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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监管机制研究”论坛

“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监管机制研究”论坛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1-11-29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会议文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监管机制研究”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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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时下,公诉引导侦查成为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也是司法工作创新的热点,但是,受立法的限制和理论上的困乏,以及侦查机关接受引导的疑虑,公诉引导侦查的实施方式往往是通过同级检察院和公安局会签文件,用以固定引导的方式和范围,而未见各地侦查诸机关有首倡公诉引导之举.除了五篇硕士论文以外,国内公开发表的公诉引导侦查方面的论文,无一例外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这说明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公诉引导侦查仅限于检察机关单方面的兴趣.那么,公诉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引导与协作的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究竟怎样,尚未有系统的研究成果出现,本文就是针对以上问题思考的结果.rn 公诉引导自侦,不能参照公诉引导普通侦查那样来理解,而应充分考虑自侦工作的特殊性。无原则地用公诉的证据标准来要求自侦工作,可能违反侦查工作的规律,干扰自侦工作的进程,反而不利于案件的查明和证据的搜集。依笔者来看,公诉引导自侦,要坚持有限引导的原则,引导的重点不在证据和程序上,而在于实体问题上,由于对刑法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诉讼推进上的困难,才是公诉引导自侦的核心所在。如签订劳动服务合同的人员担任邮局等领导职务后侵占单位钱款,是否构成贪污罪?以及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等等诸如此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式的翻新,如何认识和解释,并形成一致地看法,从而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这需要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及时沟通,达成共识。
  • 摘要:从对职务犯罪案件建立统一管理机制的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走出了一条新路子,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应当看到,构建职务犯罪案件统一管理机制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践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和许多困难,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本文对此进行了理性的思考,也提出来一些对策和建议.rn 一是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机构体系化建设.要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上级集中管理模式就必须构建与之相配套的机构载体,即建立以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机构为中心,各下级检察院设立与上级检察院职能相匹配的部门或专职人员配合上级院的管理,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形成纵向的由上至下的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同级相互支持配合的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机构体系。rn 二是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奖惩机制严格化建设.对办案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蕴涵着现代的人本管理理念,它把尊重人、激励人、开发人作为一切检察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在职务犯罪案件上级集中管理模式下,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能够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干警从内心认可检察事业的共同价值观,从而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形成强烈的使命感、持久的驱动力,最终使这项事业更具生命力。
  • 摘要: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目的,也是根本.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严重阻碍和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目前,受经济功利思潮的影响,诱发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因素越来越多,权力商品化的倾向不断蔓延,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发案率出现上升趋势,贪污贿赂犯罪在犯罪构成、表现形式、作案手段和反侦查手段等方面更加复杂化.这些都迫切要求认识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反贪工作科学发展.rn 在反贪工作中坚持科学发展观,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以办案为中心,坚持业务、队伍“两手抓”,严格按照高检院提出的“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项要求,采取“深化改革侦查机制、完善办案制度、创新办案方式、强化办案保障”四条途径,深入开展“侦查一体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和装备现代化”五化建设,从而实现反贪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加强反贪侦查队伍的思想建设;加强反贪侦查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加强反贪侦查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创新反贪侦查工作各项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注重战略战术,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 摘要:2010年底-2011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都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周永康同志强调:"要建立集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系统,真正把信息化与公开化、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执法管理监督的全程化、精细化、实时化、公开化".近年来全国各地很多检察院都陆续建立了案管部门,如海南、河南、山东、上海、辽宁、吉林、重庆、山西、江西、重庆、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专门的案管机构,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统一,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都反映了探索新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是大势所趋。rn 构建新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总体思路是:遵循检察工作规律,整合现有检察资源,与现行办案模式相协调,嵌入专设机构的质量控制环节,对现有办案程序中仍存在质量风险点的案件进行质量控制。其目的在于强化检察长和检委会对全院案件质量的管理,由原来的被动审议案件变为主动对全院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督控制,并对特定案件进行制度性的监督审查。
