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完善
法律完善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7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57篇、会议论文42篇、专利文献2114篇;相关期刊456种,包括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29种,包括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2015第十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市场化、法治化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等;法律完善的相关文献由926位作者贡献,包括陈雷、张锋、牛立夫等。
法律完善
-研究学者
- 陈雷
- 张锋
- 牛立夫
- 董汉斌
- 谭昕怡
- 赵龙
- 邓达华
- 马军明
- 高崇慧
- 付扬
- 余向阳
- 俞兴爱
- 傅瑞星
- 储成鹏
- 关爱麟
- 刘岩
- 刘慧勇
- 刘洋
- 刘薇
- 卢东
- 卢荣
- 吕俊玲
- 吴霜
- 周嘉会
- 周琛
- 周莲莲
- 唐波
- 姚瑶
- 孟无忧
- 季兴彪
- 宫丽彦
- 寸楠芳
- 张斌
- 张瑞萍
- 张鑫
- 张随民
- 张黎
- 徐荣
- 曹飞
- 李健
- 李子昊
- 李怡
- 李振华
- 李晓涵
- 李洪林
- 李锐
- 李颖琦
- 杨文慧
- 杨柳
- 杨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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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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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上行政审批是以当代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为背景而新生的一种行政许可方式。早在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政府就开始进行网上行政审批的探索,发展至今,我国的网上行政审批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融合的过程中,网上行政审批也出现出了制度滞后、权力壁垒制约系统对接、进驻事项纷繁复杂、行政审批监管不力、行政审批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行政审批立法体系,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健全网上行政审批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网上行政审批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通过调研的方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山东省部分地市进行调研,对目前网上行政审批现状进行调查,并对现有的法律流程、规制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给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建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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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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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应急权的概念在我国实践中虽然出现得较晚,但在理论界已经是热议的话题,虽然还没有非常深入的理论研究,但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实践中政府在疫情时期行使行政应急权时也逐渐暴露出行政应急权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不足。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目前的行政应急权现状和问题,针对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督措施不够健全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改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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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翟灿;
黄源文;
左达立;
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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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脸信息在个人信息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但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人脸信息保护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我国目前虽然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司法实践证明,人脸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仍有待完善.关于对该方面法律的完善措施,需要结合我国人脸技术发展情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立法情况借鉴国外先进之处,研究国内该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此推动人脸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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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浩云;
张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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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规定已然不能完全适应狱内监管新变化。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司法文书案例进行整理统计,从行为人群体特征、犯罪行为特征、刑罚特征三个维度出发,分析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行为人群体特征和司法实践状况。整理案例发现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重点在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判断,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也是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特征。面对该罪的运行相关问题,从该罪的设计问题、该罪的认定问题和该罪的区分问题三个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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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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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非讼解决机制这一非传统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形成之后逐渐演变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调解、信访制度等,在其实际应用过程还存在立法不够健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由此而导致了行政纠纷解决过程的程序不规范以及受案范围不合理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法律进行完善.本文主要对我国行政纠纷重要的非讼方式进行简单介绍,之后分析了我国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在实践当中的窘境以及完善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法律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法律完善策略,期望可以为相关法律完善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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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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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就纠纷存在的问题和制度现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相关的改革构想和建议。首先,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地对土地流转纠纷的完善。其次,就土地流转纠纷的现实问题,主要从取消“发包人同意权”,赋予特殊主体成员资格条件,赋予法院对成员资格的司法审查,完善入股制度,以及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这几个方面提出法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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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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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实现,并且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后防线,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在司法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都是仲裁前置,但是在现实实务中仲裁前置程序并未得到有效地发挥,仲裁制度的设立目的也没得到体现.劳动仲裁时效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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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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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不断涌现,现阶段的环境治理手段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环境治理的需要.为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我国开始推行一种全新的环境治理手段,通过推行环境标志制度来发展可持续性经济.当然这项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并且尚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规定,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完善环境标志制度是现阶段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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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婧;
吕军;
孙淑慧;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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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残疾人群康复保障是我国有关健康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本文对比分析中、美残疾人群之康复服务法律体系,发现我国在残疾人群康复保障方面仍面临立法质量不高和数量不足、可执行性差等问题,故建议可借鉴域外经验,让法律和政策涵盖所有残疾人群,通过保障其在立法等活动中的话语权,提高相关的康复保障法律的可执行性,以不断完善我国残疾人群的康复服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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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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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及其保护不足可能带来金融体系性风险,宜通过综合保护机制加以保护.综合保护机制基本框架由政府规制、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机制构成.中国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整体上是"强干预而弱自律,强他力而弱自力"的残缺结构,各个组成部分亦存在不足.建议加强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力保护,优化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的互动机制,整体上推动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形成"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动,他力救济与自力救济并重"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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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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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及其保护不足可能带来金融体系性风险,宜通过综合保护机制加以保护.综合保护机制基本框架由政府规制、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机制构成.中国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整体上是"强干预而弱自律,强他力而弱自力"的残缺结构,各个组成部分亦存在不足.建议加强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力保护,优化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的互动机制,整体上推动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形成"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动,他力救济与自力救济并重"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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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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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及其保护不足可能带来金融体系性风险,宜通过综合保护机制加以保护.综合保护机制基本框架由政府规制、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机制构成.中国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整体上是"强干预而弱自律,强他力而弱自力"的残缺结构,各个组成部分亦存在不足.建议加强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力保护,优化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的互动机制,整体上推动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形成"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动,他力救济与自力救济并重"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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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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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及其保护不足可能带来金融体系性风险,宜通过综合保护机制加以保护.综合保护机制基本框架由政府规制、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机制构成.中国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整体上是"强干预而弱自律,强他力而弱自力"的残缺结构,各个组成部分亦存在不足.建议加强金融机构自我规制与金融消费者自力保护,优化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的互动机制,整体上推动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机制,形成"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动,他力救济与自力救济并重"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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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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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将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为"信息中介",此举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创设之本质的正本清源.然而,其它类型运营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一定不具有合法地位,此即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辩明的核心问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发现将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为"信息中介"不可置否,但是对于那些不改变债权性质的直接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可扮演"居间人",即单纯信息服务平台外,还可扮演"行纪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同时,对于改变债权本质属性的证券化金融产品的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则只能扮演"居间人"的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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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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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将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为"信息中介",此举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创设之本质的正本清源.然而,其它类型运营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一定不具有合法地位,此即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辩明的核心问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发现将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为"信息中介"不可置否,但是对于那些不改变债权性质的直接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可扮演"居间人",即单纯信息服务平台外,还可扮演"行纪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同时,对于改变债权本质属性的证券化金融产品的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则只能扮演"居间人"的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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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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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将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为"信息中介",此举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创设之本质的正本清源.然而,其它类型运营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一定不具有合法地位,此即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辩明的核心问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发现将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为"信息中介"不可置否,但是对于那些不改变债权性质的直接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可扮演"居间人",即单纯信息服务平台外,还可扮演"行纪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同时,对于改变债权本质属性的证券化金融产品的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则只能扮演"居间人"的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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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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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将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为"信息中介",此举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创设之本质的正本清源.然而,其它类型运营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一定不具有合法地位,此即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辩明的核心问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发现将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为"信息中介"不可置否,但是对于那些不改变债权性质的直接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可扮演"居间人",即单纯信息服务平台外,还可扮演"行纪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同时,对于改变债权本质属性的证券化金融产品的债权转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则只能扮演"居间人"的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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