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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

摘要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很多地方进行试点.根据该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本文分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就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几点粗浅建议.在侦查阶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减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办案消耗,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办法》第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这从制度上明确了侦查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轻徽刑事案件,可适当增大书面审查的形式,适当参考处罚令程序;而对于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然需要对其进行初步的审查,先行确定是否对该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达到“分流”的目的,真正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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