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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

第三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

  • 召开年:2016
  • 召开地:四川南充
  • 出版时间: 2016-12

主办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会议文集:第三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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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四川和西南地区县级档案保存完整,但因年湮代远、保护手段有限,已经出现大量虫霉损毁,到了必须紧急抢救的关头。因此,笔者认为,运用现代数字化技术,首先对四川和重庆县级档案馆藏民国档案进行初步数字化处理,以数字化方式取代该档案内容的既往保存方式(这批为数极大的珍稀历史档案资料,己无法以原件方式继续保存,否则,再过几年就将逐步彻底毁坏而不复存在)是最为紧迫的文化工程之一。改变保存方式后,集中人力对其内容进行研究,按学术研究需求重新分类整理,写出各类内容提要,并对之进行一系列深度数字化处理,将该档案的全部内容转换为数据库贮存,可供国内外史学工作者更广泛更便捷地利用。档案原件则转化为文物而不再是供查阅资料的文本。档案管理部门可与文物管理部门合作,采取文物保护的措施加以保护,使之得到更为科学的保存,为中华民族留下一类重要文物。
  • 摘要:清末预备立宪确立了设置各级审判厅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的改革方向.经过争论,制订了各省同时推进,从繁盛推及偏远,先商埠城治、后州县地方设置各级审判厅的规划.从1910年至1911年上半年,大多数省高等审判厅和省城商埠的地方、初级审判厅先后设立.这些审判厅的出现,部分地改变了州县的司法审判运作:在部分已经设立初级审判厅的首县,州县官不再有承审之权,但仍有承缉之责;在大多数未设审判厅的州县,州县官仍有承审之权,但以审判厅为上诉机关;凡涉及徒流以上的重大案件,州县官审判、府与直隶州复审的程序不变,但以省高等审判厅为上诉机关.这是州县司法制度中旧制仍存,但又发生相应变化的一段过渡时间.
  • 摘要:有清一代,国家对地方官员的任免,重州县官而轻属官.州县事务能有"序"运转,与"分房治事"的书吏系统密不可分.州县"房"之设,萌芽于先秦,演进于秦汉、魏晋和隋唐,形成于宋代,完备于元代,至明清则达到鼎盛.清代各州县"房"的设置除基本的六房外,常有增加房别、某一房再析分数房或房内书吏轮值之现象,职能也更为细化,区域性、复杂性、多样性特征明显.按房立卷、归档是州县文书管理的基本原则,而细究地方档案,会发现多有不同房的档案存于同一卷宗的情况,反映出"有序"的衙门内部运作中隐藏着"无序"的事实.这些"串房"档案是历史学、文书学、政治学、法学研究者不可多得的素材,对它进行科学、规范的整理是人们必须面对的挑战.
  • 摘要:传统的档案编研重在编,编辑整理,供别人使用.本文则是响应出档案精品的号召,在研究上稍进一步,目的是提倡档案人自己用好、用活档案.具体过程包括:翻捡故纸堆,要具有功底、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并作系统规划;完成专题编研时,要有大档案眼光,广泛利用档案系统的资源;参与通史性地方历史研究,要发挥档案思维;进行地方名人和文物档案收集时,需要有世界眼光.本文以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的编研经验为例,提出档案编研的方法和视野要通透,引进和使用人才要通透,试图为档案编研探索一条通彻、明白的方法,以便档案系统出更多的编研精品.
