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目的
诉讼目的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6996篇;相关期刊76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诉讼目的的相关文献由94位作者贡献,包括汪红飞、刘志刚、刘昂等。
诉讼目的
-研究学者
- 汪红飞
- 刘志刚
- 刘昂
- 刘益
- 唐子龙
- 孟静
- 张宇飞
- 张薇
- 徐盼
- 曾慧
- 李祖军
- 邵明
- 黄竹胜
- 丁婕
- 严仁群
- 付小雷
- 任强
- 任重
- 余敏
- 刘建军
- 刘德敏
- 刘德生
- 刘来福
- 刘经靖
- 刘艺
- 刘辉
- 占云发
- 卢群群
- 吴一冉
- 周丹
- 周继祥
- 周骁然
- 唐永禅
- 喻永红
- 夏红
- 夏锦文
- 姚文
- 孙川
- 宋国强
- 崔建军
- 弓长
- 张亮
- 张凤翔
- 张晖
- 张胜录
- 张雨柔
- 徐以祥
- 徐小飞
- 曲衍东
- 李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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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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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权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围绕该职权的存废有诸多观点,该职权应当保留,但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诉讼理念转变等因素,其程序的实际运行并不理想,应当进行改造,限制法官因调查主动受限而负担的不利,在民事诉讼举证阶段增加三方会议,并细化法院调查具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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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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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张兼顾民事诉讼法不同价值的平衡论对于纠正民诉法修改中过度追求效率的倾向起到了一定的纠偏作用。但是它的作用主要是治疗性的,且对实体正义有所忽略。目的不明的民事诉讼是盲目的,所以目的论是民诉法修改的元问题,具有优先性。但对于诉讼目的的实现,平衡论有一定的牵制作用。国家规定了民事权利且禁止私力救济,所以有义务通过民事诉讼保护权利,这样做也契合实质正义,因此在目的论上应采权利保护说。它对于立法有若干直接的指引作用,包括设置促进真相呈现的机制,设置促进权利实现的机制,设置或完善防止权利减损的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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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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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在何种法系的国家,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都大体相同.但由于追求的诉讼目的不同,相似的诉讼结构表现出的诉讼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随着不同法系的相互融合以及诉讼理念与诉讼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刑事诉讼中专属于当事人主义的处分原则是否能够在恪守实体真实主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求得赖以生存的制度土壤,将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协商化转型给出答案,并为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理论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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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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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多甚至有一定程度的误解,职工小王、小吴等人在起诉或被诉后,或忘记出庭时间、错过开庭审理进而导致败诉,或在庭审中不能控制个人情绪愤而离席,诸如此类的消极行为最终未能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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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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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通过局部修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契合问题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证明,即便是起诉期限这样的基础问题也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强行适用现有规范,将违背诉讼目的、适用条件等基本要素。所谓"太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1,若从客观诉讼角度反观,现有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仍有完善的空间。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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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红;
颜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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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是刑事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捕诉关系有“分立”和“一体”两种工作机制。建国70余年来,捕诉关系“四合二分”,呈现出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情势。本轮检察机构改革中,捕诉关系分合论争激烈。捕诉分合之争本质上是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在检察机关内部权属分配问题,并未改变各自权力属性。“捕诉一体”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效率价值需求强烈背景下的办案机制供给侧改革,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目的实现路径变化背景下的办案机制调整,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模式多样形态转变背景下的工作机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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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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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益诉讼在国家层面的构建肇始于执政党关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政策性制度,在此基础上,最高立法机关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积极开展自上而下式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历程,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特点.行政公益诉讼实践运行中,检察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三者相互交织产生的矛盾集中体现为公益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权”的设置、检察权对行政权的介入以及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等方面.对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充分厘清诉讼目的、公益救济标准以及诉讼类型等核心理论规则.同时,从诉讼运行过程的视角出发,分别从诉前阶段、诉中阶段以及审理程序阶段构建适用于我国司法现状的可行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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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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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当适用此原则,关系着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平衡之实现.在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理论含混与实践芜杂,对此原则的地位和效用形成了一定减损.“一事不再理”原则,亟须在书面上和实践中予以澄清.借由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书面和实践中的双向考察和彼此印证,我们可以获得澄清此原则的启示:对“一事”之判定应立足于后诉之实体法上诉讼目的是否为前诉所覆盖或吞并;对“不再理”范围之扩张或限缩,需以程序保障权的落实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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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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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阶段,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相关理论问题的讨论不够充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诉权、程序等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成长,也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民事诉讼相关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