  • 摘要:当前走私案件中公诉引导侦查存在的问题:走私普通货物涉税案件侦查质量不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侦查意识和责任意识都有待加强;海关缉私局部分侦查证据不完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获批准逮捕,通常采取取保候审直诉的方式移送审查起诉.引导侦查对于提高案件质量、缩短办案周期意义重大,实践中,走私案件、特别是走私普通货物涉税案件的侦查工作质量存在较大上升空间,文章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了详列补查提纲、加强类案指导、建立健全侦诉审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制定公诉证据参考标准、考虑将对侦查部门的考核延伸至庭审等对策建议.rn 检察引导侦查作为一项新的检察实践,它的实施要在实践中作进一步探索,不断发展完善,逐步建立起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办案效率的工作机制。当前走私案件公诉引导侦查的主要方式如下:rn (一)详列补查提纲,督导侦查为了使侦查员准确理解补查意图,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当面将案件应补查的内容讲清楚、讲透彻,把组织证据的思路和强化证据的意识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使侦查工作紧密围绕公诉和庭审需要开展,通过有的放矢的补强证据,尽量减少走私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次数,缩短审查起诉期限,提高诉讼效率。rn (二)加强类案指导2006年以来,走私毒品、走私象牙等违禁品非税案件骤增,以走私毒品为例,出现人体藏毒、行李箱夹带、邮递通道“人货分离”运毒等多种走私毒品方式,侦查人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侦查素质良芬不齐,部分侦查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方面,在现场勘验固定证据方面,在扣押物品程序和扣押单制作方面,在聘请翻译协助工作机制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不规范的做法。针对这类问题,公诉部门进行“类案指导”就非常必要。本院走私案件公诉组派专人到海关缉私局讲课,结合这一阶段审查起诉时发现的问题或从审判机关反馈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紧密结合侦查实务,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总结,由于所讲解的案件都是侦查员亲自办理的真实案件,都是身边事,讲解生动、具体、到位,获得侦查员的认同和侦查机关领导的肯定。公诉引导侦查的效果比较好,实现了互相沟通,达成共识。
  • 摘要:党的十七大对反腐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职务犯罪侦查与职务犯罪预防有着特殊的关系.本文试图通过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构建,进一步整合职务犯罪侦防资源,形成侦防合力,从而更加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侦防工作,达到侦中有防、防中有侦、侦防并举的良好局面.rn 综上所述,要构建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必须把职务犯罪举报、侦查、预防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来布局,使检察机关各部门、每一位干警、各项业务工作都自觉地纳入到这一系统之中,做到资源整合、协调互动、信息共享、责任同担,形成对职务犯罪活动的整体控制合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为维护党和国家的稳定,为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研究和探索的问题,它同样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研究和探索的对象。从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视角去审视职务犯罪预防这一问题,力图从机制建设方面探索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想必能够对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有益的帮助。将职务犯罪侦查与职务犯罪预防有机的结合起来,这种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不仅有利于转换角度思考职务犯罪预防问题,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职务犯罪侦防工作。
  • 摘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机关自身对强制措施是没有执行权的,随着检察机关自侦队伍的庞大,这一制度设计越来越制约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刑事诉讼法亟需在此方面根据实际的需要改变司法权限配置,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rn 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执行权同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不履行这项权力存在脱节。这一脱节造成的实际后果是公安机关既背负着违法的恶名,所做的工作又不具有实质意义,检察机关同样是违法的,但是又不得不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在多余的工作上降下来了。rn 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强制措施执行权划归检察机关实施是否可行关键是看检察机关行使执行权以后能否保证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司法权力的公正实施。笔者认为,将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相对比更能说明检察机关行使该项执行权的合理性。在各项强制措施中,除逮捕外公安机关均有权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公安机关对需要逮捕的事项需要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的这种模式同样可以适用于检察机关。而且在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与公安机关的模式更加相似。并从下面从两个方面论证了其可行性。其一从公安机关角度出发,其二从检察机关角度出发。rn 综上所述,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强制措施执行权交由检察机关执行,不仅没有危害到法治环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还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过程中考虑该项因素,将此项权力划归检察机关。
  • 摘要:本文介绍了公诉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问题,重点讲述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对案件的应用范围、机制的启动、介入方式进行描述,并提出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rn 研究公诉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具有共同的目标.虽然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分担着不同的检察职能,但目的都是为了检察权的有效行使,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二者所具有的法律监督的共同属性和诉讼结构上的承继性决定了其必然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通俗讲,都是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二是具有共同的需求。通过配合,不仅可以锻炼公诉队伍,使公诉人从侦查的角度考虑案件,更多地了解案卷外的情况,从而提高综合办案能力,而且也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更多地掌握案件公诉的证明标准,换个角度思考,继而进一步巩固和收集证据。高检院推行的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工作也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三是面临共同的压力。近两年来,公诉部门普遍有一个感觉,原来诉到法院能判的案子现在判不了了,尤其是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颁布以来,法院更加严格了证明标准。四是有利于提高效率。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案件退补率高。通过公诉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共同研究取证方向和证明标准,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以上解决的是理念的问题,只要也只有解决了理念上的问题,明确了公诉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会是“双赢”的效果,那么制度设计就会是水到渠成的。从全市公诉的情况来看,一分院等个别单位建立了相关的机制,有的单位在部分案件上也有所尝试,这些都为全市工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 摘要: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是指通过系统的管理方法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并借以制约、规范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行为,激励其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的一种管理机制.而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具体量化的客观标准,即为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评价标准.长期以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评价没有严格的规定,承办检察官往往仅把是否立案作为评价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而错案的错也往往只界定在定罪量刑等实体方面,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和发展,越来越觉得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极为重要。rn 本文仅以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评价标准为要点,具体彰显构建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规范》中的原则性规定为指导,从实体、程序、监督、效率、效果五个方面,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具体客观的细化案件质量评价标准。