  • 摘要:过去由於史料缺乏,对仵作的研究多有未竟之处,近年来随着地方档案的整理、出版或许能有所突破,但在传统文献内,仍有可多加挖掘的空间.仵作并非如同过去所认为的那样,全然是毫然知识、容易收贿、地位低下的贱役。在被防范、鄙视之余,仍有仵作因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不仅实务上得到倚重,同时也是被咨询的对象。而仵作知识的来源,除了经验积累以及官方预设的由官员等人讲解《洗冤录》外,师承、家传显然同样是相当重要的管道。
  • 摘要:中国矿产开发的历史很早,到明清时期已经非常繁荣.然而在清代,矿产的禁和驰成为了上到中央下到地方巡抚、基层知县关心的主要问题.其中风水影响论是现在一些学者提出的结论.如粱诸英就认为风水对皖南地方的矿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采用巴县档案,通过分析乾嘉道年间的矿产纠纷发现:虽然地方风水、治安秩序、经济利益都影响着巴县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但是起到最终决定性作用的是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而不是风水;风水仅仅是当事人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这就是为什么在整个清王朝矿产的开采屡禁不止,私矿开采泛滥的原因-追逐利益的本性.
  • 摘要:在以往中西诉讼法史比较中,学者们主要用"厌讼"和"好讼"这样的概念将它们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然而,通过比较近代早期中国与英格兰地方法院结构,西方人的好诉源于他们的权利意识这一观点可以被质疑.英格兰具有庄园法院、教会法院、小会审法院等多种地方司法机构,这些法院类别在中国阙如,自然导致英格兰地方诉讼案件数量要多于中国的相关数量.同时,如果用英格兰城市地区的诉讼与中国乡村地区的诉讼进行比较,前者的数量显然要多于后者,但中国乡村地区的诉讼案件数量基本与同期英格兰乡村的诉讼案件数量持平.具体分析英格兰地方法院被起诉的案件类型,大量案件被起诉源于国家权力从上到下的推动,而非起于普通民众之间的纠纷.在统计中英地方诉讼案件数量时,也要注意具体的统计方法,即究竟是将一件完整的从被起诉到最后有判决结果的案件算为一个案件;还是只要被起诉,不管后面是否有判决结果,都算为一个案件,这可能会大大影响到中英诉讼率的比较.中英地方司法人员之所以对诉讼有不同的心态,可能源于在英格兰各郡有众多治安法官,他们即负责初审、调解、简易审判,还负责季审法院的审判,而清代州县官与案件审理前负责调解的乡保等为两批人,这就使得诉讼的发生在中英两国地方司法官员那里有着不同的意蓄.当诉讼案件被送到英格兰季审法院审理时,那仅意味着这是前期治安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流处理的结果;而在清代中国,诉讼的发生意味着民间调解的失败,这自然更容易引起州县官的反感和多疑.
  • 摘要:清末推行新政,警政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作为西南地区重要的商埠,渝城的警政办理在西南地区处于领先地位.我们注意到在办理警政过程中,就州县层面而言,存在着如何看待警察局与保甲局,警政经费来源,警政职能的认识等诸多问题.
  • 摘要:在宋元以来田土丈量及鱼鳞图册攒造史上,浙江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浙江鱼鳞图册的攒造始于南宋,盛于明清,终于民国.婺州(今金华市)是鱼鳞图册的首创地,也是浙江鱼鳞图册遗存最多的地区,仅兰溪县、汤溪县鱼鳞图册就达千册以上.浙江鱼鳞图册不仅是珍贵的文献资料,且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这些真实的地籍记录,反映了当时的农村经济实态,对探究地权分配、赋役制度、人地关系、区域社会变迁、地方习俗、考察民间基层组织等问题都有重要的意义.
  • 摘要:今云南腾冲地区号为"汉景"的祠庙,历史时期有着较为广泛的分布,与其相关的信仰也曾盛极一时.清乾隆年间,由当地士绅撰写的碑记与地方官编修的地方志对该信仰的解释和态度却大相径庭.本文由解读碑记和地方志中关于汉景祠的记载内容出发,通过将其置于清代士绅等地方性势力兴起和中缅战争后地方官员在当地推行改革、深化统治的社会背景中考察,展现在王朝深入西南的过程中,隐藏在话语分歧背后的国家正统意识形态与边陲社会既有传统之间的碰撞与冲突.
