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29篇;相关期刊132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被害人承诺的相关文献由243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潜、付传军、冯建功等。
被害人承诺
-研究学者
- 王潜
- 付传军
- 冯建功
- 冯雨
- 凌萍萍
- 刘琪
- 刘腾
- 孟显芳
- 张岩
- 徐思秋
- 方硕蕾
- 易青林
- 李丽琼
- 李小涛
- 潘庸鲁
- 焦云娜
- 王俊
- 王广卉
- 王焕婷
- 肖敏
- 蔡桂生
- 贾冬恺
- 陈琳
- 骆群
- 丁学军
- 丁学文
- 丁星星1
- 丘丽丹
- 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
- 于利娜
- 任慧
- 何土惠
- 何孟雷
- 何庆仁
- 何立荣
- 何铤
- 俞小海
- 冯瑶
- 凌华
- 刘凡
- 刘嘉萱
- 刘夏
- 刘守芬
- 刘小娟
- 刘焕文
- 刘玉莹
- 刘绪凯
- 刘莲芝
- 刘鉴
- 卞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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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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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害人同意理论作为公民自决权在刑法中的体现,是近代社会刑法中实现去罪化的重要理论之一,其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近现代以来对其研究不断深入,在当代其适用表现出扩大的趋势,期间刑法对被害人同意效力和体系地位等内容的认定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特点。在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当代学界对于被害人同意的正当化依据有社会相当性说、法益放弃和保护放弃说以及优越利益保护说等不同观点,其中结合被害人自决意识与社会规范的优越利益保护说更为合理。在对其体系内容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应注意被害人同意理论反映出家长主义与自我决定权等重要因素的影响,更加重视被害人同意理论体系地位的规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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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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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回应了现实中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滥用信任关系谋取性利益的司法认定困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未成年女性主动寻求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时,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构成本罪?本文在对现有各方学说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两种可能的解释路径。以义务犯的视角切入,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该路径忽略法益的做法值得怀疑。以法益保护的视角切入,本罪之法益并非被害人的性自主决定权,而是“照护关系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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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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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虽然并没有在我国作为一项法定正当化事由出现,但仍然为我国学界乃至世界主要国家所接受。但基于被害人承诺做出的伤害行为是否可以借助被害人承诺理论从犯罪中排除这一问题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的性质与法理基础出发,结合学界理论学说,对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进行梳理总结,构建被害人承诺有效的条件框架,最终在此基础上讨论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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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浩;
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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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害人承诺与危险接受都是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体现,且两者在行为危险认知上具有一致性,但对危害结果的接受以及行为动机上,却表现出相反态度。在对危害结果的接受上,被害人承诺不仅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更要对具体结果的发生表示许可,而危险接受中的被害人最多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对于具体结果的发生一定是反对的。在行为动机上,被害人承诺是以牺牲法益的方式来实现利益交换,而危险接受则是在不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意图从危险中获取利益。因此,将被害人承诺与危险接受等同并不恰当。只有立足于被害人的视角,把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意志与被害人在迎接风险时的心理态度相结合才能准确适用被害人教义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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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蓉;
黄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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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被害人事后承诺无效,但这一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面临诸多挑战:在理论上存在被害人承诺效力时间界分科学性质疑、证成理由充分性质疑以及论域合理性质疑,在实践层面则存在与刑事立法规范、刑事政策精神和司法改革实际相违背的问题.承认被害人事后承诺的法律效力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同时还具有化解矛盾、矫正社会治理过度刑罚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责解决机制等多重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事后承诺主要以犯罪阻却事由和刑罚从宽事由的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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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绪龙;
沈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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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在客观上制造了危险源,被害人进而自陷风险的情形,并不属于被害人承诺,仅仅是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陷风险,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应责任自负,因此也就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因自陷风险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关系,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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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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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刑法的被害人承诺是从徳日刑法中引进来的[1],其基本的思路是有承诺就没有法益,没有法益就不违法.也即被害人承诺是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益,实施的不构成犯罪、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一般情况下,征得被害人承诺只限于轻伤以下,加害人是可以免责的.如果是重伤以上的后果,则被害人的承诺无效,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进而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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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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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体系定位问题,德国刑法学界历来有"二元论"和"一元论"之争,而我国的传统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由于其耦合性的特点区别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文章认为在探讨我国的被害人承诺体系定位问题时,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将被害人承诺理论融入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并且相较于"二元论"与"一元论"的观点,对于维持传统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吸收"一元论"的理论将被害人承诺理论融入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客观要件似乎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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