rn 一是实体公正。在案件质量视角下的实体公正,是指刑事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平等等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得到贯彻。rn 二是程序合法。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对司法人员办案影响很大。检察机关在制订办案质量标准时,应当努力排除这种错误观念,贯彻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和精神。而对于检察机关内部行使侦查权的机构来讲,程序性的质量标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rn 三是监督有效。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因此这里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应当包括诉讼流程以及侦查取证程序。首先,诉讼流程应当具有合法性。其次,取证程序应当具有合法性。三是监督有效。分为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rn 四是效率得当。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五要素之一的效率是指办案及时,即案件办理不仅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更要在法定期限内毫无延迟地办结。rn 五是效果良好。效果好是评价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要确的法律效果,还应当兼顾案件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指不仅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n 综上所述,评判某一具体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符合客观标准,不仅要从上述实体、程序、监督、效率、效果等五个方面出发,更要贴近实际,以职务犯罪案件自身特点为基础,从而建立合理有效的职务犯罪案件评价体系。
  • 摘要: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工作的指挥决策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法制处是分局内部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和负责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日常组织实施的工作部门,是刑事案件、劳动教养审批案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办案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法制建设是公安机关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刑事司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公安法制工作的任务是依法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政权稳定,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是肩负“三大责任”的必然要求。在任何时期,公安法制工作都必须把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要求运用到具体公安工作实践之中,以维护国家意志,巩固国家政权。2006年12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对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法制部门的职责任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内务管理等进行了全面界定、规范。该规范明确指出: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 摘要:当前同级侦监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面临的主要问题:审查时间十分有限,对于同级侦监部门审查的意义认识不一.基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的专业性,应当肯定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的把关从整体来看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尤其是当前随着社会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日益严格,对逮捕风险的控制也日益严格,有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为案件的有罪证据问题和逮捕必要性问题提前把关,对确保自侦部门侦查办案的质量来说有益无害。为了增强侦查监督部门介入自侦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rn (一)建立和完善案件反馈机制.即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部门提请逮捕的案件,发现其中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事后及时总结,以个案为例,细化逮捕的有罪证据条件和逮捕必要性条件,分送侦查部门法制组和侦查处。案件指导机制建立以后,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能够供侦查部门在前期侦查办案中参考,提前完善相关调查和侦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的质量。rn (二)同级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审查的时点和程序.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从拘留到提请审查决定逮捕之间期限的紧迫性,要使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审查上真正发挥一定作用,建议自侦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拘留之前邀请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监部门从审查逮捕的角度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证据情况,就拘留以后提请上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并就如何减少风险、提高案件质量提出相关建议。rn (三)强化侦监部门专门办案小组设置.各院侦查监督部门宜设置专门办案小组,负责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审查事宜。在人员配备上,可以考虑安排2名资深检察官完成该项工作。该专门办案小组在未接到职务犯罪案件时,仍然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但是一旦收到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优先办理此类案件。此外,为了提高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介入本院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以及审查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市院在考评中设定相关的考核指标和分值,使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该项工作能够给予足够的重视。
  • 摘要: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腐败斗争形势越来越严峻,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何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以解决在侦查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阻点问题,是发展检察工作必须要面对问题.本文结合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1、建立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体系建立什么样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运行机制,是长期以来困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上下一体、指挥有力、信息畅通、协调高效的查办重大复杂案件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建立以省级检察院为指导、分市级检察院为主体、县级检察院为基础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运行机制,在侦查指挥协作机制上,进一步加快侦查指挥中心建设步伐,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作战水平和作战能力。rn 2、加强对侦查谋略和证据的使用,切实提高侦查水平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要转变侦查观念,讲究侦查策略,摸索侦查规律,总结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要努力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水平,牢固树立重证据的侦查观念,坚持采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侦查重心要由偏重于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转变到正面接触前的秘密调查上来,把功夫下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下在收集、固定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上。