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77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59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8579篇;相关期刊316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公安研究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等;侦查阶段的相关文献由799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海平、李静、吕云川等。
侦查阶段
-研究学者
- 陈海平
- 李静
- 吕云川
- 周国均
- 孙欣
- 孙长永
- 张颖
- 王昕
- 罗书平
- 郭光华
- 马进保
- 丁德君
- 丁志鹏
- 万夏
- 任诚宇
- 伍光红
- 冯涛
- 刘敬威
- 刘璐
- 刘耀堂
- 卓学龙
- 吴旭
- 周伟
- 周其华
- 周汉基
- 唐文胜
- 孔文静
- 孙一丹
- 孙会萍
- 孙力
- 孙毅
- 廖志红
- 张强
- 张敏
- 张晓旭
- 张玉锋
- 张红兵
- 彭剑鸣
- 徐静村
- 方坤
- 施凤菁
- 曹达全
- 李一枝
- 李宝岳
- 李尧
- 李建军
- 李徐生
- 李承阳
- 李晶
- 李艺凇
-
-
周家驹
-
-
摘要:
现阶段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学术空白和争议。有学者认为适用该制度会导致降低证明标准,造成侦查人员怠于收集证据,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产生冤假错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案件审前分流机制的完善;保障人权、确保公正办案。同时该制度在我国的实体法、程序法上均具备良好的法理逻辑。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应当把侦查重心放在调查取证上;赋予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权;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保障认罪认罚者的反悔权。
-
-
吕子逸
-
-
摘要:
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内部制约机制的设置,既是侦查活动中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在此阶段主导地位影响下的发展趋势。然而,内部制约机制主体、方式和范围设置等层面的缺陷,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这一机制的运作效果。在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次修订的背景下,应以内部制约主体集中化、方式体系化和范围完整化为改革方向,对这一机制的完善提出较为可取的建议,以保障侦查环节的正当、有效进行,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目标的实现以及刑事诉讼整体改革的推进。
-
-
张奕舟
-
-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了几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但侦查机关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侦查人员没有详细告知权利并解释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存在虚假认罪、利诱认罪问题,不能充分保障认罪的自愿性;从宽处理容易影响证明标准;值班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以及侦查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等。为了正确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真正达成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改进:对于侦查机关来说,要调整态度并增强业务能力;对于侦查程序来说,要精简流程并优化非羁押措施;对于值班律师来说,要采用教育奖励结合的方式调动其参与积极性。
-
-
张家瑾
-
-
摘要:
从“平等对抗”的法律角度考虑,在侦查阶段有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律师法律帮助权的行使往往不能够最大化。在实际的司法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律师法律帮助权大多都不能完全的发挥,并且辩护律师在行使帮助权时也都基本上浮于表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有较多的限制,相应支撑制度的不足造成的。而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受帮助的主体限制、时间长短的限制、律师帮助权限的限制等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的不相符合。基于此,扩大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是十分有必要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重新定义辩护律师的角色,扩大辩护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权限,包括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等等,同时,侦查机关也要对辩护律师尽到“迅速告知”的义务。
-
-
董坤
-
-
摘要:
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对于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升合规案件的办理质效、破解审查起诉阶段合规考察期不足等问题均有裨益。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应有之义,既有坚实的法理支撑,也有相应的规范适用依据。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有“提请审核模式”“商请介入模式”“主动介入模式”三种。改革试点阶段可优先考虑“商请介入模式”,后根据地区差异、案情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他两种。作为改革试点的一项创新探索,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必须严把合规启动的前提条件关口,细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强化程序控制,以限制侦查权的扩张,确保合规检察官介入侦查的客观中立。
-
-
罗亚文
-
-
摘要:
个人信息尤其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隐私信息,是成功锁定实行犯身份破解刑事案件的关键。然而,“侦查需要”与“隐私权保障”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大数据侦查时代更是进一步加剧了二者的冲突。从侦查阶段隐私权立法规定变迁史来看,当前我国对于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采取“有限权利论”基本立场,实现了权利保障“从无到有”的进步,但是隐私权保障仍处于薄弱环节,绝大多数情况下个人隐私权让位于“侦查需要”的目的。结合其他部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整体发展方向,未来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必将朝着逐步加强权利保障的方向前进。在坚持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基础上,通过强化“权力控制”机制以及引入“权利保障”机制两方面,进一步细化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具体内容。
-
-
樊崇义
-
-
摘要: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更重要的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充分认识和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侦查机关的重大职权和责任。在侦查阶段,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必须坚持七项基本原则,从十二个方面进行程序性建构。
-
-
许译文
-
-
摘要:
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部权力,这不符合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也更有动力适用该项制度.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完整权力可能导致其获取口供的倾向增加,无辜者认罪的概率增加以及权力滥用等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认罪认罚全程录音录像、保障辩护律师有效参与及允许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认罚等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
-
-
樊崇义
-
-
摘要: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更重要的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充分认识和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侦查机关的重大职权和责任.在侦查阶段,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必须坚持七项基本原则,从十二个方面进行程序性建构.
