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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5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24篇、会议论文49篇、专利文献28604篇;相关期刊339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9种,包括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第四届化工行业危险分析与风险控制交流研讨会等;审查标准的相关文献由653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旭、章志远、罗文正等。

审查标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24 占比:1.80%

会议论文>

论文:49 占比:0.17%

专利文献>

论文:28604 占比:98.04%

总计:29177篇

审查标准—发文趋势图

审查标准

-研究学者

  • 王旭
  • 章志远
  • 罗文正
  • 肖夏
  • 于左
  • 傅国云
  • 关振海
  • 刘东亮
  • 刘悦
  • 刘滔滔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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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牛雅雯
    • 摘要: 数字经济下,浪潮迭起的初创企业并购案件对当前反垄断法律法规提出了全新的挑战,系统地研究初创企业并购的审查标准成为了扭转反垄断执法困境的关键一环。在此背景下,本文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三个阶段依次展开讨论:在启动阶段,本文指出了互联网企业营业额应当增设的要素,还提出通过并购额等指标衡量并购企业的市场势力,通过研发投入密度等指标衡量目标企业的创新活力,从而灵活调整对并购案件的干涉力度;在实施阶段,本文主张以“对价化的个人信息”替代“价格”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根据审查时间附近的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界定相关市场;在事后审查阶段,执法机构可以通过跟踪数字产品的更新迭代周期等指标判断该并购行为有无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以便及时补救由于数字市场的滞后性带来的假阴性错误。
    • 徐慧
    • 摘要: 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的过程中,因企业破产导致的专利权转让案件在著录项目变更处理中占有一定比例,本文通过专利权人在企业破产后提出变更请求的案例,讨论了在专利权人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证明文件时,对申报书及证明文件的审查标准,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知识,分析了《专利审查指南》中相关条款的规定,以供大家参考。
    • 董正爱; 郑淑裕
    • 摘要: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确立了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的基本框架,但实践中审查标准的模糊甚至冲突使得许多规范性文件并未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即使进入也并未认定为违法。这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为此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需重新定义提起司法审查的适格主体、放宽审查范围;同时进一步矫正与完善行政自我审查,从制定伊始即寻求内部审查与外部监督。该文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经验,以期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为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正当的法律约束力。
    • 滕甜甜
    • 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重大且明显违法”之普适性标准过于模糊,“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内涵不清,“没有依据”指向不明。立法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亦陷入困境。有必要在厘清“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不成立”与“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重大且明显违法”之内涵,并探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之立法原意,解读“没有依据”之具体指向。另外,还需借鉴域外规定,并结合司法经验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其他客观情形加以增补,以廓清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
    • 戴杕
    • 摘要: 在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上,当前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依据与不抵触”和“合法性要件”两种主要框架,但这两种框架未能回应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复杂性,且与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功能之间存在错位,导致审查标准僵化,不能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引入审查强度视角,形成更加全面的审查框架。对此可区分为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两项合法要素,法院在这两项要素上分别存在强弱不等的审查强度,进而形成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四种基本态度:“强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强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法院在这四种态度中具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并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不同的合法性要求,可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活动。
    • 赵嘉玲; 邓小兵; 张维静
    • 摘要: 诉前检察建议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和前置程序,其是否有效落实直接关涉维护公益的目的是否实现,同时也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与延伸,因此有必要对诉前检察建议的实效性进行审查。审视现行法规范,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对诉前检察建议的审查标准规定相对单薄、抽象,并呈现出审查主体的封闭性、审查对象不周延、审查内容不完整、未区分审查阶段等问题。解决诉前检察建议审查标准制度供给不足问题,须在理性分析影响因素的前提下,跳出行为审查或结果审查的逻辑怪圈,以不同阶段的程序功能、价值作用为主,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分阶段诉前检察建议审查标准
    • 武熳钰; 朱汝月
    • 摘要: 财政补贴效果的正负外部性及高发布率对财政补贴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从质量、数量上提出了挑战。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公平竞争审查存在审查文件要素披露不足,审查主体主动性、专业性欠缺,审查标准形式化、模糊性等问题。优化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公平竞争审查,应充分披露上位法依据及遴选过程以提供有效的规范文件作为审查对象;探索异地审查、加强审查激励以调动审查主体积极性,引入外部审查、智能审查等多种保障程序以强化审查主体专业性;吸纳比例原则、发布指导案例进一步提供科学性指导。
    • 郭春雷
    • 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培育发展“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对于增强中国独立自主发展能力、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 周静
    • 摘要: 公平竞争审查法律制度主要是调控并审查政府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竞争审查机关依照科学的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对现行或拟行的相关涉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竞争审查,进而决定其能否颁布或继续实施的法律制度。以该内涵为出发点,构建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须从主体、对象、标准以及程序来解决审什么、怎么审和谁来审等问题,同时对其审查动力不足、审查能力不强、审查协调不平衡和审查标准不统一的具体困境进行一一回应,从具体的审查主体到实施标准一一完善细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法律制度,使公平竞争审查法律制度实现其政策目标和经济价值的双向互赢。
    • 管冰
    • 摘要: 随着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已经将基因用于医疗、农业、能源等众多领域当中。知识进步和技术创新是基因技术的核心,专利是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主要内容。涉及基因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也逐年增高。基因相关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是三性审查标准中最难以理解和把握的。可以说,基因相关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审查的难点,对基因相关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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