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林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876篇;相关期刊57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盗伐林木罪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黄霞、刘礼忠、吴利华等。
盗伐林木罪
-研究学者
- 黄霞
- 刘礼忠
- 吴利华
- 唐双娥
- 孔凤华
- 张明楷
- 曲红文
- 董邦俊
- 袁志霄
- 从爱
- 伯高
- 何家银1
- 侯召星
- 冯香萍
- 刘传达
- 刘前恒
- 刘建灵
- 刘思彤
- 刘泽训
- 刘洪广
- 卢富茹
- 向延建
- 周庆举
- 唐仁凡
- 孙亚菲
- 孙明
- 宋志明
- 康为民
- 张发展
- 张家源
- 张显毅
- 张晓楼
- 张盛泉
- 张远保
- 徐静柳
- 成功
- 晋海
- 曹仕旺
- 曾河山
- 李宁
- 李德永
- 李新春
- 李配银
- 杜伟
- 杨帆
- 杨添川
- 林光明
- 林卫清
- 段长宽
- 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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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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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背景下,林木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越发显现.盗伐林木罪作为林木资源刑事保护的重要罪名,需要理清其与盗窃罪的关系以明晰盗伐林木罪的适用规则.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因保护法益、入罪标准、刑罚严厉性等方面不同而界限分明.传统观点认为两罪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但不能解决罪刑不均衡的处断困境.根据"法益同一性"的标准,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之间的竞合并非法条竞合,是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该处断原则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在想象竞合关系下,盗伐林木罪亦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当发生情节竞合时,应按照"从一重情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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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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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秩序作为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并不理想;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盗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则还包括国家、集体和他人对生长中的林木的所有权.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凡是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的地点、数量、种类等要求砍伐林木的,都属于滥伐林木;在此基础上侵犯了他人对生长中的林木的所有权的行为,则成立盗伐林木罪;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是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素,只需要根据客观要素判断对行为是以滥伐林木罪论处还是以盗伐林木罪论处.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不是特别关系,二者可能成立想象竞合;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既遂标准是林木被采伐,而不是行为人占有了被采伐的林木;滥伐自己所有的林木的行为虽然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所采伐的林木不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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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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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向相对的罪刑法定的历史嬗变,此为空白罪状提供了立法契机,但实践中也存在忽视罪名空白性、空洞引用前置性法规等问题.以盗伐林木罪为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空白罪状的解释方法与路径,并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砍伐经济行为的定罪问题从体系解释与法理方面进行考证,得出不宜认定犯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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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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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资源受到破坏的污染环境罪,抑或直接损害自然资源的各种犯罪,如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损害的对象都是自然资源。文章以林业资源为切入点,以林业资源损害结果为视角探讨污染环境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之标准,通过分析发现立法中存在的弊端,提出立法建议。希冀真正实现我国环境刑事领域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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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德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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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施业区与林业地区(以下简称森工林区)是全国最大的国有重点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经营总面积1000余万公顷,生态地位重要。近年来,森工林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封山育林措施,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监管力度明显加大,但目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呈现出新特点和更加复杂的趋势,亟须关注解决。一、2013年至2018年森工林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情况2013年到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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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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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以来,广西横县镇龙乡马兰村委上白面村村民黄某以宗族势力为纽带,纠合起44名族亲多次在乡镇为非作歹,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冲击乡镇国家机关,阻止行政执法,造成恶劣影响。近日,该案经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对黄某等4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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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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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盗伐、滥伐林木等肆意毁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导致森林覆盖率日趋减少,保护森林资源已经迫在眉睫.有必要厘清以盗伐林木罪为主的侵害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要明确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关系,明晰盗伐枯死林木的行为属性,廓清严重盗伐林木行为的定性障碍.要遏制侵害森林资源犯罪的“非法市场”,完善对侵害森林资源犯罪的法律认定,拓宽治理侵害森林资源犯罪路径,动员多方主动广泛参与,完善非刑罚治理机制,实现治理方式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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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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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受经济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影响,加上趋利这种惯性思维的影响,在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偷盗、砍伐林木的现象越发严重,导致盗伐林木案件逐年增多,故对盗伐林木罪相关问题的研究就显得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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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霞;
唐双娥;
董邦俊
- 《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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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已迫在眉睫.我国刑法(1979,1997)对森林资源犯罪都有所规定.作者通过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刑法重林木之经济价值有余,而生态价值不足.我国已加入WTO,这不仅意味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且也意味着资源环境的全球化,为有力地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作者在文章末尾提出几点关于盗伐林木罪的刑事立法和有关环境保护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