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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

诉讼证明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1年内共计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哲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448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等;诉讼证明的相关文献由86位作者贡献,包括祝发东、裴苍龄、宋振武等。

诉讼证明—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4 占比:5.4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13%

专利文献>

论文:1448 占比:94.39%

总计:1534篇

诉讼证明—发文趋势图

诉讼证明

-研究学者

  • 祝发东
  • 裴苍龄
  • 宋振武
  • 常宝莲
  • 曾溧
  • 熊志海
  • 赵小锁
  • 邵俊武
  • 伍操
  • 全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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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贺刚飞; 王利苹
    • 摘要: 担保公司在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金融现状中发展迅猛,有效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老大难问题,而一些借担保来行诈骗之实的非法融资公司也因此产生,形式上具备经营证件、签订履约合同、实施部分担保行为使得此类诈骗屡屡得手,不仅使民营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也给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和审查证据增加难度.因此,明确作案方式、廓清证明对象、清晰证明方式、运用数字化证明是依法认定并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与关键.
    • 孟军; 朱虹宇
    • 摘要: 被告人出席法庭既是诉讼权利也是诉讼义务.对席审判为刑事诉讼常态,而缺席审判为例外.缺席审判的内涵界定决定了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及适用条件.审判程序要素缺失使得缺席审判程序具有天然缺陷性,但缺席审判作为诉讼程序不得突破正当程序底限正义原则,特定诉讼权利不可克减.同对席审判相比缺席审判救济程序及证明制度具有特殊性.缺席审判救济除遵循一般救济程序外,还设置特殊救济途径.缺席审判证明客体及证明标准体现出多元性和层次性.
    • 周云; 张兰
    • 摘要: 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行为.在实体要件中,根据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诬告陷害罪应属于单一行为犯,保护的法益应为人身权利,并不包括司法秩序;"捏造事实"中的"事实"除了限定于"犯罪事实"以外,还必须要注意其与"意见"的不同之处,前者可资证明,后者不可;被害人承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要满足其成立要件,需要注意被害人承诺的利益范围及主体条件;有责性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其主观目的,以区分错告与举报失实.
    • 蒲一苇
    • 摘要: 证据调查是法院进行事实认定的基础,在诉讼证明以及案件裁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尚未确立专门的证据调查制度,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尽管存在的证明理念冲突、独立程序缺失、庭审程序构造不合理等诸多局限,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确立,我国的证据调查在理念、制度以及程序规则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并逐步趋于完善。
    • 张志彦
    • 摘要: 确定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是证据法学习和实务中的基础练习和基本技能.将诉讼证明限于审判阶段的前提下,进行证据分类应以法官视角进行.坚持证据统一说前提,应按照以下路径分为三步进行:明确证明对象、固定证据种类、确定证据分类.
    • 刘琰囡; 许晏铭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 条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的证明标准设置为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起源于英美法系,后来被移植到我国.其间,经历了从"侧重引导判决"到"侧重规范裁判过程"的转变,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凸显了以"印证证明模式"为中心的特征.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会忽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模式上的差异,造成司法主体难以完成其证明任务,也加剧了辩诉双方在对抗上的不平等.因此,很有必要对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进行正确的解读.从主观方面强调"排除合理怀疑"具有引导裁判的功能,不能简单地将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更不能把具有刑事诉讼特征的"印证证明"作为判断是否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应当发挥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能动作用,坚持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原则.
    • 刘琰囡1; 许晏铭2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的证明标准设置为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起源于英美法系,后来被移植到我国。其间,经历了从“侧重引导判决”到“侧重规范裁判过程”的转变,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凸显了以“印证证明模式”为中心的特征。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会忽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模式上的差异,造成司法主体难以完成其证明任务,也加剧了辩诉双方在对抗上的不平等。因此,很有必要对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进行正确的解读。从主观方面强调“排除合理怀疑”具有引导裁判的功能,不能简单地将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更不能把具有刑事诉讼特征的“印证证明”作为判断是否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应当发挥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能动作用,坚持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原则。
    • 纵博
    • 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应当对改革所涉及的诉讼证明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法官对控方证据和指控的事实进行实质性检验,而不在于是否能消除法官审前预断。为准确认定事实,要以程序性机制将尽可能多的证据纳入庭审的举证、质证程序之中。在我国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加强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同时要保障辩方的申请调查取证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要求侦查、起诉实行与审判相同的证明标准。对于是否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诉讼证明方面的关键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能够实现疑罪从无。%The reform of the trial-centered j udicial system in China should explore the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evidences.The trial-centered practice requires the j udges to give a substantial examination of the evidences and the facts as well as the allegation by the prosecuting party,and it doesn’t mean to eliminate the j udge’s prej udging according the prosecuting records.To determine facts accurately, it is necessary to use the procedural mechanism for bringing as more evidences as possible into court hearing.In this reform,it is a must to improve the j udge’s 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on of evidences, and ensure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applying for obtaining evidences.The reform of the trial-centered system doesn’t aim at the goal that there must be the same proof standard for the investigation,pub-lic prosecution and trial but a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in dubio pro reo.
    • 熊志海; 熊晓丹
    • 摘要: 在诉讼证明中经过证明的事实并不是该事实自身,它只是人们对过去发生、通过证据证明为真的待证事实的正确认识.不管是行为或者事件,任何事实只要发生,就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人们事后对该事实的证明,只是对该客观事实的认识,因而是一种感知事实.对感知事实进行研究对完善证据立法、促进司法公正以及解决证据法学中的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 全亮; 张璐
    • 摘要: 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证明不同于诉讼证明,它能够确保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提高私人民事行为的社会公信力,有效地抑制违法冲动,并且能普遍适用,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率,进而降低诉讼率,提高诉讼效率。其所具有的这些诉讼证明无法比拟的预防纠纷的优势,在社会纠纷防控活动中有着巨大的潜力可以发挥,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和促进社会诚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As a preventive system of judicial proof,notarial certificate is different from the litigation proof,and can ensure the estab-lishment and effects of the legal behavior,enhance the social credibility of private civil acts,effectively curb illegal impulse,and can be widely used,so as to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disputes and thus the litigation rate,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Compared with litigation proof,notarial certificate has these incomparable advantages,which have a huge potential to display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ivities,and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ensuring the security of market transac-tion and promoting social good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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