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
鉴定人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7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2篇、会议论文42篇、专利文献17851篇;相关期刊285种,包括法学、证据科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3种,包括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2013年南京市科协学术年会、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鉴定人的相关文献由1024位作者贡献,包括姚武、杨永利、王威等。
鉴定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851篇
占比:96.21%
总计:18555篇
鉴定人
-研究学者
- 姚武
- 杨永利
- 王威
- 宋春花
- 周舫
- 郭华
- 冯鹏举
- 柯昌林
- 陈如超
- 陈磊
- 乔杰
- 刘娟
- 占善刚
- 吴拥军
- 吴逸明
- 周娜
- 姜涛
- 孙启凡
- 季安全
- 彭俊平
- 曹晶晶
- 朱舜亚
- 李彩霞
- 涂舜
- 王乐
- 王凯娟
- 秦成峰
- 秦鄂德
- 胡胜
- 邓永强
- 郝长付
- 郭军华
- 金奇
- 马宁赵
- 高彬
- 严智强
- 刘建伟
- 刘津中
- 刘鑫
- 平爱华
- 张勇
- 张叶
- 张水勇
- 彭瑞
- 朱小辉
- 朱晋峰
- 李晓东
- 李雅琴
- 燕贞
-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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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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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书面作证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保障诉讼公正、效率的模式。鉴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书面作证制度研究的薄弱,有必要对书面作证制度的概念、特征、理论和实践意义等内容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充分分析书面作证制度在现行司法体系下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书面作证制度的合理构建,除了要明确鉴定人出庭范围和程序等基本事项以外,还应当要对鉴定人拒绝书面作证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并对保障鉴定人书面作证制度能切实执行的配套体系进行全面分析、厘定,最终建立完善的鉴定人书面作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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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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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时间多为鉴定意见被采信前,且多是迫于当事人上访、投诉、闹鉴等压力下的自保行为。然而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裁判公信力,并且变相鼓励当事人采取不当行为推翻鉴定意见。在此背景下,201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对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进行了规制。但该规定仍存在语焉不详、可操作性差、缺乏对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管控等问题。为了规制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撤销鉴定意见行为,在“以撤销为例外,不撤销为原则”的指导下,立法只应准许鉴定人在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撤销错误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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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娟;
柯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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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鉴定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活动,公信力关系到鉴定意见的质量。司法鉴定公信力困境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信服、法官对鉴定程序过度依赖、舆论存在偏向性评价等方面。之所以存在这些困境,根源就在于当事人的认知、鉴定制度自身的缺陷、法官行为的失范、鉴定意见评价标准不统一等方面。基于此,提升我国司法鉴定公信力,应完善司法鉴定制度、规范法官行为、建立鉴定意见统一评价机制及完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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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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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鉴定制度的基本前提,鉴定人法律定位问题决定着鉴定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也影响着鉴定制度的具体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鉴定人的法律定位问题有三种观点,分别是证据调查说、证据方法说与折中说.我国关于鉴定人法律地位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适逢新《民事证据规定》出台,立足于司法解释规定,明晰鉴定人的法律定位,提出其他专业性事实认定路径,对于正确理解鉴定制度相关规定、整体上优化鉴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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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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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关系到鉴定质量与司法公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强化了法院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及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上述审查与监督措施,主要基于法院立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制度管控,并呈现出明显的技术化特征,这难免造成一些消极后果:驱使鉴定机构、鉴定人采取风险规避性行为;缺乏专门知识的法院、法官面临审查、监督的技术化瓶颈;法院、法官与鉴定机构、鉴定人之间的关系趋于对抗化.民事诉讼委托鉴定工作的规范化路径,首先需要重塑法院、法官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任关系,并明确划分二者的责任范围,既要制约鉴定机构、鉴定人,又要约束法院、法官;其次是重构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同关系,明确诉讼规制与行政管理的权力边界及其衔接机制,避免法院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诉讼管理的过度行政化;最后,强化法院对委托鉴定工作的技术审查、监督能力,优化法院内部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资源配置及其对审判部门的技术辅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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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超;
胡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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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司法性以及鉴定人的客观中立地位,决定了我国司法鉴定应当具有公益性.司法鉴定的公益性并不否认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正当收益,而是限制其过度盈利化与市场化.具体来说,我国司法鉴定应当坚持"以公益性为主,盈利性为辅"的基本原则,合理设定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以及其他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费用标准;同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积极承担公共法律援助责任,为当事人提供鉴定救助.此外,国家尚需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诸如推进司法鉴定资源的统筹规划、一定程度实现司法鉴定的规模化效应、以及加强政府对相关鉴定机构的重点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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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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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诉讼证据,是法官发现事实真相的得力助手,但失范鉴定意见则起着相反的作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发文,对鉴定主体展开信用管理,对于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鉴定主体,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需引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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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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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于多方考量,强制医疗程序中已对鉴定行为人精神状态作出强制性规定,并佐之以配套制度支撑.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诉讼资源与案件数量的不匹配性,加之制度设计无法有效解决出庭困境,使得鉴定人出庭率依旧不容乐观.正是因为鉴定意见的真实、准确被视为确保案件质量的核心,所以有必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探索,通过重构强制医疗程序中鉴定人选择性出庭制度,明晰鉴定人出庭范围,优化鉴定人出庭程序,确定鉴定人不出庭的程序性后果,科学贯彻、创新鉴定人出庭制度,客观评价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必要性,保证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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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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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强力推进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笔者对全市两级法院5年来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反映了5年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况:1.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和证人,数,绝对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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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良艳;
