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沈家本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3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史、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0篇、会议论文4篇、相关期刊237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第七届青年学术研讨会、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沈家本的相关文献由30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光灿、李欣荣、赵玉环等。
沈家本
-研究学者
- 李光灿
- 李欣荣
- 赵玉环
- 田东奎
- 黄腾华
- 向达
- 康黎
- 张培田
- 李贵连
- 唐自斌
- 张全民
- 张晋藩
- 王彬
- 翟家骏
- 蔡辉
- 何勤华1
- 傅育
- 冯琳
- 冯骊
- 刘瑜
- 华友根
- 吴志辉
- 嚴壽澂
- 姜秉正
- 张中秋
- 张建国
- 张振寰
- 徐晓静
- 李宇先
- 李宜霞
- 杨帅
- 梁治平
- 洪伟
- 牛子晗
- 王奥运
- 王立民
- 王茜
- 聂文俊
- 胡康
- 艾立华
- 薛锋
- 赵娓妮
- 赵建峰
- 邱远猷
- 阿忆
- 陈国庆
- 陈松
- 陈艳风
- 霍存福
- 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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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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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02年底赵尔巽奏请军、流、徒犯人收入习艺所工作,源于传统的狱制资源,同时也开启了中国向西方狱政学习的契机。次年直隶总督袁世凯派遣凌福彭赴日考察监狱,随后仿之兴建规模宏大的天津、保定习艺所。天津、保定两所代表了习艺所形态下全国监狱改良的新成绩,但也集中反映出改造犯人与强调习艺的内在矛盾。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鉴于直隶经验,提出监狱收容罪犯、习艺所收留游民,实现分流管理。法部则根据天津习艺所兼收罪犯、游民的现实,主张统一在习艺所的框架内解决问题。直隶狱界官吏在实践中支持沈家本方案,且意识到既不宜强调传统的习艺,亦应改进引自日本的教诲与监禁办法。直隶经验显非尽善尽美,却是清季监狱改良的关键环节与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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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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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季变法修律,旧的《大清律例》被改造成《大清现行刑律》,以为过渡之用的总成之作,其立法条文之变动、司法适用之情形,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当时某些法律变革之观念。其中,杀尊亲属罪作为直接体现儒家纲常的核心条款,删修幅度较大;在各级审判厅的司法裁判中,又留存一定的生命力,但尚未触及诸如尊亲属的法律概念界定等实质议题。《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近代刑律改革的脚本,体现了杀尊亲属罪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的过渡性特征,不应该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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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元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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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形成,融合了中国古代传统恤幼思想和20世纪初西方“人道主义”思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会通中西,推动将恤幼人道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恤幼思想体现于各朝各代律典条文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宽宥仁爱规范中。近代西方国家建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被日本学习借鉴,也影响了清末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其中“感化院”和“少年监狱”的设立对近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影响尤为深远。沈家本恤幼人道思想主要体现在“丁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接轨以及感化教育体系的建立上。清末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也影响着民国时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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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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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家本是晚清著名法学家,亦留存六百余首诗歌,收录于《枕碧楼偶存稿》中。他用诗笔努力塑造时代所需要的典范人格,以情感深厚的笔调书写风景,以慷慨的史笔记录晚清的重大时事。沈家本在晚清诗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研究其诗可深化对沈家本其人及学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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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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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家本是晚清著名的法学家、法律教育家,亦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在法律教育方面,沈氏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提出了“兴学明法”“预储人才”“重设律博士”等一系列法律教育思想,可谓高瞻远瞩、独树一帜。在主持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沈家本把法律教育的理论付诸实践,例如翻译西方法律文献、创办京师法律学堂、兴办北京法学会等尝试。这不仅开创了新式法律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亦对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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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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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史学界以往的“以例破律”或“以例辅律”观点似乎难以概括清代律例关系的全貌.在古典法学语境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遵行“治律如治经”的清代律学家看来,律例关系可能更近于“经权关系”.沈氏用“江沱汉潜”一词概括并揭示清代“律”“例”之间主支并行、价值不悖、处于同一平面法域的法理特征.沈氏的律例关系观念既有历史视野的关照,也有变法修律的现实考量,其在沿袭传统律学观点之外,对于“例”的批判性色彩更为浓厚.在沈氏主导的晚清修律中,传统法源体系得以实现从“经权型”律例关系,到具有“上下位法”特色的法律位阶关系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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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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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家本是晚清著名的法学家、法律教育家,亦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在法律教育方面,沈氏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提出了“兴学明法”“预储人才”“重设律博士”等一系列法律教育思想,可谓高瞻远瞩、独树一帜.在主持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沈家本把法律教育的理论付诸实践,例如翻译西方法律文献、创办京师法律学堂、兴办北京法学会等尝试.这不仅开创了新式法律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亦对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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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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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问题存在争议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乃由沈家本而非伍廷芳主导,废除凌迟等酷刑重法是清末先进法律专家们的共识,沈家本起到画龙点睛和临门一脚的关键作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最初并非为立宪而制定,但清末预备立宪对其编纂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沈家本务实地提出编定古典律例模式的《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的计划,近代刑事立法因此出现了新旧两部刑法典并行编纂的特殊现象.沈家本在古今方面着力于复古,辨析中国法制的汉唐与明清之别,试图恢复古典法意;在中外方面着力于会通,不拘于中外有别的成见,试图以古典中国的情理来融会贯通近代西方的法理.他对近代中国“法理”一词,有创造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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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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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是中国法理学的核心概念,但当今对"法理"概念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中与西、古与今相割裂的问题.清末时期,中西学激烈碰撞又相互融合,进步思想家梁启超和修律大臣、法律家沈家本等人视"法理"概念为兼有中西双重内涵的复合概念,以"法理"指代不同历史文化、哲学观念和制度沿革中的具有基础性、一般性、原理性的抽象内容.研究古代"法理"是近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起点,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历史中凝练法理是近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初心.中国法律史研究当以梳理、揭示、辨析和阐发中国古代法理为中心和主要方向,这是中国法律史研究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必由之路,也能够为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提供丰富的有效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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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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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史学界以往的"以例破律"或"以例辅律"观点似乎难以概括清代律例关系的全貌。在古典法学语境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遵行"治律如治经"的清代律学家看来,律例关系可能更近于"经权关系"。沈氏用"江沱汉潜"一词概括并揭示清代"律""例"之间主支并行、价值不悖、处于同一平面法域的法理特征。沈氏的律例关系观念既有历史视野的关照,也有变法修律的现实考量,其在沿袭传统律学观点之外,对于"例"的批判性色彩更为浓厚。在沈氏主导的晚清修律中,传统法源体系得以实现从"经权型"律例关系,到具有"上下位法"特色的法律位阶关系的转型。