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规则
排除规则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5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大气科学(气象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24篇、会议论文30篇、专利文献15887篇;相关期刊295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2012东方行政论坛等;排除规则的相关文献由626位作者贡献,包括陈瑞华、刘静坤、张建伟等。
排除规则—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887篇
占比:96.63%
总计:16441篇
排除规则
-研究学者
- 陈瑞华
- 刘静坤
- 张建伟
- 杨曙光
- 贡满荣
- 金华
- 韩旭
- 严从兵
- 严军
- 代世林
- 何家弘
- 佟岩
- 冯超
- 刘丽珍
- 刘国庆
- 刘玲
- 刘迪
- 刘雅鑫
- 卢梦佼
- 周晓东
- 姜净
- 安契
- 岑咏华
- 左朝霞
- 常新征
- 张云玲
- 张跻国
- 施林鸟
- 朱莉
- 李宁
- 李昌盛
- 李申
- 李艳松
- 李英
- 李雪白
- 杜占华
- 杨娟
- 樊传明
- 段连文
- 汤勃
- 王亚迪
- 王吉春
- 王晴
- 王诗然
- 王超
- 缑志明
- 肖晗
- 胡应立
- 胡金图
- 舒易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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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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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被我国立法体系所适用,但是依然还不够完善,存在非法证据的范围不明确、适用程序不健全、审判机关地位受到影响、控辩双方证明要求不同等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则是由于立法层面的不够完善,“排非规则”运行程序的不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操作方式不统一等原因。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需要明确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引入“毒树之果”原则,并对一些例外规则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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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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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区块链技术并不能提供绝对意义上的反篡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反篡改具有相对性,同时由于区块链技术只能对电子证据流转、移送阶段的载体提供技术上的信任担保,而不涉及反应电子证据内容的收集、提取阶段,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需要基于内容与载体的区分而展开双阶鉴真.对没有信任担保的内容层面采用"独特性证明""保管链条证明"等方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确定非法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强制性排除与可补正性排除规则;对具有一定程度信任担保的载体层面进行资质性、中立性以及技术说明性的形式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立非法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裁量性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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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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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特定功能,即通过否定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结果的有效性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具有明确的实效预期,即通过排除非法证据遏制刑讯逼供进而防止冤错案件,但是司法实践取得的实效与预期尚有距离。如果排除非法证据后仍然足以定罪或者虽然指控因证据不足而失败,取证机关及其人员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并无“痛感”。要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效,不能不考虑进行“痛感传递”,即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特别是因排除非法证据导致指控失败的情况向取证机关通报,以通报制度唤起取证机关对于取证规范性的认识,采取规范和矫正取证行为的措施,实现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目的。在通报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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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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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监察过程中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能使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做到良好衔接,同时能有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长期存在的侧重打击职务犯罪的司法理念,以口供为中心的职务犯罪证明方式和范围过窄的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导致在监察程序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排除还有待进一步改进。要完善我国监察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要明确监察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其次是规范监察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最后要完善监察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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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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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有具体的条文体现,从这些条款中可发现,司法机关有依法查明和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一般来说,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二者加在一起组成了非法证据,无论言词证据是否属实,都应排除在外,并不会被宽松对待;对实物证据应区别对待,给予有关部门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进一步纠正的机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也是现代社会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的反映。基于对非法证据的理解,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定义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为司法实务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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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
刘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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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在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选取"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这一课题来进行研究,是想通过分析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和问题,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而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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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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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电子数据进行"特征化"分类,相应的鉴真规则对所有类型的电子数据都进行笼统的适用,分类不精确、鉴真规则的笼统导致实践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仍处于不专业、模糊甚至混乱状态.为更好地规范电子数据鉴真,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识别、分类鉴真,在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对电子数据笼统列举的基础上,从电子数据的公开性出发,结合取证难度和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将电子数据分为公开的数据、交互性的数据和单一来源的数据这三类是一种可行的路径.另外,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取证规范、存证规范和审查规范进行分析,构建相应的"识别性"鉴真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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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斯特恩;
