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文献在2012年到2022年内共计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2167篇;相关期刊5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文献由58位作者贡献,包括马康、商浩文、孙明泽等。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2167篇
占比:99.94%
总计:92225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研究学者
- 马康
- 商浩文
- 孙明泽
- 刘晓虎
- 刘根
- 浦雪章
- 王义正
- 韩东成
- 于阳
- 刘甜甜
- 刘甜甜1
- 卞建林
- 史茜
- 叶绵绵
- 司伟攀
- 吴光升
- 吴光升12
- 吴家兴
- 吴思远
- 吴浩
- 奚玮
- 妍彦
- 姚嘉伟
- 张吉喜
- 张宇
- 张小玲
- 张志强
- 张敬博
- 张朝霞
- 张涛
- 徐凯妍
- 李文涛
- 李鑫源
- 杜邈
- 汤澈1
- 牛田
- 王晓东
- 王钦颢
- 石魏
- 秦昕
- 简乐伟
- 胡志风
- 苏辰阳
- 裴显鼎
- 赵建波
- 郭天武1
- 钱丹凤1
- 钱程
- 钱程1
- 阿不都米吉提·吾买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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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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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27-130号)作为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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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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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下,我国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强.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境外在逃贪腐分子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但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监察机关在该项制度中的定位不明,导致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包括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间的衔接,被告人到案后重新审理程序以及相关文书送达等问题都影响了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落实.因此应通过加强监察机关与缺席审判制度的融合,明确监察机关在缺席审判中的地位,优化被告人到案后重新审理程序以及送达程序,从而激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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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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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4月.“红通人员”梁泽宁被新加坡执法部门遣返回国;2020年7月,在办理外逃人员方祝勤案件中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追缴赃款1532万多元;2020年底.省监委派工作组参团赴境外执行押解任务,成功将“红通人员”张衡贤押解回国……近年来,广东综合运用引渡、遣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法律手段,依法依规追回一大批外逃人员和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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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
吴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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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可划分为明确刑事责任型缺席审判、解决诉讼障碍型缺席审判、为被告人正名型缺席审判三种基本形态.其中,明确刑事责任型缺席审判是本次缺席审判立法的重点,其入法是为了解决被告人潜逃境外、逃避审判的司法实践难题,具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基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具有例外性,基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的考量、权义复合性的逻辑,在合理范围内对被告人在场权进行限制并不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规律.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入法后的实践情况来看,鲜有明确刑事责任型缺席审判的实例,似乎与本次缺席审判立法的初衷有所背离.为了充分发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价值功能,尤其是在国家反腐败领域的法治作用,应当准确把握有关适用要件、程序流转、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并厘清其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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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伟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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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缺席审判制度与刑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制度层面向上有明显的不同,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追赃追逃制度的闭环.在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适用中,应将向被追诉人送达文书的时间段适当提前,以更好地满足实践的需要,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缺席审判制度可适用于贪贿犯罪的轻罪与重罪之中,但贪贿犯罪的死刑不宜适用缺席审判制度.该制度的设置是对公正与效率进行权衡的结果,在注重司法效率的同时,刑诉法也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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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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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7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样本反映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溯及力、“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证明标准的把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程序法从新”会产生溯及既往的风险.对于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人逃匿或死亡的犯罪案件,如果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时该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已经诉讼终结,则不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案件的社会影响作为认定“重大犯罪案件”的标准,不仅过于主观,而且违背管辖的基本原理,建议以“涉案金额标准”替代“社会影响标准”.应当慎重审查被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只有在能够认定被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时,才能够将其认定为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的对象是物权,而不包括债权.“死亡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与“逃匿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这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同时,利害关系人对其诉讼主张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与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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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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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迟迟未能在我国确立.本文在对刑事缺席审判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认为在实践中,确立“被告人本人不到庭”的缺席审判制度,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现实基础,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同时指出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需注重缺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已有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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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武1;
汤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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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然而,缺席审判程序与已有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竞合问题。两者在设立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后果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在证明标准与权利保障方面又存在着不同。结合我国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征以及域外立法,本文认为缺席审判程序应优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予以适用,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其将补充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在两者这样的关系前提下,缺席审判程序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增设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机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构建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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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霞;
杜邈
- 《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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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既要履行侦查、向法院提出申请等诉讼职能,又要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乃至执行监督等诉讼监督职能,具有一体性、独立性、及物性和国际性等特点.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还需要开展一系列配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