  • 摘要:宣统二年至宣统三年,四川通省劝业道发布想下属州县下达命令:要求其执行原官硝专卖制度改革的相关补订章程条款,并招徕民间资本开班官硝总店.相关过程在《南部档案》内有进行了详实的记载,从中大体可推断这次仓促上阵的改革注定失败.尽管如此,其中部分改革思路仍值得今天借鉴.
  •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鲁西南农村服饰发生了巨大变迁,但也呈现明显阶段性.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服饰现代化进展迟缓,人们服饰保守统一,衣着简朴,款式、色彩单调贫乏,政治性明显,传统服饰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赓续;经济困难时期,人们缺衣少穿,服饰现代化出现停滞,甚至倒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交流和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传统服饰观念和政治限制被打破,人们不满足穿暖,而是追求时尚和档次,自由选购和搭配服饰,崇尚个性,突出自我,新款服装令人应接不暇,服饰快速现代化,并出现后现代化趋势,同时传统服饰也出现回归.传统服饰的生命力仍在,并未断裂,传统与现代持续互构与化用促推服饰不断变迁.在保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基础上,脱出传统,增益现代,追求美观、舒适与保健,是服饰变迁的路向.
  • 摘要:清代臣工奏折,在语言规范上,存在名称简写、生造词语、语言使用不当等问题,帝王常随时批正.重视语言规范问题,关乎体制,体现了清代帝王勤政,也体现了清朝统治的特性.虽然帝王对出现语言规范问题的臣工给予不同的惩罚,但并未将此问题根绝.
  • 摘要:地处西北一隅的陕西省紫阳县,早在上个世纪就发现了300多卷的司法档案,其中包含有晚清时期紫阳县各种各样的土地纠纷案件.这些案卷对于丰富研究中国古代土地纠纷的民事司法活动,以及挖掘西部法律资源具有重要意义.近三十年来,对于中国古代传统司法中的州县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有持续的论争,但通过对紫阳司法档案贴近现实的研究,可以看出州县官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形式要件有严格的格式化各种要求,同时在案件实质性审理上,任何一种定性的判断都不足以说明州县司法的真实情况.个体因素、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这些因素综合作用都会对民事"细故"案件的走向裁断有实质性影响.想要了解真实的民事司法生态,需要依据史实材料从这些个案出发,结合统计学、社会学和法学的方法综合研究,是解决问题的理想途径.
  • 摘要:清代延续了明中后期城市繁荣发展的进程,加上清代中叶人口爆炸,社会流动性加剧,城市管理的复杂性也在增加.面对不断增长的城市人口,基层行政如何应对?关于清代城市的管理,学界多注重民间组织发挥的作用(尤其是市镇),又或是强调官方(包括行政机构与军队)与民间的相互补充与合作,但较少关注基层行政自身的调适.近代市政建立以前的城市并不构成独立的行政单元,从地方行政制度的角度出发,城市的治理更多被视为与乡村相连的县政的一部分.清代的基层行政在运作中如何根据城市与乡村实际存在的不同状况逐步调整,晚清时又如何与当时复杂的社会变动相互作用,是一个重要又尚未完全厘清的问题.关的讨论在文史资料这类回忆文章中反复登场,也必定有其历史因由。本文拟结合南海县、番禺县乡村地区的状况,从“捕属”切入,在时间上梳理清代广州城厢基层行政运作的变化及其与地域社会的互动,希冀为清代城市管理的研究提供一个可供思考的角度。
  • 摘要:中国近代海关因广泛参与了政府的各种内政外交事务,其档案文献的价值极大是可以肯定的,但由于近代海关实行保密管理,外界知之甚少.新中国初期至八十年代档案未能开放,使得整理也很有限.八十年代之后,随着研究视野的地方转向,海关档案文献日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相应的整理工作也逐步展开,到目前,在公布与评述、开发与管理、编写工具书、编写海关志、考证文献源流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大批的海关出版物、原始档案、外籍职员的人物档案以及外交档案得以整理或出版,这为学界的利用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在档案文献的整理方法、范围、程度上仍有待改观,以官方的力量统一规划、加强国内外合作、保持档案原生性、超越历史学视野以及数字化是今后整理值得注意的路径.