rn 3、坚持科技强检,提高侦查科技含量侦查水平的提高,必须以科技进步为基础。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必须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增加办案的科技含量,逐步发挥科技手段在侦查指挥和协调,收集、固定证据,追捕逃犯,加强案件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侦查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检察机关应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侦查装备建设,配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所必需的设备,开发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侦查效率管理、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的计算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检察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切实保证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rn 4、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的侦查队伍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侦查队伍。检察机关应加强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法学理论、侦查业务和经济、科技等方面知识的学习,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家型反贪侦查队伍。
  • 摘要:捕前引导侦查,是针对目前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数量和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一种检察实践.本文从捕前引导侦查的特性、必要性以及合理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认为此项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既有助于减少捕前羁押,也是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刑事侦查目的,也体现了为公诉服务的理念,本文结合已有的基础数据,对捕前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展望.rn (一)不捕(撤回)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从不捕或者撤回的具体原因来看,侦查部门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收集、核实证据的意识不强,容易出现“五轻五重”现象,即轻收集,重破案;轻主观证据,重客观证据;轻有罪证据,重无罪证据;轻间接证据,重直接证据;以及轻程序,重实体。另一方面,侦查部门对逮捕条件掌握不全面。刑诉法规定,逮捕要符合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侦查部门往往重视前两个方面证据的收集,而忽视收集有关逮捕必要性方面的证据或者提请批准逮捕时忽视案件逮捕必要性方面的要求,造成不捕。rn (二)完善捕前引导侦查的宏观机制.宏观机制主要是针对普遍、反复出现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类案研讨、交流培训等形式,对侦查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可在每年年初、年中、年末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就刑事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分歧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做法,进行沟通、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在必要时还可召开临时会议,主要是统一类案证据标准、商讨具体工作进程、通报犯罪动态、对重大、疑难的案件或者突发情况进行研究处理。侦查部门和侦监部门还可以分期、分批的形式选派干警进行人员交流,观摩对方日常工作,或以专题讲座、业务研讨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职责不同而产生分歧。rn (三)完善捕前引导侦查的微观机制.微观机制主要是针对个案引导侦查。首先,要做到提前介入工作规范化,即明确适时介入侦查案件的任务、案件范围和方式。其次,要做到捕前引导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在规范《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补充侦查意见书》和释法说理文书制作的基础上,作好补证文书跟踪监督机制,即由承办人定期查询补证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好不捕决定执行监督机制,监督侦查部)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执行回执;作好案件移送监督机制,对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要督促侦查部门变更强制措施,并联合公诉部门,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进行跟踪。如在案件跟踪的过程中发现违法问题,经批准可向有关单部门发书面纠正违法意见。
  • 摘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自侦和自捕职权行为一直受到外界质疑,为促进检察机关体制完善,加强逮捕职权的自我监督职能,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改革应运而生.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执法理念、侦查机制、办案水平、保障缺失等因素的制约,限制了该程序的功能发挥,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应进一步规范逮捕条件,优化检查职权配置,完善配套措施,以保障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对职务犯罪侦查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
  •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出台的自侦案件审查批捕"上提一级"的规定,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重要举措.现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存在缺陷.应立足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完善我国现有的侦查监督体系,而不是重新构建一种新的侦查监督模式.rn 我国目前的自侦案件监督体系虽然不完善,但总体来看,这种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从检察机关办案的实际效果来看,错案率是很小的。所以应立足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立足完善现有的监督制约模式,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之下,充分考虑自侦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rn (一)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的措施和对策。1.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强化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侦查监督部门发现自侦部门、自侦案件在立案和侦查环节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书面建议自侦部门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写入《同级审查案件情况意见书》,向上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报告。2.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首先,要完善自侦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其次,坚持和完善审查批捕“上提一级”的制度。再次,坚持和完善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报批制度。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拟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rn (二)、扩大外部监督的权威性.1.加强律师在自侦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入律师监督侦查的机制.2.加强和完善人大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机制.发挥人大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也是人大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 摘要:职务犯罪案件对口供的依赖程度较之其他犯罪要大,嫌疑人的翻供往往对犯罪能否成立产生严重甚至致命的影响.而实践中嫌疑人翻供又是常见现象,如何避免翻供以及在翻供后确保案件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笔者试图从侦查阶段调取和固定证据着手,谈谈一已之见.rn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深入、细致、全面、完整。