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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规则

排除规则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5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大气科学(气象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24篇、会议论文30篇、专利文献15887篇;相关期刊295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2012东方行政论坛等;排除规则的相关文献由626位作者贡献,包括陈瑞华、刘静坤、张建伟等。

排除规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24 占比:3.19%

会议论文>

论文:30 占比:0.18%

专利文献>

论文:15887 占比:96.63%

总计:16441篇

排除规则—发文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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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钱桂芳
    • 摘要: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被我国立法体系所适用,但是依然还不够完善,存在非法证据的范围不明确、适用程序不健全、审判机关地位受到影响、控辩双方证明要求不同等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则是由于立法层面的不够完善,“排非规则”运行程序的不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操作方式不统一等原因。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需要明确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引入“毒树之果”原则,并对一些例外规则予以补充。
    • 龚善要
    • 摘要: 由于区块链技术并不能提供绝对意义上的反篡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反篡改具有相对性,同时由于区块链技术只能对电子证据流转、移送阶段的载体提供技术上的信任担保,而不涉及反应电子证据内容的收集、提取阶段,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需要基于内容与载体的区分而展开双阶鉴真.对没有信任担保的内容层面采用"独特性证明""保管链条证明"等方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确定非法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强制性排除与可补正性排除规则;对具有一定程度信任担保的载体层面进行资质性、中立性以及技术说明性的形式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立非法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裁量性排除规则.
    • 张建伟
    •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特定功能,即通过否定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结果的有效性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具有明确的实效预期,即通过排除非法证据遏制刑讯逼供进而防止冤错案件,但是司法实践取得的实效与预期尚有距离。如果排除非法证据后仍然足以定罪或者虽然指控因证据不足而失败,取证机关及其人员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并无“痛感”。要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效,不能不考虑进行“痛感传递”,即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特别是因排除非法证据导致指控失败的情况向取证机关通报,以通报制度唤起取证机关对于取证规范性的认识,采取规范和矫正取证行为的措施,实现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目的。在通报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 孙玉洁
    • 摘要: 对监察过程中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能使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做到良好衔接,同时能有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长期存在的侧重打击职务犯罪的司法理念,以口供为中心的职务犯罪证明方式和范围过窄的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导致在监察程序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排除还有待进一步改进。要完善我国监察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要明确监察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其次是规范监察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最后要完善监察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措施。
    • 刘芳芳
    • 摘要: 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有具体的条文体现,从这些条款中可发现,司法机关有依法查明和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一般来说,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二者加在一起组成了非法证据,无论言词证据是否属实,都应排除在外,并不会被宽松对待;对实物证据应区别对待,给予有关部门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进一步纠正的机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也是现代社会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的反映。基于对非法证据的理解,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定义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为司法实务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效仿。
    • 刘玲; 刘坤达
    •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在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选取"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这一课题来进行研究,是想通过分析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和问题,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而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权.
    • 谢甜甜
    •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电子数据进行"特征化"分类,相应的鉴真规则对所有类型的电子数据都进行笼统的适用,分类不精确、鉴真规则的笼统导致实践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仍处于不专业、模糊甚至混乱状态.为更好地规范电子数据鉴真,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识别、分类鉴真,在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对电子数据笼统列举的基础上,从电子数据的公开性出发,结合取证难度和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将电子数据分为公开的数据、交互性的数据和单一来源的数据这三类是一种可行的路径.另外,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取证规范、存证规范和审查规范进行分析,构建相应的"识别性"鉴真规则体系.
    • 西蒙·斯特恩; 刘冰琪
    • 摘要: 尽管捏造物在法律中比比皆是,但“法律拟制”一词最好留给阿尔夫·罗斯所描述的“提出命题”,即为了确保特定的教义后果而冒险提出一个前提.按照这种观点,法律拟制缺乏隐喻具有的生成潜力,因为拟制依赖于残缺的因果链,该因果链排除了拟制所要确保的教义后果以外的任何后果,而隐喻则刺激人们进一步地联想.我通过研究阅读心理学来探究这一思想,阅读心理学区分了读者在限制使用“人为”信息时所采取的谨慎态度,和整合他们认为是事实的信息的意愿.类似地,法律信息(事实、教义)可以根据信息或窄或宽的适用范围来整理.这种方法使我们能够在拟制的光谱上定位特殊例子,将它们界定为程度的或多或少,而不是简单地将它们归入拟制或排除在外.在阐明这一心理学实证研究的意义之后,我将表明法律拟制是一种作为排除规则的技术,使得实现人为要求变得相对容易,拟制可能通过激发人们对可操作性的信心促进了排除规则的发展.最后,我转向展示类似技巧的法律和文学例子,将重点放在视为条款和王尔德的戏剧《不可儿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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