-
-
许译文
-
-
摘要:
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部权力,这不符合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也更有动力适用该项制度。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完整权力可能导致其获取口供的倾向增加,无辜者认罪的概率增加以及权力滥用等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认罪认罚全程录音录像、保障辩护律师有效参与及允许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认罚等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
-
-
尹茂国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内容,"以审判为中心"不应单纯指在审判阶段以法官为中心,而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否则,"以审判为中心"就会落空或流于形式,难以产生实质化的审判中心主义.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已开始关注庭审实质化的问题,但更多的还是集中在卷宗主义及证人出庭作证等庭审阶段的问题,没有将视线拓展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如何贯彻司法审查制的问题,由此导致庭审实质化大打折扣,非法物证、书证排除流于形式.侦查主体仰仗于其在侦查阶段所拥有的强势地位及依靠强势地位所获取的诉讼资源,客观上会对审判中心主义产生实质的冲击,导致法官只是审判阶段的中心,而审判阶段的中心也只是形式上的法官中心,其裁判权难以对侦查主体及其侦查工作产生实质的影响.
-
-
-
-
王晶;
李晓林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
摘要:
保护人权系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人权之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诸多内容中,有一种更特殊的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然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人权的天然权利,辩护权在我国却长期因为被忽视而畸形地存在和发展.刑事辩护制度的缺陷,突出表现为辩护权没有得到基本的张扬,刑事辩护职能明显地弱化,辩护方的诉讼地位远远低于控诉方,控、辩、审正三角形的结构严重扭曲等等.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对抗制诉讼制度的要素、淡化超职权主义诉讼色彩,确立了“抗辩对抗制”审判程序,将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然而却未正式建立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制度,也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因此侦查阶段,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应当高度重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辩护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社会治安形式的不断变化,在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现行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已经逐步显现出来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经成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必要、迫切要求。辩护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水平和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辩护制度、尤其是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应当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中予以体现。当然,一项新生事物的成长必然要经过一个痛苦的过程,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缜密的设计,更要有相关配套制度加以配合,才能发挥其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治水平的作用。
-
-
-
侯凤梅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
摘要:
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对于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侦查权的强制性和单向性,其在行使的过程中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两种利益的冲突最为直接地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对抗,也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律师辩护因其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成为现代社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工具.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或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能完整地享有诉讼权利,都将动摇司法公正的基础.重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法律地位、保障辩护权的完整行使己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共识.为此,在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对侦查程序中律师的地位、权利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更多的辩护权利,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在这一诉讼阶段的合法的利益.
-
-
张曙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
摘要: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审前程序的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地位和身份,学界存有诸多争议.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大修.在2011年8月底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侦查阶段的律师被首次定位为"辩护人".笔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地位,并不是一个是否属于"辩护人"的简单概念涵括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侦查程序基本构造和律师在侦查阶段中法律行为的定性的问题。我国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配置需要完善。实际上,许多认为侦查阶段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身份的观点也主要是从该方面来进行论述的。可以说,当前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是导致种种错误认识的严重症结之一。因此,对于目前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的配置,应当予以完善,这样才能使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具有辩护律师这一名副其实的诉讼身份。
-
-
-
王满生;
李潇轲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
摘要: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很多地方进行试点.根据该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本文分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就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几点粗浅建议.在侦查阶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减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办案消耗,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办法》第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这从制度上明确了侦查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轻徽刑事案件,可适当增大书面审查的形式,适当参考处罚令程序;而对于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然需要对其进行初步的审查,先行确定是否对该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达到“分流”的目的,真正提高司法效率。
-
-
董晓华
- 《“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监管机制研究”论坛》
| 2011年
-
摘要:
职务犯罪案件对口供的依赖程度较之其他犯罪要大,嫌疑人的翻供往往对犯罪能否成立产生严重甚至致命的影响.而实践中嫌疑人翻供又是常见现象,如何避免翻供以及在翻供后确保案件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笔者试图从侦查阶段调取和固定证据着手,谈谈一已之见.rn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深入、细致、全面、完整。1、着重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展开讯问,特别强调主观故意的讯问要深入。犯罪构成四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必备要素,对嫌疑人的讯问也应围绕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要件进行,对一些特殊的构成要件要特别留意,如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对嫌疑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要根据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详细讯问,客观行为的讯问要全面、细致、完整,而主观故意的讯问则要明确、肯定、深入。2、对犯罪过程中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清楚的细节要详细记录。在嫌疑人和其他同案犯及证人单独隔离讯问的情况下,细节既能提供更多有罪证据的线索,也能在嫌疑人翻供后用以证明有罪供述的真实性。3、预测可能翻供的事实或情节,做好堵漏工作。rn 二、及时、快速做好证据的调取和固定工作.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拿下嫌疑人有罪供述后,认为可以顺利结案,忽略了搜集更多的客观证据,导致嫌疑人翻供后控方措手不及。这些做法还是体现了重口供、轻证据的习惯性思维,在嫌疑人越来越狡猾、证据越来越难取、辩护律师介入程度越来越深的形势下,侦查人员必须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观念,不仅要磨破嘴皮拿下口供,更要踏破铁鞋搜集证据。 三、做好讯问嫌疑人和询问关键证人的录音录像工作。职务犯罪案件传统取证方式主要是制作笔录,而笔录整理的过程中客观性会有所降低,又容易被辩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为借口进行攻击。目前,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实行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在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成为全国检察机关收集与固定证据、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要手段。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办法固定讯问过程,可以提高收集和固定证据的科技含量,排除非法取证行为,增强控诉证据的可信性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