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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80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公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2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2022篇;相关期刊406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2008深圳国际海事论坛等;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由79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兆利、王景龙、杨立新等。

人身损害赔偿—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92 占比:28.07%

会议论文>

论文:8 占比:0.28%

专利文献>

论文:2022 占比:71.65%

总计:2822篇

人身损害赔偿—发文趋势图

人身损害赔偿

-研究学者

  • 张兆利
  • 王景龙
  • 杨立新
  • 潘家永
  • 邝飙
  • 刘海红
  • 岳青峰
  • 张红
  • 本刊编辑部
  • 杨木成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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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家永
    • 摘要: 案例:魏某是某镇村民,农村户籍。2018年,由于居住地附近的工业园区扩建,魏某家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鉴于无法靠农业生产获取生活来源,魏某只好找到工业园区的一个公司打工,早出晚归。1个月前的一天傍晚,魏某下班回家后又受朋友之邀外出喝酒,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伤,致其落下八级伤残,交警认定轿车驾驶员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 潘家永
    • 摘要: 导读之声按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对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采取不同的标准计算死亡賠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因此,农村受害人与城镇受害人的获赔数额往往差别较大。为了适应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需要,使农村居民能够共享改革成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修改上述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行城乡居民统一,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潘杰
    • 摘要: 《民法典》颁行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历经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重在清理与《民法典》不相适应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则聚焦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并实现城乡统一。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 钟锐
    • 摘要: 定期金判决是运用定期金给付规则来解决损害造成的将来性损失如何进行赔付的判决类型。因其判决认定的事实在将来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对判决的调整是定期金给付规则中应当包含的必要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定期金判决的调整程序缺乏系统性规定,导致其给付规则效用的发挥遭受制约。对此,应当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与2022年版《人损赔偿适用法律解释》相关规则解释为一般规定和特殊事项的关系,从而把定期金给付纳入分期支付规则的统一适用中,为定期金判决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并补充完善现有规定,根据引发调整情形的不同特性,构建以诉讼程序为主流,执行程序为补充的调整格局,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有力保护与实质平衡。
    • 张红
    • 摘要: 中国七编制《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赔偿法散见于合同、侵权等分编,赔偿法的理解适用与体系建构更具挑战.损害研究应转向体系视角,借损害概念贯彻赔偿法基本理念与原则,整合损害赔偿体系.《民法典》第1182条、第1184条区分财产损害与损害计算,未采差额说,人身侵害之损害的确定应一致.人身伤亡是《民法典》第1002条、第1003条、第1004条保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之减损,构成损害.伤亡损害之赔偿需借助拟制,赔偿标准随社会与法律发展调整.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定位不符,不应以惩罚为目的.合同为合作框架,可填充精神利益.可预见性与因果关系相当性观察视角不同,但均以事物发展的盖然性为判断基础.以增益人身权为标的之合同,精神损害为人身损害的通常结果,符合可预见性.以安宁、享受为目的之合同,给付为精神利益载体,于相对人具有确定性和公开性,可类推人格权.《民法典》第996条作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之疑点应以法律解释方法祛除,侵权责任编第二章在赔偿法意义上可得参照.惩罚性赔偿坚持客观损害和损害基数原则,以弥补"执法缺口",避免沦为单纯惩罚,与行政法、刑法重复.在消费欺诈情形下,价款通常是采用"交换说"且不考虑抵销时的损失.为减轻举证责任、便利消费者维权,法律将其统一推定为损失,作为惩罚性赔偿之基准.未来应增加实际损失基准,维护体系统一并避免限制消费者诉请缔约过失责任.上述"损害之统一"彰显损害与损害计算有别、与责任法"领域"不直接捆绑、与赔偿适度关联等理念.深刻理解、坚持这些理念方能使赔偿法"形散神聚",科学性与体系性兼顾.
    • 刘滢
    • 摘要: 河南省高院通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律按照本省城镇标准计算,这并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相冲突.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刘滢
    • 摘要: 河南省高院通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律按照本省城镇标准计算,这并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相冲突。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谢扬驰
    • 摘要: 案例2018年9月16日,杨某受包工头赵某招请至某矿业公司井下工作。当年12月15日13时许,杨某在井下运送矿渣时被矿车撞伤,造成多根肋骨骨折、肝脾破裂。病榻之上,矿方威逼杨某签订一次性“了难协议”,补偿了3万元“了难费”。杨某回家后旧伤复发,请求矿业公司按工伤标准赔偿,矿业公司拒绝了杨某请求。杨某遂诉诸法院,要求矿业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依法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杨某最终拿回了自己应得的11万元赔偿。
    • 来敬; 董国强
    • 摘要: 裁判要旨一年期医疗险属于短期健康保险的一种,多约定保险人对一年保险期间以及之后的宽限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承.担保险责任,到期后保险合同是否续保,需经保险人同意。该约定符合当前短期健康保险的制度设计。保险人未与被保险人续签医疗险合同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对保险期间及宽限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对宽限期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纠纷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应依据保险合同确定,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意义上的护理费、交通费等并不应当由保险人进行赔付。
    • 白阳; 刘硕
    • 摘要: 遭遇事故需要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进行调解仲裁……如果遇到类似的麻烦,法律援助可以帮你解除维权路上的"后顾之忧",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面向经济困难公民等群体的公共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案件办理质量不高、专业服务力量不足、覆盖面不够大等问题也日益显现。针对这些难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审稿作出重要修改,更好为你的合法权益"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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