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古至今,和解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就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一直以来都是普通百姓解决争议问题最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但不足的一点就是,和解毕竟没有官方或者其他中立组织和个人参与,又缺少法律法规的力量.因此,和解在很大程度上是结果不确定的和过程不规范的.和解的积极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也有很大的缺陷,要想充分发挥调解带来的好处,我们就必须对法律条文中现行的和解制度进行发展直至完善.这是因为,和解协议从它的本质上来说,应该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合同,并且,和解是民事纠纷解决办法中的一种,这就意味着它涉及程序法上的效力问题.在众多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中,和解方式和诉讼上的裁判之间是并列而且相互排斥的,这对应了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过,和解协议并不是最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在和纠纷解之后,可能还会发生针对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另外,基于对诉讼效率成本等等诸多因素的考量,民事诉讼法上往往会针对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给出一些特殊的规定.因而,我们有必要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民事和解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