  • 摘要:清咸同年间,山东众多州县兴起了颇具声势的团练抗粮抗官活动.根据其对抗官府的激烈程度,大体上可分为抗粮抗漕、横行不法、仇杀官兵及举事叛乱四种类型.究其原因,涉及地方官府钱粮苛征加派、部分团绅练首权力欲膨胀、官吏庸懦无法约束团练、官兵大肆掳掠虐民等诸多方面.对此,清廷要求地方官府、官兵有所整饬,各级地方官吏对民团抗官之举多有包容、让步,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总体上看,抗官活动以抗粮抗漕居多,其反抗程度、在全省之内的普遍程度尚属有限,大多数州县官府尚能对局面有所控制.各地绅民的抗官举动大都留有余地,面对官府威权的妥协性颇为明显,尚不足以成为其严重威胁.一些学者习于强调晚清团练势力"极度膨胀"对于清廷统治的负面影响,以本项实证研究揭明的情形来看,这种看法似可商榷.
  • 摘要:黄山书社新出《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收录现存全部清代南部县衙档案,造福学界,功不可没.该书成就在于:收录全部档案;依次影印原件档案;采用类表格形式重编并完善目录.不足之处在于:检索十分不便;采用黑白图片;没有相应索引和内容说明.
  • 摘要:"清水江文书"是指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所在的清水江流域中,苗族、侗族、汉族等各族民户家庭里所收存的,明清两朝、民国乃至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时段里用汉字书写的各类民间文书的总称.尽管有幸遗存下来的契约文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还是反映了该地区时代变迁、经济发展、社会演变的情况,成为民间区域社会历史的写照。近些年随着“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工作的深入,使清代民国林业经济发展与传统生态结构建设的作用被渐渐揭示出来。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林业开发中出现的大量的山林买卖契约、租佃契约等被大量发现,一种“契约型社会”林业经营贸易和社会管理传统模式慢慢从历史的黯淡中显露出来。清代民国清水江流域林业的兴盛与政府“宏观调控”管理手段有直接关系,清朝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清水工木业经营的软、硬环境,林木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总之清朝民国中央政府清水江林木市场法律调控是比较成功的。
  • 摘要:在清代州县行政中,各项常规运作和其他兴革举措均须通过相关具有固定格式的文簿向上司衙门报告,各上司衙门对于州县的相关指令也要通过文字形式发出.这种文簿册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弊端严重.它一方面具有马克斯·韦伯所谓"合法型"政治的理性化、法制化、规范化表征,另一方面又具有"传统型"政治的人治、随意、无序性质;二者相较,后者对当时的政治、社会和民生的影响更为主要.通过这种制度,可以较准确地把握中国传统行政制度的实相.
  • 摘要:重庆涪陵长江白鹤梁石刻与陕西汉中褒谷石门摩崖石刻是中国古代西南地区最大的两处石刻题记群.尽管两处石刻内容与性质各不相同,一偏重于长江上游冬春枯水位纪录,一偏重于古代秦蜀交通纪事颂德,但两处石刻就断代而言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宋人题刻都占据最大比重.在一个大的相同时代背景下,这两处代表性石刻群中宋人题刻各自都有哪些科学、历史、艺术价值?其所蕴含的文化思想观念又有哪些共同的特征?对此加以比较研究无疑是颇有意义的事.鉴于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无此一问题比较研究的讨论,笔者试作初步探讨.
