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资格
证人资格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1年内共计1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1篇、专利文献356篇;相关期刊103种,包括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等;
证人资格的相关文献由160位作者贡献,包括孙赟昕、刘莉、吴北战等。
证人资格
-研究学者
- 孙赟昕
- 刘莉
- 吴北战
- 常柏
- 张艳丽
- 丁玉明
- 万开锋
- 万里鹏
- 严军
- 乐国安
- 乔乃芝
- 乔芳芳
- 于书凡
- 何杰
- 何艳敏
- 余丰泳
- 余为青
- 侯敏
- 傅蔚蔚
- 冯兆蕙
- 冯少辉
- 冯祖兴
- 冯胜健
- 冯谢明
- 刘国庆
- 刘子孺
- 刘继成
- 刘艳梅
- 刘艾平
- 刘雪梅
- 华小鹏
- 卢永红
- 史曼
- 吕艳珍
- 吴丹红
- 吴宇华
- 吴洪淇
- 吴羽
- 吴雪婧
- 吴静
- 周成泓
- 周涛
- 周进旺
- 夏珍
- 姜纬堂
- 威廉·特文宁
- 孔维强
- 孙世岗
- 孟庆保
- 孟春芳
-
-
吴雪婧
-
-
摘要:
未成年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刑事被告人更是经常以未成年人不具备作证能力为由进行抗辩,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如果未成年人具备辨别与表达能力,且案发时并无其他人证在场,或者只有同样是未成年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其证明力是否需要补强以及如何完成补强,这些问题都有待探讨.统一司法实践和理论标准,细化未成年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明确未成年人证言补强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
-
-
-
-
董园园
-
-
摘要:
随着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立法也随之不断完善,证人证言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在庭审的过程中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法官多会利用证人提供的证言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是非曲直.但因为一个案件的证人在法庭中进行作证的过程中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在立法上也存有漏洞,造成证人所做的证言难以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将从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不足以及相应的完善措施等方面来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
-
-
秦钰博
-
-
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其中两者对于证人的界限有着一处显著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人的划定界限要明显广于刑事诉讼法,单位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而单位是否具有证人资格,学界的观点也是层出不穷,难以统一.本文对其中争议较大的单位法人的证人资格加以探讨.
-
-
胡平仁;
邓栩健
-
-
摘要:
我国《刑法》第26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0条都有关于“年幼”的相关规定,但学界对“年幼”一词研究甚少,在法律的适用上常常忽视“年幼”应有之价值并混同于“未成年人”等词语,妨碍了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对《刑法》第261条被保护对象“年幼”人群之界定标准的分析,应当重点从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之存续时间进行探讨.感知、记忆、表达是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在对“年幼”证人的资格界定过程中,这三个要件的认定也必不可少;应将《刑事诉讼法》第60条有关“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规定修改为“对待证事实无辨别能力、不能表达”.与此同时,借鉴域外对“年幼”证人资格的界定,我国可以部分摒弃法定主义认定标准,将“年幼”证人资格界定标准向裁定主义认定标准倾斜,适度淡化年龄界限,赋予我国司法人员审查“年幼”人群作证适格性的权力,以推进我国法学理论的建构与发展,促进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走向成熟.
-
-
宋丹
-
-
摘要:
作为证人的一种特殊类型,儿童证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一直存在争议,各国的立法规定也有较大的差异.现代各国大都赋予了儿童证人的作证资格并对作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我国刑事诉讼中只对证人资格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既缺乏对儿童证人作证资格的具体性规定,也没有对儿童作证的特殊方式及保护等问题提出相关解决办法.
-
-
苏晓敏1
-
-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虽然规定了“年幼”并不一定具备作证资格,但是在立法中却缺乏对幼童证人资格的审查程序及审查标准。文章认为,刑诉法第48条中没有必要把“年幼”作为证人资格的限定性条件。原因是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混淆幼童证人资格和证明力问题,法官惯常的做法都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不需要另行设置审查程序,否则容易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而拖延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在各国的实践潮流中,幼童一般都拥有证人资格。所以,文章最后建议应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删去“年幼”作为证人作证的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