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4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6806篇;相关期刊235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商情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5年中国欧盟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等;经营者集中的相关文献由348位作者贡献,包括丁茂中、应品广、李剑等。
经营者集中—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6806篇
占比:98.48%
总计:27221篇
经营者集中
-研究学者
- 丁茂中
- 应品广
- 李剑
- 王晓晔
- 袁日新
- 马云鹤
- 刘武朝
- 史建三
- 叶明
- 曹彦君
- 李俊峰
- 潘志成
- 董成惠
- 郑云
- 丰斓
- 乔霞
- 于家姝
- 于晨
- 侯茜茜
- 刘彬
- 叶军
- 叶晓丹
- 吴孝敬
- 孙晋
- 孙琳
- 尚明
- 张剑虹
- 张翕
- 徐磊
- 戴龙
- 承上
- 曾晶
- 李婷
- 李煜
- 李若
- 李静
- 杨茂喜
- 梁静
- 江嘉莉
- 王健
- 王先林
- 王娟
- 王慧
- 王燕
- 程礼龙
- 聂亚超
- 袁泉
- 许光耀
- 许文婷
- 谢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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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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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我国加快推进《反垄断法》修订,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基础性法律制度;全国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垄断案;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这些说明了国家越来越重视强化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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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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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下,浪潮迭起的初创企业并购案件对当前反垄断法律法规提出了全新的挑战,系统地研究初创企业并购的审查标准成为了扭转反垄断执法困境的关键一环。在此背景下,本文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三个阶段依次展开讨论:在启动阶段,本文指出了互联网企业营业额应当增设的要素,还提出通过并购额等指标衡量并购企业的市场势力,通过研发投入密度等指标衡量目标企业的创新活力,从而灵活调整对并购案件的干涉力度;在实施阶段,本文主张以“对价化的个人信息”替代“价格”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根据审查时间附近的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界定相关市场;在事后审查阶段,执法机构可以通过跟踪数字产品的更新迭代周期等指标判断该并购行为有无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以便及时补救由于数字市场的滞后性带来的假阴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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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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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思科收购阿卡夏案”远超法定最长期限的审查用时突出了现实执法与立法预期的冲突,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封闭式”设计刚性过度之不足。因此,修订反垄断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执法实践之需要,在保证制度正当性的前提下借鉴域外经验移植停钟制度。《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所做的尝试存在过度放权之嫌,需要对适用条件、监督程序加以完善,并通过增设“事前监督”条款,删除“申报人申请或同意”,完善听证程序,以及适当缩短审查可延长期限等措施防止法律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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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左;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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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寡头企业共同所有权引起的反竞争效应应引起关注。构建包含共同所有权的差异化产品古诺竞争模型,分析共同所有权对寡头企业竞争的影响。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同时持有寡头企业的部分所有权会削弱其竞争动机;共同所有权比例越高,其竞争动机越弱。进一步对硅片寡头企业竞争、共同股东状况以及环球晶圆与世创经营者集中案的反竞争效应进行讨论,以解释近年中国进口硅片价格畸高现象。据此提出:考虑到在相关市场中,寡头企业具有共同所有权,相关市场的共同股东对集中后实体持股比例增加,这些寡头企业具有单边差异化制定垄断高价或协调制定垄断高价的动机和能力,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其或今后类似的经营者集中予以禁止,或加强对类似附条件的经营者集中案所涉相关市场的寡头企业定价等行为的反垄断关注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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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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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数字经济体系下,针对新生平台发起的并购活动日渐增多。猎杀式并购是大型平台出于消除竞争或创新威胁而针对新生平台发起的并购活动。猎杀式并购可以消除潜在的竞争者,也可以拉大并购发起方与在位竞争者的差距,并能够在并购发起方主导业务周边形成创新杀伤区域。对于猎杀式并购,执法部门多是采取容忍态度,但事实上具有规制的合理性。对猎杀式并购的规制不会影响平台规模经济效益,也不会影响新生平台创业者、投资者退出市场的渠道,同时数字市场动态竞争导致的失灵有规制的必要性。鉴于猎杀式并购规制的难度,可以先进行并购意图识别,而后通过内部文件调查、外在证据获取和并购价格组成分析来取证。最终,通过在主动申报审查中引入交易额标准作为补充,并要求特定平台在并购时承担通知义务;确立反垄断审查的违法推定标准,并采取扩大开放共享、设立防火墙、限定特定业务线等补救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赋予执法部门事后调查权来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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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开亮;