1、着重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展开讯问,特别强调主观故意的讯问要深入。犯罪构成四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必备要素,对嫌疑人的讯问也应围绕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要件进行,对一些特殊的构成要件要特别留意,如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对嫌疑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要根据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详细讯问,客观行为的讯问要全面、细致、完整,而主观故意的讯问则要明确、肯定、深入。2、对犯罪过程中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清楚的细节要详细记录。在嫌疑人和其他同案犯及证人单独隔离讯问的情况下,细节既能提供更多有罪证据的线索,也能在嫌疑人翻供后用以证明有罪供述的真实性。3、预测可能翻供的事实或情节,做好堵漏工作。rn 二、及时、快速做好证据的调取和固定工作.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拿下嫌疑人有罪供述后,认为可以顺利结案,忽略了搜集更多的客观证据,导致嫌疑人翻供后控方措手不及。这些做法还是体现了重口供、轻证据的习惯性思维,在嫌疑人越来越狡猾、证据越来越难取、辩护律师介入程度越来越深的形势下,侦查人员必须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观念,不仅要磨破嘴皮拿下口供,更要踏破铁鞋搜集证据。 三、做好讯问嫌疑人和询问关键证人的录音录像工作。职务犯罪案件传统取证方式主要是制作笔录,而笔录整理的过程中客观性会有所降低,又容易被辩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为借口进行攻击。目前,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实行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在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成为全国检察机关收集与固定证据、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要手段。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办法固定讯问过程,可以提高收集和固定证据的科技含量,排除非法取证行为,增强控诉证据的可信性和说服力。
  • 摘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加强案件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当前侦查部门内部案件质量监管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监管内容来看,重实体监替,轻程序监督;从监管环节来看,重立案案件监督,轻不立案案件监督;从监管时间来看,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从监管对象来看,重案件监督,轻对案件承办人监督;从监管效果来看,重形式,轻实效。针对上述问题,对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监管机制提出相关建议.rn (一)对受理线索和初查的监管。具体而言,就是实现受理线索与初查相分离,这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目的是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可以在自侦部门外部成立独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管理和分流,并对分流的线索查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侦查部门对案管中心分流到侦查部门的线索应及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案管中心。对于不立案的案件,要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给案管中心,案管中心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可以指定其他办案组重新初查。rn (二)对立案案件的监管。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在侦查部门内部进行法制审查、局务会讨论等基础上,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侦监、起诉部门提前介入,既监督又引导侦查活动。刑检部门通过对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实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可以参加侦查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共同研究完善侦查方案,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部门确定侦查、取证的思路方向,立足于公诉的需要,及时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供侦查部门参考,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使案件侦查终结后,有利于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指控和审判。rn (三)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推行主办侦查员责任制.主办侦查员的主要职权应该包括:组织、领导、调配所属办案力量实施侦查工作,决定所受理案件的侦查计划及方案;决定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或扣押物证、书证等;对案件初查、立案、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有权对主办检察官进行监督。
  • 摘要: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明显,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适应新形势,加大了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查办了一大批渎职侵权类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其固有特征决定了它是最具侦办难度的一类案件, "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问题始终困扰着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如何顺利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难点作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rn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读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读职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读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rn (二)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寻找案源群众举报仅仅是取得案源的一个渠道,要加大读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还要主动出击,摸排线索,广辟案源。一是利用媒体、新闻、报刊、杂志信息量大,覆盖范围广的优势,注意及时搜索、归纳不同信息传递的内容,从中发现读职侵权案件线索。二是注意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简报中发现有关读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三是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广泛收集社情信息,从中挖掘读职侵权犯罪线索。四是深入群众调查,收集个案信息。五是加强内部线索的联系、移送机制。rn (三)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动查办读职侵权犯罪取得新成效。为适应反腐斗争形势的纵深发展,有效地打击读职侵权犯罪,应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加强侦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现有侦查资源的整体功效,推动查办读职犯罪的深入开展,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 摘要:近年来,本检察院反贪局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力度,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办案中坚持效率和质量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制组对办案的指导监督职能,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使干警的侦查能力到了提高,保证了案件质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自侦案件较高的退补率直接影响了反贪工作的效率和办案效果.为了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侦查工作的全面提升,合理减少退补率,下面从退补原因、存在的不足、完善措施三个方面就本局近三年自侦案件被退补侦情况进行分析.rn 显而易见,退回补充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追求维护公平正义和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的具体表现。