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1年内共计3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02篇;相关期刊16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文献由327位作者贡献,包括丁辉、凌鸿华、刘冰轮等。
证人出庭作证
-研究学者
- 丁辉
- 凌鸿华
- 刘冰轮
- 刘莉
- 唐晓萍
- 张春利
- 张永强
- 徐静
- 戴萍
- 朱晓
- 朱静媛
- 李晶
- 李自玉
- 汪雪琴
- 王思予
- 王晨
- 秦健琳
- 程宗璋
- 章礼明
- 罗云
- 赵璐
- 赵靖
- 赵飞
- 邸杰
- 陈岚
- 黄继坤
- 龚晓明
- 丁婧歆
- 丁影
- 丁浙锋
- 万选才
- 乌蒙夫
- 乔婷
- 于泽洲
- 于绍元
- 于蔚
- 任以顺2
- 任重远
- 余为青
- 傅前明
- 傅蔚蔚
- 傅达林
- 冯彬
- 冯杏华
- 冯素平
- 刘仁文
- 刘天兴
- 刘妍
- 刘守芬
- 刘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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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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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主要包括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知悉的案件事实出庭作证和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的情况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比例长期偏低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以事实查明作为单一功能导向,为此应当实现从单一功能导向到双重功能导向的转变,即事实查明和诉权保障相结合。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应当细化普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确立拒证权并修改免于出庭制度,提升警察出庭作证的动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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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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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强力推进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笔者对全市两级法院5年来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反映了5年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况:1.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和证人,数,绝对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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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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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但司法实践表明,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并未根本改观.为此,法律界纷纷献计献策,以期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分别概括为地方试点推进型、司法解释自律型、立法有限规制型和立法绝对主导型.前三种方案无法解决积重难返的出庭难问题,甚至有的方案会引发新的问题,导致公正效率两败俱伤.后一种方案效果更优,但由于刚性过强,不具有可行性.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一审法院的求真义务、增强辩方的制约权和明确二审的裁判标准,其具体思路是明确法院保证证人到庭的责任范围、设定由封闭性规则构成的例外情形和以剩余证据分析法确定未尽责任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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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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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合称,其核心内涵包含了直接审理与口头审理两方面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刑事司法工作改革的重点,在此背景下,直接言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直接言词所要求的亲历性是适用该原则的核心要义,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卷笔录主义"以及证人出庭难现象使得该原则难以发挥其作用.文章通过完善案卷移送制度、加强证人保护和作证方式、弱化审判委员会干预,以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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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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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主要包括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知悉的案件事实出庭作证和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的情况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比例长期偏低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以事实查明作为单一功能导向,为此应当实现从单一功能导向到双重功能导向的转变,即事实查明和诉权保障相结合.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应当细化普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确立拒证权并修改免于出庭制度,提升警察出庭作证的动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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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江;
朱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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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合称,其核心内涵包含了直接审理与口头审理两方面的要求。而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诉讼模式,其意义是要打破以往“侦查中心主义”的藩篱,重塑法庭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在此改革背景下,直接言词的重要性不明而喻,将直接言词原则贯彻落实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直接言词所要求的的亲历性是适用该原则的核心要义,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卷笔录主义”以及证人出庭难现象使得该原则难以发挥其作用,本文通过完善案卷移送制度,加强证人保护和作证方式,弱化审判委员会干预,让直接言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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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杨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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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内容为证据调查程序的实质化,而其中证人出庭又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环节.当下我国证人出庭存在未明确建立直接言词原则,未明确规定当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但证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程序性后果;未确立对质权;赋予了法官在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上过大的酌定权;证人出庭之后该如何进行调查缺乏标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提高我国证人出庭率,强化证人出庭效果,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在改革中应明确建立直接言词原则;确立被告人的对质权;限缩法官的酌定权;确立交叉询问规则以对证人进行实质性调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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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强;
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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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10月14日,在孙小果再审案的庭审中,出庭的公诉人申请了两名证人及一名鉴定人通过远程视频作证、实际出庭作证的方式来证实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庭依法允许证人进行作证.其实早在2016年,为了提高法庭上出庭证人的作出证词率,提高法院庭审水平,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告人的相关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能够正常行使,"两院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院三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随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帷幕随之拉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过程也逐步启动.本文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背景,从当前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等几部分来讨论和分析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针对文中所分析出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建议,力图对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的发展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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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继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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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表象上,证人、公诉机关、法院、辩护律师、立法各主体都是造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然而实质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没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要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若立法不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也应该对现有证人出庭作证有关条款予以修改,规定只要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就应该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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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水;
靳春青;
王皓月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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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法定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以及其现实意义,然后分析了人民法院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弊端,最后提出了对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正)》第187条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