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1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体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56635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治研究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等;正当化事由的相关文献由95位作者贡献,包括蔡桂生、孙道萃、刘伟等。
正当化事由—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56635篇
占比:99.98%
总计:556724篇
正当化事由
-研究学者
- 蔡桂生
- 孙道萃
- 刘伟
- 菅从进
- 余辉胜
- 叶慧娟
- 尹晓闻
- 杜洋洋
- 王天
- 裴炜
- 陈兴良
- 丁胜明
- 严有才
- 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
- 于冲
- 于晓楠
- 亨宁·罗泽瑙
- 任学强
- 何泽宏
- 克劳斯·罗克辛
- 冯文杰
- 冯晓阳
- 凌萍萍
- 刘作凌
- 刘学敏
- 刘峰江
- 刘明祥
- 周力娜
- 周景物
- 姚万勤
- 孙昌军
- 宛霞
- 张吉喜
- 张娟
- 张旭
- 张时贵
- 张晓媛
- 张桂霞
- 张笑
- 张金海
- 张金玉
- 张雪琳
- 徐岱
- 徐然
- 朱容军
- 李冠煜
- 李希慧
- 李杨
- 李莉
-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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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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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大数据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与刑事侦查紧密融合,不断拓展侦查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增强打击犯罪的精准度和高效性,但同时也给个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为保证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应当明确对隐私权限制应当遵循的正当化事由,即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合理界定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边界,明确来自公共领域、第三方领域以及基于个人同意的隐私问题,这是对抗公权力对私权利侵犯的藩篱.法律的明确授权是侦查机关对隐私权干预的逻辑起点,应根据不同样态的侦查行为对公民隐私权的干预程度,不断完善侦查程序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路径,为保障侦查权的规范运行提供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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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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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犯规甚至伤害行为,入罪论时有抬头,正如企图以刑法积极管控几乎所有的社会风险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一般.应尽量以非刑事措施,规范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应动辄以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从而更有效地展现非刑法规制力量所发挥出的社会秩序合理化功能.一般而言,不需要刑法规制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属于运动员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或并未明显超出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造成某个或某些运动员身体受伤的行为.对于行为人蓄意借助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这一事由,实施的实质上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行为,应考虑由刑法予以规制.总体而言,规制值得刑罚惩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了促进对抗性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必须结合各项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的规则本身以及特点进行实质考量,在法理上,应基于正当化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的实质解释,将一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定罪量刑;在司法上,应借鉴刑法私法化理念,对入罪化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予以活性化处理,以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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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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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宥性事由源于英美刑事诉讼中的可抗辩事由,与正当化事由联袂构成行为出罪理论的基石.与正当化事由不同,可宥性事由已经僭越了法定的行为正当化条件,行为的违法性首先被肯定,只是在责任归属上寻求宽恕性处理.引入可宥性事由,可丰富体育竞赛行为入罪和出罪的相关内容,便于司法统一判定.分析认为,体育竞赛行为可宥性事由成立,要满足体育赛事本身具有合法性和正规性、主体仅针对运动员、行为局限于体育竞赛行为、违法目的"单纯"性、行为以"反规则"为前提等条件.入罪和出罪的类型化有利于定罪和量刑的规范化,分别对竞技伤害行为、滥用兴奋剂行为、假球等竞赛舞弊行为适用可宥性事由予以出罪抑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指出体育竞赛运动员可宥性事由行为入罪不能忽视运动员自由保障的理念,且尽量避免选择性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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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时贵;
郑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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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中,全面查清事实是为案件准确定性的前提。一个危害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某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等同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就是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在考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既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又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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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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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信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只有具备正当化事由,才能予以限制.但是,我国刑事法规从当事人及辩护人两个角度,对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进行直接与间接的双重限制.在对信件例行检查中,正当化事由的缺失,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处于虚置状态.在网络社会异地辩护成为常态,难以通过增加会见次数弥补通信的缺失的情况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保障问题日益凸显.例行检查原则背后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转变,以及看守所条例的修改,可能给"秘密为原则,检查为例外"的确立,正当化事由的明确,以及"拆而不阅"技术性措施的采用带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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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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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时代如何有效保护个人数据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相关权益,是现代社会治理必须思考的问题。在过去近十年的时间里,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为基础,结合欧盟及欧洲地区相关规则,通过大量案例,欧洲对互联网语境下个人数据的定义、可能的侵害或干预形式以及相应的保护原则和措施进行了探索。我国正处于互联网秩序建立的初期,这些探索所形成的成果对于在变革时期如何形成后发优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宏观层面应当建立权力重构语境下的治理思维;在微观层面应当将个人数据类型化,并基于比例原则和国家的积极义务进行具体的保障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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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道萃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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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探索经验,探讨正当化事由的证明问题。正当化事由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目前主要限于正当防卫,新刑事诉讼法则未明确加以规定.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在公诉案件中,正当化事由的举证责任由辩方承担,控方始终承担证明有罪和反驳时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辩方的证明标准始终低于控方,控方最终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方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分别承担正当化事由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普遍低于公诉案件,分别是排除合理怀疑和相对偏低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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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林
- 《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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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大背景之下,理论和司法实践鲜有探讨公民个人信息合法获取与使用的尝试;当前的司法判决普遍不考虑实现债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合法化事由的可能性,部分学说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定性为公法益,进一步压缩了排除违法的可能性.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界定为公法益的立场,违反了确定法益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在满足自救行为的前提下,债权人及其辅助人可以通过自救行为合法获取并使用债务入的个人信息.考虑到当前公力救济的运行状况,自救行为的“补充性”要件应当以现实而非理论的救济可能性作为判断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