但是,客观上退回补充侦查却是以提高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退补率对落实效率和质量并重的工作原则具有积极意义。提出几点完善措施供大家参考。rn 1、进一步贯彻落实反贪部门派员旁听庭审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2009年5月根据市院《关于落实派员旁听案件庭审过程的工作意见》的有关精神要求,及时与本院公诉部门及时沟通,通过反贪局与公诉部门动态联席会议,共同制订了反贪局派员旁听庭审工作制度规范。通过反贪部门办案人员旁听法庭审判活动,培养办案人员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观念,使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符合审判标准。rn 2、加强与公部门沟通和协调,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侦查、取证工作进行指导,逐步形成公诉引导侦查工作常态化,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两部门定期组织对办案中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和收集、固定证据方法和技巧进行交流。rn 3、反贪部门以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从加强内部监督入手,充分发挥法制组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把退补侦案件纳入法制组监督审查的范畴,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大比武为契机,进行全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侦查工作能力。注重对反贪侦查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办案力量上构成上形成梯队,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反贪队伍。rn 4、结合执行“两个证据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实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增强把握、运用证据的能力。“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同时也是对反贪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提高案件质量的促进。所以,反贪部门深入系统对“两个证据规定”进行学习和研究,及时调整办案思路,从提高证据意识和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入手,不断强化反贪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尤其是针对确保庭前供述和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
  • 摘要:2010年8月17日,慕平检察长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大力提高办案质量,强化侦、捕、诉联动机制,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为认真贯彻领导讲话精神,落实好市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侦捕诉监督配合的意见》和本检察院党组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加强内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诉部门对近两年来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以公诉二处办案数为基础),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提高认识,树立侦、捕、诉联动的大控方意识侦查、批捕、公诉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密切合作,逐步建立健全侦、捕、诉联动的长效机制,在相互监督的同时,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资源整合,避免不必要的内耗,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共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rn (二)统一观念,确立提前介入的工作原则。应将提前介入侦查定位为引导侦查部门全面收集证据,而不是指挥侦查,更不是替代侦查。公诉部门干警提前介入应坚持指导而不包办、到位而不越位的引导原则。rn (三)明确范围,界定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类型提前介入的案件应主要包括:特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交办、督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因分歧、疑难、复杂等原因,一律商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要严格界定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避免越姐代厄,防止增加公诉部门工作量等问题的产生。rn (四)创新机制,细化提前介入的工作程序建立程序启动环节的请示审批制度,案件进入提前介入程序应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同意。加强提前介入的规范管理,规范提前介入的文书制作,建立提前介入的后续跟踪监督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rn (五)加强沟通,丰富提前介入的方式方法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总结交流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增加电话咨询、口头汇报、书面呈请、专家咨询等多种介入方式,对案件的侦查方向、案件定性等问题直接提出指导意见。甚至可由公诉部门派专人直接参与讯问、取证。rn (六)强化意识,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公诉部门要在认真审查提前介入案件的每一个证据和细节的同时,适时发挥监督职能,对办案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 摘要:长期以来,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顽疾,党和国家历来将反腐工作摆在十分突出的地位.文试图在职务犯罪侦防领域深入检察建议规范化研究,厘清相关基础概念和理论,从理论规则层面结合操作规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建议,以期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推动检察建议规范化问题上尽绵薄之力。rn 要想在新形势下取得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更大的成效,就必须更新思路,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开展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使职务犯罪侦查与职务犯罪预防两种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并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建议规范化建设,是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理论和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的丰富和深化,顺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时代需要,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方面注入了活力。rn 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有所认识,对于检察建议方面的研究较多的集中在预防部门与公诉部门,并从一定角度对如何进一步强化预防工作提出了一些见解,但缺乏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建议规范化进行必要探讨,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建议适用缺少必要有理论深度的研究,在规范化建设方面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贴近实践的建议。
  •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组织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花样不断翻新,反侦查能力日趋增强,职务犯罪形势严峻,被动等待线索上门的机制已无法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因此,构建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成为一种应然选择.主动发现机制的最本质特点就是主动性,强调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对职务犯罪的一种主动进攻,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线索上门。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对于当今职务犯罪侦查具有重要意义。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更好地发动与依靠群众;解决线索来源不足的难题。rn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颁布实施,笔者相信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和打击职务犯罪,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研究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要保证这种机制落实于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需转变被动等待的思想与观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途径、多渠道积极主动地发现、分析、研判与运用线索信息,形成对职务犯罪主动进攻的良好态势。