彭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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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VIE架构是过去新浪等互联网头部企业为了寻求资金而创造的独特境外上市构架。其存在有力推动了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但也引发了垄断行为。而受制于VIE构架属于会计领域的特殊上市手段,导致其长期处于游离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之外的窘境。鉴此,理论研究需要穿透VIE构架下的合法性尤为重要。需要结构VIE具体“控制”标准后,才能明确当前外资“三法”的态度对VIE架构的平台经济的执法行为,进而达到推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的良好适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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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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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进一步提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现就市场监管总局试点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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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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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的修订重塑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未达标交易的剩余管辖权,有助于确保执法更好回应未来经济发展.停钟机制的引入优化了审查时限,分类分级审查亦有助于执法质量的提升,加重法律责任则有助于强化制度的威慑力.为落实新法,一方面,应细化配套法规、规章,聚焦申报门槛、停钟机制等重要规则的合理设计,推动指南的出台;另一方面,有必要重视监管科技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赋能.近来吸引多国执法部门参与的"计算反垄断"项目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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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顺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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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并购同一市场内的竞争企业将会成为大型互联网公司促进自身发展和维持自身市场地位的重要方式。互联网行业具有特殊性,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无序并购很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效应,并购初创企业会产生抑制创新和弱化市场竞争的风险,跨行业并购则会进一步加强大型互联网平台本已强悍的市场实力。现行反垄断法在应对大型互联网经营者集中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集中前申报标准不够科学、审查中竞争效果难以准确评估、违法集中后处罚经营者力度小等。为了弥补上述诸多不足,可以从建立科学完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优化竞争效果评估方法和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三个方面发力,以此来完善我国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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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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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效率,从而增进消费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评价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标准是该行为对效率的影响,并由此决定了反垄断分析的两个基本步骤。一是垄断行为的认定步骤:凡对竞争产生限制,并由此破坏竞争性市场结构的行为,均有损害效率的可能性,应认定为垄断行为,推定其违法。二是效率影响的考察步骤:如果能够证明该垄断行为是增进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则应使其合法。这两个步骤及其考察内容反映着反垄断分析的基本框架与逻辑,构成反垄断法的原理基础与结构基础,其具体条文的设计均应贯彻这一基本框架,才能有效避免现行《反垄断法》中的各种空白、误解与内部冲突,保障整部法律的科学性、透彻性、明晰性、统一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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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成惠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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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不同的法益目标会发生冲突,如何平衡反垄断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在实践中具有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价值实现常常是相机抉择的结果.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中,为了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特定的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给予反垄断豁免具有其合理性.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其他目标的实现不应该对竞争造成严重损害,否则就不应该豁免.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不仅应符合经济上的合理性,还应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正义.南车北车的并购案基于产业政策的反垄断豁免可能会损害国内市场竞争秩序,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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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灵
- 《2005年中国欧盟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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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采用学科交叉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这一重要概念的探讨,指出其在公司法背景下可能引发的若干问题,并分别就合并、取得资产或股份、设立合营企业、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管理人员兼任等问题进行了公司法上的探讨,着重讨论了对这些可能引发反垄断关注的问题的决策权和决策程序,并对我国修改公司法以及制定反垄断法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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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利森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0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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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蜂窝系统中的选择性通信业经营者拒接线限制来自给定蜂窝用户的一些或所有的通信业经营者处理的呼叫,而允许其它的蜂窝呼叫。蜂窝系统中的访问位置寄存器(VLR)中的限制标志或指示由原籍位置寄存器(HLR)设置,HLR包含那些对用户拒接线的通信业经营者的列表。当限制标志设置时,查询HLR以便确定是否限制该呼叫。或者,限制标志可以驻留在用户的移动电话内。此外,VLR或移动电话可以分别包含拒接线的通信业经营者的列表并在内部确定是否提供通信业经营者拒接线而不求助于H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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