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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7528篇;相关期刊114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等;证明对象的相关文献由179位作者贡献,包括程春华、万毅、史立梅等。

证明对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1 占比:0.5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7528 占比:99.45%

总计:27680篇

证明对象—发文趋势图

证明对象

-研究学者

  • 程春华
  • 万毅
  • 史立梅
  • 张文祥
  • 樊崇义
  • 潘剑锋
  • 皇甫长城
  • 闫庆霞
  • 陆嬿池
  • 陶建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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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周洪波
    • 摘要: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聚焦点。此聚焦点是否明晰,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是否能够得到合理有效展开。法律要件事实构造与诉讼认知构造是形塑证明对象的基本因素。从第一个维度来看,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具有指向特定性、初步指引性、局部性、复数性和细分性等特征。从第二个维度来看,基于诉讼认知的推理构造,证明对象可以分为基础性的法律要件事实与派生性(或证据性)的待证事实、待证事理。基于诉讼认知的制度构造,即诉讼模式的不同以及对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的不同规定,对法律要件事实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也有相应的不同要求。以此观照,我国在证明对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 姚显森
    • 摘要: 《反有组织犯罪法》创设了相对独立的涉黑违法财产证明体系。该体系以涉黑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为证明对象,通过证明责任的附条件转移,要求被告人在公诉方已履行涉黑违法财产证明责任的前提下承担“财产合法来源”的“说明”义务。该体系引入“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要求辩证处理该证明标准与被告人“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关系,细化“说明”的相对标准以及“不能说明”的具体情形。该体系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证明程序,适当吸收被害人、第三方参与,通过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认定涉黑财产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处置该财产。
    • 臧云翔
    • 摘要: 本文以重庆市公益诉讼案作为引子,讨论分析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现行法对其证明标准的确定及合理性分析、证明责任如何以理性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作为核心证据的司法鉴定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所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讨论立足于案例,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制度的优劣和利弊,进行比较法考察,最后提出对相关条文的完善建议。
    • 夏红
    • 摘要: 诉讼契约理念引入刑事司法是刑事司法改革乃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性探索的一部分.诉讼契约理念的嵌入引起刑事诉讼主生态系统的变化,并进而影响刑事诉讼证明亚系统的运行.诉讼契约理念嵌入后的新型刑事诉讼证明呈现出新的样貌.诉讼契约行为在刑事诉讼中贯穿全程,通过改变刑事诉讼模式重塑诉讼证明模式,诉讼证明模式从分立对抗转变为同向合作;基于庭审重心变化引起证明对象变化,证明对象由案件事实转变为契约要件;因循契约达成逻辑调整举证义务分担,举证义务分担由单边单向转变为双方共担.诉讼契约行为对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链锁式影响,或可导致证明目的的适当调整.
    • 吕晓刚
    • 摘要: 基于程序属性差异,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构建的刑事证据体系难以有效兼容刑事非讼程序,导致其证据体系面临理论研究导向不明,立法规范内容缺失,实践操作流程混乱等困境.刑事非讼程序证据体系具有证据形式种类丰富,证明对象指向多元,证明过程缺乏对抗,证明标准层次多样等特征.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与刑事非讼证据体系二元分立的基本理念指导下,独立刑事非讼程序证据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应当完善立法规范,增加刑事特别程序证据概括性规范与具体程序操作性规范.另一方面应当优化实践适用,拓展证据来源,创新证明形式,顺畅程序衔接.
    • 罗文华; 程家兴; 尹乾坤; 程斌
    • 摘要: 为更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基于犯罪链条视角以证据的类型、表现形式、关联途径为重点开展深入研究.构建由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组成的罪名体系,依托"中国裁决文书网"等网络资源精选7种罪名的135个案例,以此为样本集中讨论证据支撑、证据作用与证明方法.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应用情况与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认定疑难提出了明确的证据解决方式,强调了电子数据发挥的突出作用,为全链条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提供了有益借鉴.
    • 蔡辉; 洪启民
    • 摘要: 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减证"放权,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无犯罪记录证明因与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证明对象能否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遂得以保留下来。并且,由于居民就业、入伍、入党、升学、出国等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需求还在日渐增长。以广东的情况为例,广东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民生服务事项,出台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规范性文件,开发信息系统并上线"粤省事"平台。
    • 刘海耀
    •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象是指公安机关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当事人法律责任相关的诸多事实。围绕证明对象开展交通事故事实调查,有利于强化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和职责,提高证据收集的针对性和完整性,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基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分析和认定书的制作要求,交通事故证明对象可以归纳为“时间、地点、当事人、车辆、原因、后果”六要素。交通事故事实调查实践中,要针对交通事故“何时、何地、何人、何车、何因、何果”六要素中的相应子要素进行调查,通过证据还原交通事故事实真相,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
    • 周鸿飞
    • 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是在追求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作为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特殊程序,不仅对其规定较为笼统,而且由于被告人缺位使得原有的刑事诉讼构造变得特殊,即使作为重要的证明标准也仅是适用原则性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缺席审判程序的运行较为混乱.因此,明确缺席审判中的证明标准对推动其程序运作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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