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非法证据不除系恶讼之源规范证据标准是治讼之本

非法证据不除系恶讼之源规范证据标准是治讼之本

摘要

文章介绍了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分析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以及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排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可以不强制排除。理由如下:(1)“毒树之果”中的“果”,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本身并没有侵犯相关人的基本权利。具体而言,侦查人员搞刑讯逼供时,他的直接目的不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线索,而是要对方直接交代犯罪事实。“毒树之果”毕竟跟“栽毒树”这个行为不是直接联系的。侦查人员还要进行二次取证才能得到作为“果”的证据,因此,只要侦查人员的第二次行动是合法的,取得的证据就应该有效。(2)犯罪控制也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目的之一。在正确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应该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线索,充分、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非法取证行为只能导致这一行为所获取的证据无效,如果将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到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鉴于我国现有侦查技术和手段,则有可能会导致审判中可以利用的证据大大减少,将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犯罪控制的目标将会受到过度伤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