  • 摘要:工房是明清时期州县所设房科之一,在地方行政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可小觑.其源头可溯至北齐的士曹,历经变迁,至明清时普遍在地方设置.从全国各地看,工房在衙署中一般居于大堂前面甬道的左侧或右侧.该房书吏分典吏、经书、清书名目,其数量因州县事务繁简以及该房职能的扩大而不同.从嘉庆、道光时期开始,地方政府采取了木戳制度加强对房书的管理.这种基于可靠资料的实证研究,对揭示清代州县制度的具体运作甚有裨益.
  • 摘要:上海交通大学收集的鄱阳湖区民间文书,记录了清代中期江西都昌县曹氏与鄱阳县杨氏之间的一桩官司.两姓就两县交界处三片湖面的产权,从乾隆四十一年(1776)一直争讼到嘉庆四年(1799),从鄱阳湖一路打官司到北京城.通过对相关58件文书的分析,结合其他材料,发现:虽然原告方曹姓将自己描绘为受害者,但实际上对争议湖产不具有充分的产权依据,是利用各种借口来侵占杨姓湖产.这个案例表明,清代民事司法具有积极保护民人产权的一面:正是官方对民人产权的保护,才迫使强势的曹家承认弱势的杨姓的产权.更重要的是,官方对这个纠纷的解决颇有创意:先根据证据判明是非,认定权益归属,然后引入市场机制,促使双方达成双赢的共识.这种法律与市场的双管齐下,比仅仅依法判定是非,更能抓住产权纠纷的根本.
  • 摘要:清代社会某些特殊主体不能独立参与诉讼,需要抱告代替告状人递交诉状以及承担其他相关的责任.清代各朝状式条例对需要抱告的特殊主体进行了界定,但在诉讼实践中,抱告的类型和实际状态却呈现出更加复杂多样的面相.根据清代巴县诉讼档案,对抱告的实际呈现状态、"老幼"的具体表现、抱告与诉讼当事人的关系、抱告窃名告状等进行归纳和总结分析,以期对清代抱告之规定与实践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 摘要:本文主要对中国古代契约文书编纂的历史沿革加以全面考述,以时间为轴汇总梳理了国内外各时期已经出版的古代契约文书汇编,根据汇编的数量和质量将古代契约文书编纂工作分为初现时期和发展时期,对每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汇编进行研究并总结各阶段表现出的特点,期望通过对古代契约文书编纂工作的回顾总结来推动中国古文书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摘要:乌鲁木齐地方自设立府厅州县以来,钱粮刑名汉字事件日渐繁多.清廷向于发遣新疆效力废员内拣选明白可靠者,派令总办当地一切汉字事件.自乾隆朝择废员呼延华国为始,历任"总办"废员,向以"正途出身"者优先,正式履职前有经半年试办.通过对新疆官员奏折内容的梳理,废员总办得以"成例"所经历之演变,即可得以呈现.
  • 摘要:清代四川乡试虽有总督、藩、臬等省一级政府负承办之责,在朝廷制度和省级衙门政令之下,地方州县也需协助乡试,既要负责传达朝廷相关考试政策,服务应试士子,又要派遣书役门斗、阴阳学、医学等赴省帮办闱差,还要摊派各种与考试相关的费用.由于清代州县政府并没有实际上的行政经费,朝廷也没有明确规定乡试之年帮办闱务差役的费用问题,这就成为州县政府对部分政令消极执行乃至抵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如此,地方政府在乡试中实际上扮演者重要角色.
  • 摘要:通过对收集的甘肃河西地区清代契约文书的整理,初步探讨了河西地区清代房产交易契约习惯,认为清代河西地区房产交易契约较为成熟,契约反应了清代河西房产交易状况.同时与河西地区唐五代敦煌契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历史上河西地区契约的变动.
