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尊严感与生俱来,法学领域的尊严概念表明每一个人都是“自我决定”、“自我发展”、“自我形成”的主体,维护人性尊严是宪政民主的基石.我国宪法以人性尊严为基本价值,通过宪法性权利加以具体体现,对人不附加身份、权势、财富、理性等种种务件,平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维护人性尊严的义务所在.在宪法性权利维系方面,政治意味浓厚的宪法因其抽象性、不可直接援引性常被诟病,仅凭部门法救济又存在权利真空情形.面对如此尴尬,与其单纯考量宪法适用,不如回归人性尊严视角,重新审视宪法性权利的救济路径,以实现人性尊严的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