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天法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之检讨

摘要

目前,有关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是一个广为讨论的话题,相关案例已为常见。于些许案例中间,我们不难发现其间涉及学校及家长监护责任的划分、学校教育活动的性质等问题,并掺杂社会风俗与一般人们的价值判断之杆格,又因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实系全社会密切关注之点,使得有关这一问题的判决影备受议论。法为公器,当以衡平利益,化解冲突为己任,于此校园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法律当有所作为。自侵权行为法而言,如何根据特定案情,采取妥当之标准,划定当事人间之责任范围,并进而确定赔偿之尺度,最终得出合乎法、理、情的判决,当为要务。并且,判决所确定之行为准则与价值判断,一般而言皆具指引作用,此与制定法于此处之功能并无二置。本文选取2002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则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并对其分析检讨,衡诸法意、人情,试图得出有关此问题的一般判性断准则,并进而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亦期待为人们行为及思考类似问题提供智识上之若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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