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决定权
自我决定权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5篇、专利文献10084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
自我决定权的相关文献由9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然、张婷、李雪娇等。
自我决定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084篇
占比:99.26%
总计:10159篇
自我决定权
-研究学者
- 刘然
- 张婷
- 李雪娇
- 杨东霞
- 杨辉忠
- 段丽娜
- 焦美娇
- 王丽莎
- 邓雅芬
- 于文豪
- 何心薏1
- 何立荣
- 关键
- 冯军
- 刘兰秋1
- 刘建利
- 刘曦
- 刘欢
- 刘鹿鸣
- 吕英杰
- 吴娟
- 吴强
- 周安琪
- 孙浩文
- 孙海涛
- 宣思宇
- 庄清龙
- 庞超
- 张世文
- 张健一
- 张宏
- 张欢
- 张渝
- 张爱艳
- 张跃铭
- 张锋学
- 张鸣
- 徐洁
- 曹瑞
- 曾日红
- 朱婷婷
- 朱晓平
- 李宜鸿1
- 李恒
- 李文胜
- 李昱
- 李昱1
- 李杰
- 李莉
- 李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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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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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刑法的干预边界有进一步强化刑法对社会治理的作用,然而当刑法干预的边界超过一定的范围则有可能变成恶法。因此,确定刑法的干预边界时要充分运用法益保护原则或伤害原则,在此基础上尊重自我决定权,衡量刑法的现实操作及刑罚的不替代性。而对于刑、民的边界问题,主要衡量行为的危害程度。至于行政法中与刑法竞合的部分,除了考虑行为的危害大小,更要考验法律适用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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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宇;
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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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积极安乐死虽然在国外立法和我国舆论中不乏支持声音,但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仍然持保守态度。我国刑法对待积极安乐死行为仍然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持有罪的态度是基于法律家长主义管控下限制人们自我决定权的结果。但是法律家长主义随着时代变迁与理论深化,正在走向软家长主义。对待积极安乐死问题虽仍然不能无罪化处理,但基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特点,可以在司法评价中通过量刑轻缓、缓期执行等方式表达法律对积极安乐死的否定性评价与值得宽宥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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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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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情同意权是一项在医疗法律领域调整医生和患者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权利.可以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在学界中有关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的研究作品较少,少有的几篇也是点到为止,一般不进行深入探讨.主流观点认为自我决定权是知情同意权的唯一法理基础.仅仅将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界定在自我决定权之内又不作其他延伸,会局限对知情同意的理解.在知情权法理来源缺失的现实情况下,应当对其进行重新塑造.本文在探究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时将这一权利分开讨论,即分别探讨知情权和同意权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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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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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先医疗决定,旨在赋予患者对欠缺决定能力阶段施加其身之医疗行为的预先决定权.其建立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之上,经历了从晚期医疗中针对维生措施的生前预嘱到针对一般医疗的预先决定,实现方式上有指示型与代理型两种.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知情同意权,权利主体应为患者本人,患者无决定能力时的他人决定属于替代决定.通过对既有法律的解释,代理型预先医疗决定与我国立法具有契合性,患者无医疗决定能力时按照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顺序进行替代决定.虽然我国当前立法不认可指示型预先医疗决定,但患者预先指示可以作为替代决定者确定患者真实意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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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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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被害人权利救济最重要的机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同一刑事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尽管这一制度历经数次修法的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其根源在于对附带民事诉讼依附性和独立性的认识,而认识的背后则是法律家长主义与自我决定权的斗争.不仅如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些安排还体现出效率优先的考量.因此,有必要从法理层面厘清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把握自我决定权和法律家长主义之间的张力,并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同时,继续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避免符合法理的判决落空,保障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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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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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尤其是特殊家庭老年人日益突出的委托代理及监护服务需求,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启动了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从而切实解决老年人因监护问题而面临的现实困境。在朝阳区,已经有部分老人签约了该项目,有了社工"家人",告别了"孤独无依"的生活,最大程度地尊重老人的自我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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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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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发生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其本质是被追诉人自我决定权的持续扩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追诉人的自我决定权进一步扩大.这种自我决定权的扩大导致刑事诉讼横向结构发生了变化.从被追诉人的角度看,控辩之间的关系从防御走向合作.法院从主动走向被动.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在合作型控辩关系中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不应倡导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刑事诉讼横向结构的这种变化给被追诉人的自我决定权带来了结构性风险.未来,应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处分能力和自愿性,加强检察内部监督和重视司法审查等方面切实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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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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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者早已普遍接纳被害人承诺作为刑法上的阻却事由,但被害人事后承诺能否同样发生阻却效果一直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所质疑.从权利视角观察,被害人事后承诺有其哲学基础和规范依据,与事前的承诺在促进个人实现方面有同等价值.但被害人的事后承诺不是无限制的,刑法须在个案中通过比例原则检验划定其边界.被害人事后承诺作为独立的消极构成要件要素,依据承诺的法益可以划分为不成立、反价值和有效等不同情形.事后承诺不可避免地引发道德风险,应该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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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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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界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应综合考虑行为人视角与被害人视角。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法理基础在于法益论,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包含客体性的财产,也包含主体性的对财产的自我决定权。将被害人视角作为教义学工具需要借助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条件,具体包含作为外在条件的信息要素、机会要素与作为内在条件的认识要素、意志要素和能力要素。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在结构上均表现为直接侵害意志要素,前者彻底摧毁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自由,后者仍留给被害人一定的财产处分自由。两罪在不法层面仅有程度差异而无类型差异,在规范关系上为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判断一行为是否彻底侵害被害人的意志要素,需要以被害人所属群体内理性人的自我决定权为判断基准,以社会一般人为判断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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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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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我决定权以自由为其法哲学根基,由于被害人危险接受中存在被害人生命法益受损的结果,因此厘清自我决定权与生命法益的关系,是判断自我决定权能否为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提供理论基础的关键.被害人危险接受中自我决定权与生命法益并未发生理论冲突,被害人在危险接受中并未对其生命法益作出放弃,死亡结果的出现也并非其自我决定权积极追求的内容,而只是其行使自我决定权所出现的预期之外、被害人无法控制的结果,在厘清该理论症结的基础上,自我决定权为被害人危险接受提供全面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