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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

审判中心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2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0篇、专利文献66430篇;相关期刊15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审判中心的相关文献由306位作者贡献,包括汪海燕、闵丰锦、姜盼盼等。

审判中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90 占比:0.43%

专利文献>

论文:66430 占比:99.57%

总计:66720篇

审判中心—发文趋势图

审判中心

-研究学者

  • 汪海燕
  • 闵丰锦
  • 姜盼盼
  • 杨正万
  • 刘用军
  • 展中华
  • 张能全
  • 郭华
  • 陈闻高
  • 魏颖华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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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安超
    • 摘要: 在审判中心理念下,控告方作为庭审的主要举证方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因此庭审前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制度,应该从以往要求的全面取证改为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护方作为庭审的次要举证方,保障辩护方庭审前充分接触证据,是辩护人在庭审中发挥实质辩护作用而不是被动走过场的关键。审判方作为裁判者,需要在独立且中立的立场下认定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而不是事前预断性地倾向于认定控告方的证据。控辩审三方只有在对等的力量构造下,庭审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而对于实践中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均衡,不仅要通过庭审规则与证据规则的融合来保障辩护方拥有平等的发言权,也需要在庭审外尤其是侦查阶段保障辩护方拥有平等的证据调查权利。
    • 陈小彪; 王祥传
    • 摘要: 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需要、轻罪渐次建构的现实,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三者共同催生了我国检察主导理论。但现有检察主导理论越发倾向“检察司法化”,具体表现为于外援引西方看似具有历史必然性的“检察裁判权”既有范式,于内泛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效用,以致撕裂“以审判为中心”和“检察主导”之间的客观联系。在中国司法语境和现行刑事诉讼模式构造之下,现有理论必然遭遇脱离文本的含义解读、诉讼模式的运行冲突、法治语境的制约失衡三重困境。因此,必须回归刑事诉讼结构本身,检察主导理论功能的证成也应遵循三个方面的要求:由权力分配的绝对走向功能主导的相对、从形式过程主导走向实质公正价值保障、从机械式程序衔接环节走向体系功能优化。
    • 李永升; 张素敏
    • 摘要: 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审判中心”制度,尽管在内涵界定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其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掌控,从而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成为学界共识。然而,我国当前较低的二审开庭率相对弱化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少国家已确立了二审开庭原则,这种将法律审与事实审相结合的庭审实质化方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对刑事二审庭审程序进行优化:宏观方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中观方面--建立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的制度;微观方面--制定二审开庭的具体措施。
    • 姜文涵
    •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模式。而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也出现了“检察官法官化”的权力转移现象,并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由此,产生了“以审判为中心”与“以检察为主导”两者互相对立冲突的局面。对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实践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否定检察主导程序模式,本文以认罪认罚制度为视角,探讨“以审判为中心”与“以检察为主导”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 任精伟
    • 摘要: 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重点就在于实现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推进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主要面临律师资源数量和质量上的不足、法律援助律师权利保障不足、司法机关配合程度不高等问题.相应地,解决问题可以提供的思考路径包括:加强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创新援助模式,构建多样化的法律援助体系.
    • 李震
    • 摘要: 在审判中心视域下,卷宗电子化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流水化作业,加剧法官阅卷预断,带来庭审虚化问题,同时卷宗电子化进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隐患和风险,如果不能提前防范予以有效规制,或将冲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文在分析卷宗电子化进程中的风险与隐患基础之上,提出了刑事电子卷宗系统引入辩护卷实现有效对冲、强化司法工作人员责任心、有效监管技术外包确保卷宗电子化质量等解决方案.
    • 刘用军
    • 摘要: 改革开放至今40余年的法治发展中,我国诉讼模式也出现了政策型诉讼、裁判型诉讼和矛盾化解型诉讼三种类型,当前我们已在着力构建并实践着矛盾化解型诉讼。矛盾化解型诉讼诞生的总体背景是社会转型带来的矛盾激增和案件量上升,危及到社会稳定的任务和和谐社会的目标。矛盾化解型诉讼的特点是重司法的大局观和推行司法能动主义,实现联动办案,追求结案彻底,简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效率。但矛盾化解型诉讼客观上也带来一些问题,即未能有效减轻司法压力,弱化了诉讼权利保障和程序正义价值,混淆了司法程序与政府社会治理的功能差异,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实现。当前,矛盾化解型诉讼的基本格局和趋势仍然难以撼动,但也应当对此有所补救,即适当增加司法人员的数量,激活非诉讼程序,有节制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维持诉讼程序的中道性,调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主导性,保障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实现。
    • 胡灏萌
    • 摘要: 自认罪认罚制度正式入法以来,作为其属概念的以审判为中心是否应该写入刑事诉讼法,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广泛讨论。然而,深入研究以审判为中心所需要的相关条件和环境,发现如果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相关制度,很大程度上需要对已形成的刑事诉讼程序及结构予以调整。改革的广度和深度要比单纯改变某一项制度要难。至此,在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研究庭前审查程序、审判过程中法官如何形成认知结构、背后的权威结构以及判决确定后的稳定性,提出了完善的方法。
    • 齐艳敏
    •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摆正了侦查、公诉和审判之间的关系,确认了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公诉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纽带,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这项改革对公诉工作提出的重大挑战,找准自我定位,转变执法理念、转换工作模式,适应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基于此,探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 李瑞鑫
    • 摘要: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在检察院抗诉后法院予以改判的现实案例,展现出控审双方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中的权力"交锋"和利益博弈.由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主导"的突出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赋予量刑建议以刚性约束力,使"审判中心"似乎面临挑战,法院面对量刑建议存在接受或者排斥的两难情形.控审双方在量刑建议效力上的交锋深刻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其实质在于对抗式诉讼模式和协商式诉讼模式之间的不同.实现控审关系在这一问题上走向"交融",需从宏观上把握好以审判为中心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在微观上要求检察院以全面客观的量刑证据材料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法院遵守法律规定并严格审查案件量刑失当问题,检法两机关互相尊重对方的量刑权力,加强沟通,弥合分歧,真正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分工、配合、制约,实现案件处理的效率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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