  • 摘要:利用清代部分地方档案、契约文本和民事习惯,以实证的方法对田宅买卖中的找补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地方官在依据情理作出偏向于贫困当事人的裁判时,并非没有底线,而是以契约公平作为怜贫扶弱的限度.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契约形式公平,即找不条款是否存在且明确.其二,契约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交易规律,比如交易价金的合理比例以及交易行为不触犯刑律.以此为限,司法裁判在有限度偏向贫困者的同时,亦重视对富人财产的保护,反映出清代地方官已经认识到以打压富人来救济贫困者的方式,无助于减少纠纷,而在司法上给予富人应有的公平,不仅能够蓄养地方元气,更能促进贫富群体的社会流动.清代地方官的司法经验,很大程度上与社会学中的社会流动理论相暗合,对当下的司法审判多有借鉴价值.
  • 摘要:徽州地区素有尊祖敬宗的传统,徽州宗族向来有保护祖墓的习俗.为此,徽州地方上的各个宗族为了保护祖墓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有差距,徽州宗族的祖墓被侵盗的现象仍屡见不鲜,而这是徽州各个宗族决不能容忍之事,以歙县程元谭墓盗葬案为中心,考察和探讨徽州地区盗葬现象的具体情况、徽州宗族面对祖墓被盗葬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明清时期官府解决此类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可以深化对徽州宗族和地方民俗的了解.
  • 摘要:结合不同家族保留下来的状词草稿及诉讼文书,可以考察出传统社会里更为完整的前诉讼过程,而不像官方诉讼档案那样,所能展示的只是状纸到达官府之后的阶段.俗谚云"一纸入公门,九牛拉不出",对状词草稿进行分析,可使人们了解状纸进入公门前的情况,其间的涂改、修饰、润色,"赖词"的反复添加,均可以细致地反映出作状人的法律知识、诉讼心理、公门经验等.且家族文书的诉讼状词草稿决非讼师所作,通过分析作状人的身份或许可以使人们对传统社会中的法律资源提供者有一个全新角度的认识.
  • 摘要:清代盐政问题的实质,是专卖与市场调节之间的矛盾.专卖制度将食盐贸易截然两分为官、私盐市场,但"定额化"的盐税收征收体系难以根据市场状况及时做出调整,其结果是专卖制度的崩溃与私盐市场的发育."私盐"这一标签,成为盐商、士绅等既得利益者攻击商业对手的有力工具.因时、因势变革的地方盐法制度,只不过是各市场主体之间博弈均衡后的结果.清代巴县是四川井盐外销的集散中心,借助《巴县档案》等史料可为探讨某一特定区域内食盐贸易与盐法制度的互动过程提供可能.
  • 摘要:近年来随着地方司法档案和民间诉讼文书的发掘与利用,学界对明清社会的诉讼形态诸如无讼、好讼、健讼、缠讼等有了较多的讨论,然而对于"帮讼"现象却鲜有涉及."帮讼"现象在明清两代都比较普遍,而且还是一个困扰着地方官的司法难题.本文即以《南部档案》为中心,对清代的"帮讼"现象作一初步的探讨.从清代的经验来看,帮讼是一种在地方基层组织人员领导下的,有着广泛参与的民间司法自助活动。它的形成源于个人的恶行在地域范围内引起的恶感,这种感觉平日处于“哑忍”状态,因为人们一方面“恐被人欺凌”,另一方面又害怕“报复”。诉讼给予热心公共事务的基层组织人员“唱首”的契机,其他生活群体则瞬间积极“唱和”。在乡村经过盟约达到“同心”之后,他们组成一支大约7人左右的公察人队伍,并精心制作了一件自认为可以打动地方司法官的申请察文,前往衙门帮讼。统治者在立法时对这个问题明显认识不足,他们没有去追究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而只是简单地将它归罪于讼棍。这既让这条法律在实际的操作中遭遇适用困难,同时也让它充满灵活度:地方司法官可以用“嫌疑罪”来恫吓公察帮讼者,也可以忽略这条法律来接受他们。总之,民间帮讼屡禁不绝的深层原因,绝不是个别讼棍贪图利益的结果,而是人治之下司法确定性与公正性的缺失。在普通百姓的司法权力得到切实保障之前,帮讼问题会一直存在。