  • 摘要:在自侦系统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既是加强对自侦案件侦查工作同步和动态监管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法制监管效率和水平的客观要求.法制机构的基本职能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举报线索进行评估、管理和分配;二是指导和监控案件初查;三是监督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四是监控侦查取证活动,五是邀请侦监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六是对案件开展部门网上考核,七是研究总结办案不足,推动案件质量整体提高. 目前各院反贪局法制组的具体职能有所差异。职能配置的多样化表明,配置的依据和标准尚不明确,对法制监管的地位也存在不同的理念。在设计法制监管的职能配置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内部监管的主要职责。法制组的成立,意义在于履行侦查系统内部监管的核心功能。这种核心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同步指导,出谋划策,即时提高侦查活动的质量;其二,通过同步审查监控,防止侦查行为失误,并尽量缩短发现和纠正不当侦查行为的时间。这两项功能是外部监督难以承载的。二是内外监管的合理分工。在考虑法制组的职能配置时,对于外部监管能够承担起来的功能而且也适宜由外部监管承担的功能,可以分流出去,外部监管还不够有力或者难以承担的功能,可以考虑配置给法制组。三是效益原则。由法制组履行职能更加快捷、方便的,应该考虑由法制组来承担。
  • 摘要:法制,作为优化反贪职能配置,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特殊制度设计,其诞生并非偶然,是反贪部门长期以来对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不懈追求的必然产物,是实现反贪工作内部管理方式由粗放走向精密,从随意走向严谨、科学、规范的必由之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其所负载的职责日益厚重.海淀检察院反贪局是法制工作较早实践者,多年来对完善法制工作的执着思考和反复实践从未停止,本文立足海淀检察院反贪局法制工作现状,系统梳理自身特有的法制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桎梏法制工作开展的难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旨在开创法制工作新局面.当前,法制工作正以其在优化反贪部门系统结构,提升执法办案综合效果方面的显著作用引起广泛关注与重视,法制工作欲谋求长远发展,离不开对其工作职能的准确定位,它是有效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海淀院反贪局法制工作经过长期运行,定位工作职能有:案件监控管理机构、服务决策的参谋机构、内外沟通的协调机构、整合信息的调研机构。rn 诚如上文所述,十余年的法制工作成效有目共睹,但结合法制工作经验冷静客观分析,法制工作预想获得自身的长足深远发展,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简要提出三点完善意见:(一)法制人员专业化水平尚待提升,应当拟定发展规划;(二)法制工作所处地位尚不明确,需要树立履职权威;(三)某些执法要求过于粗放,建议推行统一细化标准。rn 建议上级机关结合反贪工作实际需要,制作整套规范化文书执行标准范本,细化内容,明确统一要求下发使用,从而便于法制组严格履行监督检验职责,将工作做精做细。
  • 摘要:案件质量是反贪工作的生命线,是办案力度的前提,是办案效果的基础,是执法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要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就必须构建完善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近年来,本检察院积极开展公诉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改革,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反贪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2008年-2010年,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共邀请公诉部门介入,引导职务犯罪侦查80件83人.罪名涉及贪污、受贿、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rn 一、规范引导工作,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对于公诉引导侦查工作,现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为有效开展此项工作,本检查院先后制定了《公诉二处、反贪污贿赂局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实施办法》,建立了《类案研判制度》、《侦查人员观摩开庭制度》、《提前介入的分析反馈制度》等配套制度。制度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职责任务。rn 二、以庭审控诉为目的,围绕质证需求引导取证。公诉引导侦查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引导取证,而取证目的是保证庭审控诉环节顺利完成,为此,引导侦查工作必须坚持围绕证据质量开展,为庭审质证打好基础。一是保证证据的全面性。二是保证证据的稳定性。三是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 摘要:为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细则(暂行)》,本检察院侦监处经与市院反贪局指导处、反渎职侵权局认真研究,制定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并于2010年底下发给辖区院相关部门.2011年1至10月份,本院侦监处受理职务犯罪案件56件,根据以上办法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18件,效果良好.rn 总之,提前介入作为配合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效显著,得益于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也与各辖区院的倾力支持密不可分。当然,任何一项制度并非十全十美,提前介入制度也存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上下级院的配合力度有待加强、介入的程序和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在上级院和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本院侦监处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和不足,继续深入推进该项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作出更多成绩。
  • 摘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这种侦查权理应纳入被监督的范围.但是现阶段,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比较薄弱.本文希望探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利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措施监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来规范、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rn 目前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在制度建设和程序设计方面都比较欠缺,这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固定不强、案件质量不高,侦查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损害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危险。目前,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采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多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于保障人权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有很大的作用。可以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这种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方式引入到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中来。
  • 摘要:随着初查在自侦工作中基础性地位的日益凸显,初查工作中存在的初查期限长、成案率低等问题也越发暴露出来,这些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工作机制层面的"六缺",为此建议从明确法律地位、完善工作机制和提高初查能力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其中检察机关自身应着重从建立线索评估机制、健全不立案案件监督机制、加强初查谋略的培养运用、加快公共信息情报库建设等方面付诸实施.
