终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证人出庭制度在未来实践时面临理论困境,原因在于证明模式和诉讼模式二者的恒变、表里关系决定了审判人员主观上排斥证人出庭作证,该制度的适用前景并不光明.而借助于证人出庭制度,也可以发现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化研究需要进行新的探索和尝试.
  • 摘要: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主要通过证据转化则和侦查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来实现.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笫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执法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问题,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未免除侦查机关的取证义务,而是将行政机关作为取证对象.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如行政证据的范围、移交主体、证据审查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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