  • 摘要:在北京师范大学跟随赵世瑜教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笔者开始接触到冕宁档案,并利用其中的部分档案资料完成了博士论文的撰写,在进入山东大学工作以后,又进一步利用冕宁档案进行了更多的研究。不过,在利用冕宁档案的方法和讨论的问题方面,笔者主要是沿着社会史(或者说历史人类学)的路数来利用这些材料和探讨问题,与以法制史为主的研究路数有一定的不同。在此主要有两点体会:首先,在利用冕宁档案方面,笔者比较注意发掘档案记载对象所处的时空环境;其次,在探讨的主题方面(或者说问题意识方面),笔者主要关注的是档案记载的地方社会与族群的发展,而不是司法制度或司法制度的地方实践,等等。
  • 摘要:整理档案是看似简单,实则是比较复杂的工作.本文从介绍长芦盐务档案概况入手,梳理了《中国长芦盐务档案精选》整理过程中的档案选择、档案标题、编排体例等方面的思路、实践与体会,回顾了虽然是专业技术人员,因整理档案是外行所发生的一些问题,认为所有参与档案整理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成为内行,才会整理好档案文献.
  • 摘要:古今著作者历来重视体例.市县志体例应主要包括结构、体裁、章法三项内容.市县志的基本框架应当是横分门类、纵述始末.市县志的结构形式宜采用平目体、纲目体与章节体三种.编年体是平目体的特殊形式.纲目体的特征是先设若干纲,各纲之下酌分细目,以纲统目.根据篇一级门类设置的多少,又可将章节体志书分为大篇体、中篇体、小篇体.根据市县志的断限,也可将其分为通纪体和断代体两种结构形式.新一轮市县志体裁创新,应当主要体现在活用诸种体裁、最大限度地开发诸种体裁的最大效能上.新编市县志应使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内容囊括一地自然和社会各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做到横不缺项、纵不断线,还须根据各专业志的特点制订细化的志书编纂要求.新市县志体例创新是客观需要,进行体例创新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 摘要:童试作为科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实现上下流动的重要一环,其经费筹集是考试得以进行的基础.童试办考经费主要以摊派为主,而摊派经费的来源则有学田宾兴、考棚公业作佃生息等.晚清时期,面对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摊派筹款愈发困难,各州县拖延欠解成为常态,办考首县贴赔受累的状况频出,筹款俨然变成"愁款".从经费摊派的角度看晚清童试,在科举停废前就已是强弩之末.即使科举不停,受困于经费的不足,童试也将难以维系.
  • 摘要:词讼册的批阅属于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张伟仁教授这样认识清代的法律教育:“清代正规学校教育和科举考试都不重视法学,当时直接从事法制工作的官吏、书役等人所需的法律知识,大致都由自修、历练而得。这种方法因人而异、不成制度,因而成果也难预测,所以中下层官都要依赖幕友。他们是从师受业的,其法学教育也比较制度化,成绩也显然不错,所以成了清代法制运作的筋脉。”将官员的自修和历练,作为他们获取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批阅词讼册便是樊增祥对州县官员审理案件和判词写作工作的指导,阅读批词使州县官员获取知识、增长经验,是学习提高法律技能一个途径。从这个角度来看,樊增祥批阅的百余份词讼册很大程度上包含对理论原则和实用方法的提供,是一种包含理论知识和实用技巧内容的法律教育。而《樊山政书》的全面的法律教育,要靠课吏馆培训候补官员与批阅词讼册相互配合,课吏馆是新政的产物,其教材中西结合,具有学习西方、变法图强背景。批阅词讼册的教育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判词的登报,也要通过课吏馆这个办报机构来发表。一旦作为基础的课吏馆的运行发生变化,如内设法政学堂、法律速成科或被其他机构取代,批阅词讼册的活动也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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