刘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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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捏造物在法律中比比皆是,但“法律拟制”一词最好留给阿尔夫·罗斯所描述的“提出命题”,即为了确保特定的教义后果而冒险提出一个前提.按照这种观点,法律拟制缺乏隐喻具有的生成潜力,因为拟制依赖于残缺的因果链,该因果链排除了拟制所要确保的教义后果以外的任何后果,而隐喻则刺激人们进一步地联想.我通过研究阅读心理学来探究这一思想,阅读心理学区分了读者在限制使用“人为”信息时所采取的谨慎态度,和整合他们认为是事实的信息的意愿.类似地,法律信息(事实、教义)可以根据信息或窄或宽的适用范围来整理.这种方法使我们能够在拟制的光谱上定位特殊例子,将它们界定为程度的或多或少,而不是简单地将它们归入拟制或排除在外.在阐明这一心理学实证研究的意义之后,我将表明法律拟制是一种作为排除规则的技术,使得实现人为要求变得相对容易,拟制可能通过激发人们对可操作性的信心促进了排除规则的发展.最后,我转向展示类似技巧的法律和文学例子,将重点放在视为条款和王尔德的戏剧《不可儿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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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麒;
李英
- 《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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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法律移植一项成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司法机制、规则本身设置的可操作性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一规则在实施过程中陷入了一些困境.重集体利益而轻个体权利的群体性观念、法律工具主义、等级特权和人情法观念都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我国民众的法律观念影响至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从法文化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努力从法文化方面提出突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困境的对策,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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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洲;
朱梦如
- 《2013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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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尚未明确确立,火灾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案件,该规则在消防法律法规中更是空白.本文通过分析火灾证据的特点及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火灾案件中确立的必要性和如何确立两个方面阐述,探索在火灾案件中构建"原则加例外"模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在程序方面违法的情况有:单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而无询问人;起止时间不祥;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询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在物证的收集和送检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未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提取物证时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及见证人在场,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违反这些规定获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但考虑到勘验工作繁琐复杂、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等涉及办案效率的问题以及火灾证据的不可复得性和本身的重要性等特点,对于未注明何人拍摄及拍摄时间的现场照片、未签名或盖章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轻微违法取得的证据,可作为例外情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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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靖;
孔祥雨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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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原则,还对排除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基本法律层面的确立,它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人权保护的一个标志性进步.本文首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进程进行分析,然后从证据范围、主体及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对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及特点进行总结,最后论述了月眼派据排除规侧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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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东军;
张瑞祯
- 《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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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监督工作将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检察权行使需要遵守新规程.本文基于新刑事诉讼法五个条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确规定,主要从检察监督的理念更新及贯彻落实等方面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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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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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浮出水面.从人权保障、真实发现以及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实施的角度看,审前重复供述应该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持续影响效力理论是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依据,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标准是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与重复供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排除重复供述,需要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且该行为对被追诉人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其供述自由受到了较大限制.排除非法口供后,推定重复供述不具有可采性.控方如欲使用重复供述,需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重复供述可能会遇到诸多障碍,需要通过法官独立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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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曙光
- 《2012东方行政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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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在行政程序中具有特殊意义,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而且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直是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尤其在刑事法领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文章颇多,但在行政法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尚未全面和深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行政程序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的种种问题会不断出现.现在,笔者就该领域的几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望各位同行指教.非法证据是指符合关联性和真实性而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文中总结了真实肯定、区别对待、线索转化等五种理论学说,以资借鉴。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属于典型的非法证据。以秘密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属于非法证据,其中秘密调查手段包括偷拍、偷录、窃听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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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红;
龚云飞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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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法证据、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逻辑关系.瑕疵证据是对证据表现形式的一种事实判断,有瑕疵的证据是法律效力待定的证据.以两个《规定》为依据正确厘定我国瑕疵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正确解决瑕疵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两个《规定》将能否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作为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标尺.两个《规定》对待和处理瑕疵证据的立场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可行性.但同时要注意避免由于补正和解释权力滥用所导致的瑕疵证据合法性转化的随意的性,以及可能衍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虚置的局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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