  • 摘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是当今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而如何寻求和遵循职务犯罪侦查的规律,探究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和卓有成效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监管体系,则是探讨这一课题的焦点和难点.近年来,本市检察机关围绕建立现代、科学、高效的内部法律监督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现了对职务犯罪办案过程的全面监管.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不断提升,新的诉讼方式和工作模式的施行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提出更新、更严、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坚持行之有效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内部监管机制,是面临并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一项紧迫任务.
  • 摘要:本文介绍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监督制约的历史发展,重点介绍在自侦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问题。从监督效果来看,诸多文章指出公安、法院、社会舆论、人民监督员等外部监督力度较弱,同时内部监督中,上级监督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部门监督制约则缺乏刚性,难以到位。从监督对象来看,监督体系还不够严密,对于自侦活动中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对于初查查活动、以及对于不立案和撤销案件的监督,在制度上还比较缺失。从监督方式来看,静态监督多于动态监督,事后监督多于事中监督和事前制约。以上三点表明,自侦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离真正落实尚有一定差距。rn 针对以上问题和原因,笔者以为当前要强化自侦活动的监督制约效果,从整体思路上讲,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对涉案人控告举报案件的调查和查实力度,二是强化对未出现控告举报案件的管理和监督力度。rn 1、强化对涉案人控告举报线索的调查核实.①切实保障涉案人的控告申诉权。涉案人的控告举报直接为监督制约主体划定了明确的监督调查范围,使监督活动能够迅速地进入主题。因此对于涉案人的控告举报,必须重视,切实保障。对于被告人,自侦查阶段之始就必须明确告知其随时控告申诉的权利。涉案人提出控告申诉的,即便是在押的被告人,监督主体也应及时受理和审查,及时答复和反馈。这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在押被告人的控告申诉权。在押被告人与外界无法发生直接接触,只能通过看守所、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律师与外界发生信息传递。从理论上讲,律师是最理想的信息代传者,而且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此阶段律师有权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控告申诉,因此要进一步保障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②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程序,强化监督能力。在告权时应明确告知涉案人其有权向谁提出控告申诉。笔者认为,当前有权受理控告申诉并开展调查的主体应限于同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侦查监督处或者反贪局、读检局,作出自侦活动的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和调查对本院自侦活动的控告申诉。这种设计符合效益原则和监督者无涉被监督事项的原则,而且考虑了当前检察机关内部部门监督软弱无力的客观现状。同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判阶段收到被告人提出的针对自侦活动的控告申诉时,理应承担起审查职能。rn 2、强化对初查、不立案等活动的事后检查.鉴于自侦案件中,可能存在涉案人对自侦违法知情不举的情形,上一级检察机关在加强对控告申诉进行受理调查的同时,还应主动出击,强化事后检查的力度。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自侦案件初查后决定立案的,应及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备案;拟逮捕的,根据最新的检察改革精神,应报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处审查批准;拟做撤案处理的,应报上一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审查批准。亦即上一级检察机关有权及时介入下级检察机关自侦活动中的立案、逮捕和撤案工作,但是对于下级自侦活动中的初查活动、不立案、其他强制性措施和侦查工作缺乏直接了解信息的途径。对此在做好事前批准、事中备案审查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事后主动检查的力度。事后检查的主体设为上一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具体方法上,则以年度复查的方式,随机抽取或悉数调阅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侦查卷宗进行书面审查,同时对涉案单位或人员实行电话回访,主动询问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有无违规违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n 3、强化同步监管和逮捕权控制.除以上监督制约的思路以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动态和同步监督制约,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加强外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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