张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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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至今,司法鉴定依旧还在延续分散型的管理模式,并未形成真正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应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所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审核登记、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同时,发挥司法鉴定协会在辅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审核、评估鉴定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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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锋;
徐永康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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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侦查-公诉-审判”条线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安机关作为侦查主体缺少相应监督,容易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同时目前公诉案件都经过严格筛选,许多案件证据在庭审之前实际已实质性调查完毕,导致庭审流于形式.鉴于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弊端,为了强化法院的监督职责,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决定》颁布后不久,2016年10月多部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一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意见一强调了证据收集的必要性、规范性、合法性,要求完善对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以及完善法庭辩论规则。意见二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细化了证据认定规则,完善了鉴定人出庭制度。从上述公文可以看出,鉴定人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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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全;
程思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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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此背景下,该规定将鉴定人从幕后推到了前台,从日常受理鉴定、办案现场推进到法庭,鉴定人出庭作证将逐步向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如何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出庭作证义务,是鉴定人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本文就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及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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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光涛;
刘亚利;
谷舞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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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使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中国确立.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现实却不理想.有调查显示,全国鉴定人出庭的比率不超过5%,更有甚者说在3%左右,这严重影响法庭庭审质证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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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娜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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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学者们期冀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上建立客观公正的司法制度用以规范日常的司法行为.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诚然这是司法制度的进步,更在业界引起了广泛热议.面对新的形势,应对挑战,笔者从一个基层公安机关法医工作者的角度试论目前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应对.充分认识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必要性,充分了解掌握辩方对鉴定人的质证所涉及的范围,建立、健全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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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娜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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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纪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作为一个独立的鉴定种类,鉴定结论是一类重要且特别的证据形式,有些案件中鉴定结论直接决定了最终判决的结果.鉴定人应如何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以适应形势与任务的需要,其基本素质和技术及服务态度道德品质是完成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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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婕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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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执业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案件逐年上升.2013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两年以来,本机构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实践,面临的一些问题值得思考.加强和改进鉴定人出庭质证工作,就应明确鉴定人在庭审中的法律地位,应建立庭前沟通协商机制,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鉴定人质证渗及的内容范围,应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保护措施,还应建立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合法费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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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钧;
孙占军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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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首次在诉讼程序法中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问题的解决办法.文章介绍了对规定的理解,根据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规范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有效范围和方式,规范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规范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承担,规范出庭的鉴定人员范围,规范对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处理方式,规范鉴定人出庭时在法庭的位置及相关的庭审程序的对策。因此,要制定相应的并操作性强的规范,加强鉴定人出庭的管理,保证涉及鉴定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