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
保险纠纷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9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30251篇;相关期刊90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暨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国际论坛、2004年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研讨会、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保险纠纷的相关文献由174位作者贡献,包括陶建国、刘振、史绍文等。
保险纠纷—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0251篇
占比:99.46%
总计:30414篇
保险纠纷
-研究学者
- 陶建国
- 刘振
- 史绍文
- 吴敬杰
- 张春青
- 张毫
- 李思敏
- 梁慧轩
- 王敏夫
- 王昊
- 王梅
- 甘丹
- 石光乾
- 胡忠良
- 袁继尚
- 陈欣
- 陈耀光
- 陈贤
- 丁海湖
- 丁爱波
- 于海纯
- 仲伟珩
- 任天一
- 冉崇高
- 冯伟
- 冯磊
- 冯磊1
- 刘勇
- 刘奎
- 刘学爱
- 刘学生
- 刘文宇
- 刘爱明
- 卢珩
- 原勇
- 史卫进
- 叶虹
- 吕德志
- 吕文巧
- 吴根长
- 周卫东
- 周慧
- 周明霞
- 唐世银
- 唐余
- 唐和平
- 孙宏涛
- 学友
- 安轶
- 宋旭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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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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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且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究其根源,在于一般民众法律和保险知识匮乏,常常将保险金和一般财产混淆,并一同当作遗产来处分,而不是履行法定的变更程序。一旦发生保险纠纷,该如何理解该行为的性质?可否根据被保险人的遗嘱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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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颖琦;
黄佩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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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型保险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逐渐展现出优势。相比于传统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具有费率低、偿付能力强、手续便捷、效率高等特点,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随着业务量的扩大,相关的责任保险纠纷也逐渐成为典型的诉讼类型,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归责原则、认定标准、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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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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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3月11日,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消保委指导下,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支持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保险同业公会")举办"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闻通气会,围绕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打造良好保险生态环境等话题,全面总结上海保险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举措与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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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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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提出背景在一个保险关系发生之时,会产生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等责任,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得并不是很完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的自身素养有待提高,由此导致的保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2020年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出台便是基于此背景。个人保险代理人体系自1992年被引入中国大陆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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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敬;
董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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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一年期医疗险属于短期健康保险的一种,多约定保险人对一年保险期间以及之后的宽限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承.担保险责任,到期后保险合同是否续保,需经保险人同意。该约定符合当前短期健康保险的制度设计。保险人未与被保险人续签医疗险合同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对保险期间及宽限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对宽限期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纠纷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应依据保险合同确定,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意义上的护理费、交通费等并不应当由保险人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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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洁钰;
罗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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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纠纷背景广东省佛山市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段行驶时,与前方同转向王某(男,78岁)骑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曹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80%),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20%),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曹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王某向曹某和该保险公司提出70万元的赔偿诉求,但未能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向佛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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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敏;
王昊;
胡忠良;
王梅;
周明霞;
吴敬杰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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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齐某,男,67岁,某日傍晚突然摔倒并失去知觉,120赶到时医生确认已死亡,临床死因诊断为"脑血管意外".家属认为齐某因"脑血管意外"死亡属于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对此存在异议,家属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对齐某的死亡原因以及该死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进行鉴定.本例患者因“脑血管意外”死亡,属于自身疾病所致,只满足了合同约定条款中的突发性、非本意性,不符合外来性与非疾病性特征。其购买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意外伤害”要求“四性”缺一不可,因此本例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当得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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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
王宇
- 《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暨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国际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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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具有独到的优势,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对于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中国保险仲裁目前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保险仲裁适用的机会甚微,仲裁优势更是无从发挥.通过借鉴美国的法院附设强制仲裁,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中国的法院附设保险强制仲裁并完善相关制度,以切实发挥保险仲裁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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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荣
- 《2004年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研讨会》
|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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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是一种对大量同质风险的集中和分散机制,根据行业经营的特点,它要求保险合同双方都应拥有对保险标的全面真实的风险信息,以保证保险契约订立和履行中的公平合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人们在抱怨:买保险是“投保容易理赔难”。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在纷纷诉苦:保险欺诈,防不胜防。可见在真实的保险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既包括保险合同签订阶段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行为,又包括保险合同履行阶段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行为,其中前者在目前的保险纠纷中占据相当大的部分。因此,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保险契约签订阶段的一些信息隐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