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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推进企业合规的路径探索

     

摘要

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对于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升合规案件的办理质效、破解审查起诉阶段合规考察期不足等问题均有裨益。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应有之义,既有坚实的法理支撑,也有相应的规范适用依据。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有“提请审核模式”“商请介入模式”“主动介入模式”三种。改革试点阶段可优先考虑“商请介入模式”,后根据地区差异、案情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他两种。作为改革试点的一项创新探索,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必须严把合规启动的前提条件关口,细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强化程序控制,以限制侦查权的扩张,确保合规检察官介入侦查的客观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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