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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关键词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决定》)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第1条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何为认罪、何为认罚、如何从宽,我国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学界存在不同认识.这些是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必须界定的关键词,亟待研究解决.分析了认罚的明知性及其协商过程、从宽的幅度及其合理限制。认罚的前提是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就不可能构成认罚,也无法进行从宽处理。单独的认罚从宽是不存在的。认罪可以从宽,认罪不认罚也可以从宽,既认罪又认罚当然可以从宽,但不认罪仅认罚不可能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系列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度的总称。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它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样态实施,从而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实现程序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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